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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四七、近年中央運輸安全監管及調查機關歷經多次業務及組織調整,允宜配合修正訂定相關國家型鐵道安全計畫,並強化協同合作與通報機制 日期:109年9月 報告名稱: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歲出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配合組織改造、海空運輸「政企分離」制度改革及運輸安全業務發展需求等,近年中央政府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及調查機關(組織)歷經多次改革。經查:

(一)交通部甫將鐵道安全修正納入道安委員會任務,允宜衡酌配合訂定國家型鐵道安全相關計畫,俾建立目標績效管理之基礎

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推動,交通部設置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道安委員會),該委員會之任務原僅負責道路交通部分,惟近年(101至107年)平均每年鐵道行車事故件數達652.1件(詳表1),又107年10月21日發生普悠瑪列車脫軌之重大死傷事故等,交通部考量國人期望能建構更安全、準確之鐵道運輸環境,爰於108年11月8日修正「交通部道路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將鐵道交通安全事項納入道安委員會任務,增聘鐵道局及臺鐵局局長或副局長為委員,並將鐵道安全納入道安委員會之會議議題。

表1 101至107年鐵道行車事故(含重大、一般行車事故及行車異常事件)統計 單位:件;人

臺鐵

高鐵

糖鐵

捷運

其他

合計

事故

件數

傷亡

人數

事故

件數

傷亡

人數

事故

件數

傷亡

人數

事故

件數

傷亡

人數

事故

件數

傷亡

人數

事故

件數

傷亡

人數

101

639

101

35

1

-

-

8

6

3

-

684

107

102

632

85

40

-

-

-

10

6

14

-

696

91

103

590

59

38

-

1

-

11

4

6

2

646

65

104

618

88

29

-

-

-

7

3

6

-

660

91

105

547

71

48

-

-

-

7

2

7

2

609

75

106

509

50

39

-

3

3

8

1

10

-

569

54

107

656

343

30

-

2

1

4

-

9

-

701

344

101-107

合計

4,191

797

259

1

6

4

55

22

55

4

4,565

827

101-107

平均

598.7

113.9

37.0

0.1

0.9

0.6

7.9

3.1

7.9

0.6

652.1

118.1

資料來源:2020年版運輸政策白皮書運輸安全分冊、交通統計查詢網,查詢日期:109年8月12日。

然而,目前道安委員會執行之第13期(108至111年)「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係於107年10月核定,爰該方案內容尚未包含鐵道安全相關事項;又交通部雖於107年6月成立鐵道局,為鐵道專責監理機關,惟目前該局亦尚未訂定國家型之鐵道安全相關計畫。為利跨部門協調及建立目標績效管理之基礎等,允宜衡酌適時配合組織轉型,修正或訂定整體性之鐵道安全相關方案或計畫。

(二)監察院糾正指出南方澳大橋管理機關不明等情事,顯示航港局及港務公司間有財產與管轄權移交未盡完善之虞

我國過去海運航政原由(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局辦理,業務型態兼具公權力執行及港埠事業經營,嗣為避免外界質疑公平性及強化事業經營彈性等,參採國際政企分離制度,自101年3月1日分別成立航港局及港務公司,並進行相關財產及業務移撥作業。然108年10月1日發生宜蘭縣南方澳大橋斷裂事故後,經監察院調查後指出:「南方澳大橋橋梁管理機關妾身不明,致橋梁檢測、評估作業權責不清,無法落實;斷橋至今,航港局與港務公司仍為該橋之檢測、維護權責爭論不休,見解嚴重分歧…」,並經該院於109年6月9日糾正在案。依據監察院糾正案文,航港局、港務公司及宜蘭縣政府等均認非屬南方澳大橋管理機關或應負檢測、維護之責者,顯示相關機關(構)存有財產與管轄權移交未盡完善之情事,允宜檢討改善。

(三)運安會成立屆滿1年,允宜持續強化各單位間之協同合作與通報機制

為減少各類型運輸事故由主管機關或營運機構自行調查之獨立性疑義,我國於108年8月1日擴充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職能,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調查,設置獨立於主管機關與監理機關外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詢據運安會及交通部說明,該會成立後,我國國家運輸事故調查,依事故類別、嚴重程度與調查權責,主要區分獨立事故機構調查、行政監理調查及營運自主調查等三種平行調查。運安會對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其業務劃分規範詳如表2。另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7條規定,發生於境內之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詢據國防部說明,該部業已於108年12月與運安會訂定運輸業務合作備忘錄。考量運安會成立甫屆滿1年,仍待持續強化各單位間之協同合作機制,俾利調查業務之遂行。

表2 運安會成立後運輸事故調查業務劃分情形

類型

主管機關/

安全監理機關

重大事故安全調查機關

調查業務劃分規範

一、陸運

(一)公路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地方政府

運安會

運輸事故調查法、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二)鐵道

交通部、鐵道局、地方政府

運安會

運輸事故調查法、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二、海運

交通部、航港局

運安會

運輸事故調查法、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三、空運

交通部、民航局

運安會

運輸事故調查法、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

國防部

運安會

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依法會同調查,並已訂定運輸業務合作備忘錄

資料來源:運安會、交通部、相關法規。

此外,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條定義,「重大運輸事故」係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事故,目前各類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均訂有針對「重大」或「疑似重大」事故,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構)、運輸器所有人與使用人等依限通報運安會之規定。惟109年4月間,有媒體指稱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空勤總隊)於108年6月發生直升機(NA-109)重落地意外事件而未通報運安會,有隱匿飛安事故之虞,案經運安會主動派員前往查證,認定是項直升機重落地事故依規定尚毋須通報,惟因其引起本院委員關注及社會議論,該會爰於109年4月24日函空勤總隊,請該總隊強化落實「疑似飛航事故」之通報規定。考量前開重大運輸事故之定義涉及專業認定,或有產生相關機關或人員不知應通報或隱匿通報之疑慮,允宜適度強化相關機關(構)與人員之認知與通報機制。

綜上,交通部於107年6月成立鐵道專責監理機關,並於108年11月修正道安委員會組織,納入鐵道安全事項,允宜衡酌配合修正或另訂國家型鐵道安全相關計畫,俾建立目標績效管理之基礎;另交通部於101年3月即已成立航港局及港務公司,並進行相關財產及業務移撥作業,惟南方澳大橋於108年10月斷橋後,航港局及港務公司對該橋之檢測、維護權責見解不一,經監察院109年6月糾正在案,允宜檢討改善;又運安會自108年8月1日成立迄今已屆滿1年,仍待持續強化各單位間之協同合作及事故通報機制,俾利調查業務之遂行。

(分機:1937叢宏安)配合組織改造、海空運輸「政企分離」制度改革及運輸安全業務發展需求等,近年中央政府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及調查機關(組織)歷經多次改革。經查:

(一)交通部甫將鐵道安全修正納入道安委員會任務,允宜衡酌配合訂定國家型鐵道安全相關計畫,俾建立目標績效管理之基礎

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推動,交通部設置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道安委員會),該委員會之任務原僅負責道路交通部分,惟近年(101至107年)平均每年鐵道行車事故件數達652.1件(詳表1),又107年10月21日發生普悠瑪列車脫軌之重大死傷事故等,交通部考量國人期望能建構更安全、準確之鐵道運輸環境,爰於108年11月8日修正「交通部道路安全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將鐵道交通安全事項納入道安委員會任務,增聘鐵道局及臺鐵局局長或副局長為委員,並將鐵道安全納入道安委員會之會議議題。

表1 101至107年鐵道行車事故(含重大、一般行車事故及行車異常事件)統計 單位:件;人

臺鐵

高鐵

糖鐵

捷運

其他

合計

事故

件數

傷亡

人數

事故

件數

傷亡

人數

事故

件數

傷亡

人數

事故

件數

傷亡

人數

事故

件數

傷亡

人數

事故

件數

傷亡

人數

101

639

101

35

1

-

-

8

6

3

-

684

107

102

632

85

40

-

-

-

10

6

14

-

696

91

103

590

59

38

-

1

-

11

4

6

2

646

65

104

618

88

29

-

-

-

7

3

6

-

660

91

105

547

71

48

-

-

-

7

2

7

2

609

75

106

509

50

39

-

3

3

8

1

10

-

569

54

107

656

343

30

-

2

1

4

-

9

-

701

344

101-107

合計

4,191

797

259

1

6

4

55

22

55

4

4,565

827

101-107

平均

598.7

113.9

37.0

0.1

0.9

0.6

7.9

3.1

7.9

0.6

652.1

118.1

資料來源:2020年版運輸政策白皮書運輸安全分冊、交通統計查詢網,查詢日期:109年8月12日。

然而,目前道安委員會執行之第13期(108至111年)「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係於107年10月核定,爰該方案內容尚未包含鐵道安全相關事項;又交通部雖於107年6月成立鐵道局,為鐵道專責監理機關,惟目前該局亦尚未訂定國家型之鐵道安全相關計畫。為利跨部門協調及建立目標績效管理之基礎等,允宜衡酌適時配合組織轉型,修正或訂定整體性之鐵道安全相關方案或計畫。

(二)監察院糾正指出南方澳大橋管理機關不明等情事,顯示航港局及港務公司間有財產與管轄權移交未盡完善之虞

我國過去海運航政原由(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局辦理,業務型態兼具公權力執行及港埠事業經營,嗣為避免外界質疑公平性及強化事業經營彈性等,參採國際政企分離制度,自101年3月1日分別成立航港局及港務公司,並進行相關財產及業務移撥作業。然108年10月1日發生宜蘭縣南方澳大橋斷裂事故後,經監察院調查後指出:「南方澳大橋橋梁管理機關妾身不明,致橋梁檢測、評估作業權責不清,無法落實;斷橋至今,航港局與港務公司仍為該橋之檢測、維護權責爭論不休,見解嚴重分歧…」,並經該院於109年6月9日糾正在案。依據監察院糾正案文,航港局、港務公司及宜蘭縣政府等均認非屬南方澳大橋管理機關或應負檢測、維護之責者,顯示相關機關(構)存有財產與管轄權移交未盡完善之情事,允宜檢討改善。

(三)運安會成立屆滿1年,允宜持續強化各單位間之協同合作與通報機制

為減少各類型運輸事故由主管機關或營運機構自行調查之獨立性疑義,我國於108年8月1日擴充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職能,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調查,設置獨立於主管機關與監理機關外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詢據運安會及交通部說明,該會成立後,我國國家運輸事故調查,依事故類別、嚴重程度與調查權責,主要區分獨立事故機構調查、行政監理調查及營運自主調查等三種平行調查。運安會對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其業務劃分規範詳如表2。另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7條規定,發生於境內之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詢據國防部說明,該部業已於108年12月與運安會訂定運輸業務合作備忘錄。考量運安會成立甫屆滿1年,仍待持續強化各單位間之協同合作機制,俾利調查業務之遂行。

表2 運安會成立後運輸事故調查業務劃分情形

類型

主管機關/

安全監理機關

重大事故安全調查機關

調查業務劃分規範

一、陸運

(一)公路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地方政府

運安會

運輸事故調查法、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二)鐵道

交通部、鐵道局、地方政府

運安會

運輸事故調查法、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二、海運

交通部、航港局

運安會

運輸事故調查法、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三、空運

交通部、民航局

運安會

運輸事故調查法、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

國防部

運安會

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依法會同調查,並已訂定運輸業務合作備忘錄

資料來源:運安會、交通部、相關法規。

此外,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條定義,「重大運輸事故」係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事故,目前各類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均訂有針對「重大」或「疑似重大」事故,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構)、運輸器所有人與使用人等依限通報運安會之規定。惟109年4月間,有媒體指稱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空勤總隊)於108年6月發生直升機(NA-109)重落地意外事件而未通報運安會,有隱匿飛安事故之虞,案經運安會主動派員前往查證,認定是項直升機重落地事故依規定尚毋須通報,惟因其引起本院委員關注及社會議論,該會爰於109年4月24日函空勤總隊,請該總隊強化落實「疑似飛航事故」之通報規定。考量前開重大運輸事故之定義涉及專業認定,或有產生相關機關或人員不知應通報或隱匿通報之疑慮,允宜適度強化相關機關(構)與人員之認知與通報機制。

綜上,交通部於107年6月成立鐵道專責監理機關,並於108年11月修正道安委員會組織,納入鐵道安全事項,允宜衡酌配合修正或另訂國家型鐵道安全相關計畫,俾建立目標績效管理之基礎;另交通部於101年3月即已成立航港局及港務公司,並進行相關財產及業務移撥作業,惟南方澳大橋於108年10月斷橋後,航港局及港務公司對該橋之檢測、維護權責見解不一,經監察院109年6月糾正在案,允宜檢討改善;又運安會自108年8月1日成立迄今已屆滿1年,仍待持續強化各單位間之協同合作及事故通報機制,俾利調查業務之遂行。

(分機:1937叢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