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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二、行政院宜就不同類型行政法人,邀集產官學界研訂適切之績效評鑑準則供各監督機關參考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目錄大綱:伍、對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芻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依行政院推動成立行政法人之規劃,舉凡研究、實驗、教育服務、文化設施、科學、訓練、醫療等各類公共事務,如經評估不適續由行政機關(構)執行者,政府可依其業務性質及經費需求等情況需要,考量改以行政法人組織方式辦理。行政院於首階段成立4個行政法人後,又陸續規劃籌設其他行政法人,如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未來我國行政法人之家數及類型將趨增加。然不同類型之行政法人評鑑項目及評分權重配置方式,抑或其績效評鑑會之適當組成人數,依其相異之業務特性與規模理當有所不同,如何就不同類型及規模之行政法人研訂各自適切之評鑑準則,避免如目前各監督機關各行其是,抑或同類型行政法人評鑑方式差異過大情況,以達合理、確切之評鑑效果,實為值予重視之課題。以本報告所舉之英、日兩國為例,英國內閣辦公室訂有「行政法人(NDPBs)評鑑準則」,規範各項評鑑原則、範圍及作法等,並由主管部會監督所訂績效指標是否恰當,同時將性質相似之NDPBs歸類併同辦理評鑑;日本於其「中央省廳改革基本法」亦規定內閣府應訂定各獨立行政法人之評鑑基準。有鑑於此,行政院允宜邀集產官學界研訂各類型行政法人適切之績效評鑑準則(基準),俾供各監督機關參考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