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數監督機關並未依法提交年度績效評鑑之分析報告送立法院,所設行政法人政策性功能目標之達成與否欠具評估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目錄大綱:肆、現行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亟待檢討之議題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按行政法人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之意旨,應由監督機關提交予立法院備查之分析報告顯有別於績效評鑑報告,係監督機關(行政部門)就其執行監督職權之成果對立法院陳述並負責之表現。然其中僅科技部確實就災防中心年度績效評鑑結果另行製作分析報告送立法院,餘均以績效評鑑報告即視同「分析報告」送立法院,恐已涉違反該項規定。該「分析報告」當應由監督機關依據行政法人年度績效評鑑結果,以其行政機關之政策面及目標性觀點,分析檢討該行政法人公共任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供代表民意同意其設置之立法院知悉,並得以適時對監督機關表達相關改進意見。然多數監督機關並未依法另行提交前揭具政策分析性觀點之分析報告予立法院,所設行政法人政策功能性目標之達成與否爰欠具應有之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