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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二、我國現行對行政法人實施績效評鑑之機制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目錄大綱:貳、英、日兩國對行政法人實施績效評鑑之作法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由前揭我國中央及地方政府設置行政法人成例接續出現之情況可悉,透過運作較一般行政機關具有彈性之行政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已逐漸成為政府機關組織改造之重要政策取向。然各不同類型行政法人一旦設立後,能否真正較一般行政機關更有效率地發揮其公共服務功能,達成政府賦予任務,有賴一套完善之績效評鑑機制檢驗。值此我國中央及地方政府亟思將部分行政機關(構)陸續改制為行政法人之際,現行對行政法人之績效評鑑機制及執行情形是否妥適,尤有必要加以審視,俾利政府改善其中之缺失,健全監督體制。

(一)我國行政法人法關於行政法人績效評鑑之相關規定

按「營運(業務)績效之評鑑」為行政法人法第15條第4款所定監督機關對行政法人之監督權限之一,同法第16條另規定:「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行政法人之績效評鑑。 行政法人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第17條對績效評鑑之內容則明定為「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營運(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之建議」等4項。爰現有中科院、災防中心、表藝中心及國訓中心等4個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各自訂有對各該行政法人之績效評鑑辦法,規範其評鑑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所訂內容主要依照上揭行政法人法規定事項辦理,惟在依各自所訂辦法執行績效評鑑之實務上,如評鑑委員會之組成方式、評鑑內容等,彼此之間仍有相當程度差異。

(二)我國對現有各行政法人績效評鑑實施方式之比較

承上所述,我國行政法人法對於行政法人之績效評鑑,係採由監督機關各自訂定評鑑辦法執行之彈性自主方式辦理,當係考量各類型行政法人業務性質具相當差異,尚不宜以同一評鑑基準為之,透過對行政法人具有督導權責且瞭然其業務運作之監督機關自行斟酌訂定認為合宜之評鑑辦法執行,不失為一良策。是以,各行政法人績效評鑑之辦理是否切中核心,並注重於檢視其效率、成果之評量及政策目標之達成程度等,監督機關對於評鑑方式(內容)之設計居關鍵角色。如以我國現有4個行政法人已實施2個年度績效評鑑之過程及結果觀之,其間難免存在若干差異,然其差異是否皆源自因彼此業務性質不同所需,頗有疑慮。經比較現行各監督機關辦理所屬行政法人之績效評鑑方式,其主要差異概彙如下述(詳附表1):

1.績效評鑑會委員組成人數:各監督機關均規定績效評鑑會委員由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3類人士組成,惟在人數方面,以國訓中心11-15人最多,國藝中心7-11人最少(營運規模最大之中科院則採9-13人)。以104年度績效評鑑為例,國訓中心評鑑委員實際聘請人數達15人,國藝中心則僅9人。

2.績效評鑑會委員非政府機關人員比例之限制:為使年度績效評鑑臻於公正客觀以昭公信,各監督機關對於所聘績效評鑑會委員之任期均規定為2年或3年,差異不大;惟就其中評鑑委員身分屬非政府機關人員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最低比例限制則寬嚴不一,如國藝中心規定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中科院則僅規定不得少於3人(該院第1屆績效評鑑會委員共聘請13人,其中機關代表6人、學者專家7人)。

3.評鑑內容:由於行政法人法第17條已明定績效評鑑之內容為「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營運(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之建議」等4項,爰各監督機關多參照將之列為對所屬行政法人之評鑑事項,然其中中科院並未將「自籌款比率達成率」納入評鑑內容;國訓中心則增加其他行政法人所無之「對選手及教練服務之績效」、「上一年度評鑑缺失事項之改進結果」及「員工成長、組織創新發展或其他年度績效有關事項」等3項,其評鑑內容有完全參照行政法人法所定者,亦有再加以增、減者,似顯監督機關對於思酌如何得以適切評鑑所屬行政法人績效之積極程度有別。此外,有關評鑑內容項目之決定及其評鑑基準,各監督機關多交由性質較為客觀之績效評鑑委員會定之,獨中科院係依其監督機關國防部訂頒之「國防部辦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作業規定」辦理。

4.評鑑方式及程序:各監督機關辦理所屬行政法人年度績效評鑑,大體而言,均係由行政法人自評後,交績效評鑑會複評,再由監督機關就複評結果予以核定並公告。由於績效評鑑會係受監督機關之委託辦理複評,且係合議制,監督機關多尊重並依其評鑑結果核定之,爰績效評鑑會如何進行評鑑,為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核心,具決定性之影響。現行各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會委員複評方式多以行政法人自評後之書面資料審查為原則,認為必要時始進行實地訪視(查證)。

5.評分等第標準:評鑑結果之評等代表行政法人年度績效之優劣程度,然對於相同評分區間之優劣等第定義,各監督機關莫衷一是。如評分在90分以上者,在中科院及災防中心稱之為「優」等,於表藝中心及國訓中心則為「特優」等;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中科院定為「良」等,災防中心定為「甲」等,表藝中心稱之為「優良」等級,國訓中心則評為「優」等,呈顯各行政法人評鑑結果等級劃分之內涵不一,如未識其絕對評分,難辨其相對優劣程度。

6.評鑑報告公告及送立法院備查之辦理方式:按行政法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人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同條第2項前段又規定:「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爰各監督機關於對所屬行政法人之評鑑辦法中,多有訂明相關辦理期限以確實遵行,惟其中文化部及教育部對於表藝中心、國訓中心之分析報告應送立法院備查期限皆未訂明,亦未訂有表藝中心評鑑報告應公告期限。另在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部分,103年度及104年度執行結果,僅科技部係就災防中心績效評鑑結果另行製作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並以該中心年度績效評鑑報告為附件),餘皆逕以績效評鑑報告即視同分析報告送立法院。

附表1:現行各監督機關辦理所屬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方式之比較

行政法人 項目 名稱

國家中山

科學研究院

國家災害

防救科技中心

國家表演

藝術中心

國家運動

訓練中心

監督機關

國防部

科技部

文化部

教育部

評鑑

委員會

人數

9-13人

9-13人

7-11人

11-15人

成員

1.政府機關代表

2.學者專家

3.社會公正人士

1.政府機關代表

2.學者專家

3.社會公正人士

1.政府機關代表

2.學者專家

3.社會公正人士

1.有關機關代表

2.學者專家

3.社會公正人士

任期

3年

3年

2年

2年

比例限制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3人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評鑑內容

1.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2.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3.經費核撥之建議

4.其他有關事項

1.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2.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3.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4.經費核撥之建議

5.其他經評鑑會決議評鑑之項目

1.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2.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3.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4.經費核撥之建議

5.其他有關事項

1.年度執行成果

2.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

3.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4.有關機關對年度經費核撥建議之達成率

5.對選手及教練服務之績效

6.上一年度評鑑缺失事項改進結果

7.員工成長組織創新發展或其他年度績效有關事項

評鑑內容之項目

及其評鑑基準

依國防部頒之中科院績效評鑑作業規定辦理

評鑑前請各評鑑委員提供意見後彙整修訂

由績效評鑑委員會(小組)先行開會決定

由績效評鑑委員會定之

評鑑委員會辦理

績效評鑑方式

書面評鑑為主,得視需要辦理實地查證

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

書面、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視

書面或實地訪視

評鑑程序

1.行政法人自評

2.評鑑委員會複評

3.監督機關核定

1.行政法人自評

2.評鑑委員會複評

3.監督機關核定

1.行政法人自提績效報告

2.評鑑委員會複評

3.監督機關核定

1.行政法人自評

2.評鑑委員會複評

3.監督機關核定

評分等第標準

優:90分以上

良:80分以上,未達90分

可:70分以上,未達80分

差:60分以上,未達70分

劣:未達60分

優:90分以上

甲:80分以上,未達90分

乙:70分以上,未達80分

丙:60分以上,未達70分

丁:未達60分

特優:90分以上

優良:80分以上,未達90分

如常:70分以上,未達80分

待加強:60分以上,未達70分

亟待加強:未達60分

特優:90分以上

優等:80分以上,未達90分

佳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

不予給等:未達70分

評鑑報告公告期限

每年7月15日前

評鑑報告核定(5/31前)後2週內

未定

每年7月15日前

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期限

每年8月31日前

每年8月31日前

未定

未定

※註:1.資料來源,表列各行政法人績效評鑑辦法、103年度及104年度各行政法人績效評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