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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三、評鑑主要採書面審查方式為之,恐過偏於形式化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目錄大綱:肆、現行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亟待檢討之議題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如參諸前述英國對NDPBs之績效評鑑係採階段式辦理,且在其評鑑基本原則中有關即時性(Pace)方面,強調為避免干擾NDPBs正常業務運作,評鑑宜儘快完成,其辦理期程通常不超過6個月,可見該國對NDPBs績效評鑑之辦理極為慎重,其長達近半年之評鑑期間,顯非僅在閱覽書面資料據以得致評鑑結果。然依我國各行政法人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所載,其評鑑進行方式概係以書面審查(綜合座談、研討)為主,較廣泛性之實地訪視(查證)並未採行。如中科院103年度之績效評鑑僅實地查證「沱江艦戰鬥系統整合成果」單一計畫案;表藝中心104年度績效評鑑僅於105年3月30日由為數僅8人組成之績效評鑑會召開評鑑會議,「並以實地訪視、書面資料檢閱、綜合座談等方式進行評鑑」,以其評鑑對象涵蓋國家兩廳院、國家交響樂團、臺中國家歌劇院營運推動小組、衛武營營運推動小組等4場館之規模,績效評鑑會進行實地訪視之時間及範圍恐極為有限;另災防中心103、104年度績效評鑑則均敘明係以「書面審查及會議審議」方式進行。各監督機關明顯偏重依據受評行政法人所提供之書面資料進行評鑑,如此是否確能達到實質、客觀之評鑑效果,恐存疑慮。如表藝中心及國訓中心均將「顧客及專業(教練選手)服務」及「創新及成長」列為評鑑項目,其績效表現應兼備於軟、硬體方為完整,藉由實地訪視驗證成果實有其必要,僅賴書面審查方式為之,恐過偏於形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