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監督機關宜依評鑑結果之優劣等級區分訂明處置方式及增減核撥經費標準,並要求行政法人就評鑑報告所列缺失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目錄大綱:伍、對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芻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現行各監督機關對其所監督行政法人所訂績效評鑑辦法,就評鑑結果之後續處置方式,皆訂有類如「作為次年度(未來)核撥經費及補助之參考(據)」、「得為必要之處理」或「要求就評鑑結果所提尚待改善部分加強辦理」之規定,國訓中心且將之作為「執行長與相關人事考核之參考」。在執行實務上,各監督機關均將評鑑之最終綜合評分結果依高低區分為4或5級之優劣等級,卻未對各該等級評鑑結果訂明處置方式,恐難落實前揭欲以「核撥經費及補助」及「必要之處理」為獎懲之效果;又由於各監督機關多以績效評鑑報告視同「分析報告」送立法院,致均僅見報告中績效評鑑會對行政法人所提缺失及建議,未見監督機關針對該等缺失或建議所為之處理措施,均有欠妥。爰建議各監督機關宜依評鑑結果之優劣等級區分訂明處置方式及增減核撥經費標準,並於要求行政法人就績效評鑑報告所列缺失提出檢討改善計畫後,載明於送立法院之分析報告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