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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五、為鼓勵民間從事公益活動,現行稅法對於公益信託提供相當之租稅優惠,惟公益信託投入公益活動仍存有爭議情事,允宜強化及周延優惠條件,以維租稅公平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賦稅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朝琴

公益信託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所設立之信託,依現行稅法規定,公益信託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所得稅等免稅優惠,爰公益信託免稅不但牽涉租稅分配及公平,更與既存之公益機關或團體產生競合關係。經查:

(一)公益信託租稅優惠相關法規

公益信託由於具有社會公益性,為鼓勵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公益,所得稅法第6條之1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第20條之1規定,若符合受託人為信託業、未給予特定人特殊利益及清算財產之移轉對象為政府、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等規範,個人或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之財產即可適用所得稅申報扣除,或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總額等租稅優惠(詳表1)。

(二)105至107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捐贈公益信託及公益機關或團體情形

據賦稅署提供資料,105至107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捐贈公益信託金額分別為9.25億元、84.51億元、20.02億元;捐贈公益機構或團體金額分別為728.26億元、666.39億元、654.71億元(詳表2),顯示相較於公益機構或團體,個人及營利事業捐贈公益信託之金額尚不多,究其原因或為民間公益活動在信託法實施前,習慣以財團法人之模式運作,且民眾對於公益信託制度尚不熟悉所致。

(三)現行公益信託之運作仍存有應用於公益之支出比率偏低、收入及使用經費與資產不相當、收入波動大、難窺使用經費之具體全貌等若干爭議

1.近年捐贈財產成立公益信託日趨普遍,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統計,截至109年第2季,臺灣計有283個公益信託(包含已消滅與尚未提供季報數字之公益信託帳戶),信託財產本金總額高達724.61億元。公益信託數量龐大、規模差異大,就基金規模而言,最大者之基金數額達300餘億元、最小者僅1萬元。

2.公益信託因成立門檻相較寬鬆而漸被廣為採用,惟檢視公益信託公開揭露之財務報表資料(詳表3),歸納較具爭議之態樣,主要包括公益支出比率偏低、收入及使用經費與資產不相當、收入波動大、捐贈其他公益機構,惟受捐贈機構之公益活動難以探究,致難窺其使用經費之具體全貌等,恐招致外界質疑似有「信託為主、公益為輔」之負面觀感。

3.依據所得稅法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等規定,公益信託及財團法人在租稅優惠上並無異,惟公益信託之規範管理與經費運用卻較寬鬆,且信託業為受託人之租稅優惠,亦無財團法人設限比例門檻。然公益信託之運作基礎為資產而非收入,尚難比照財團法人規定,將收入或孳息之固定比率用於公益始能免稅。參據美國公益信託課稅制度,要求欲取得免稅優惠之公益信託須符合特定要件,再經由國稅局查核後始適用,並視不同實際運作情況而有不同差別,或可供我國借鏡。

綜上,政府為鼓勵公益及行善,對公益信託給予稅負優惠,立意良善,惟外界迭有「信託為主、公益為輔」之質疑,為促使公益信託投入公益活動,並防止利用成立公益信託獲取不當租稅利益,及確保公益目的之永續運作,財政部允宜強化及周延免稅條件,以維租稅公平。

表1 公益信託租稅優惠相關法規

稅目

法源

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1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之3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6條之1

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適用第17條及第36條有關捐贈之規定。

房屋稅

房屋稅法第15條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表2 105至107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捐贈公益信託、機關團體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公益信託

公益機關或團體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105

綜所稅

現金

-

-

878,451

42,534,092

非現金

-

-

3,517

437,886

營所稅

168

658,727

151,474

18,756,378

遺產稅

-

-

43

425,034

贈與稅

19

266,269

141

10,672,401

合計

187

924,996

1,033,626

72,825,791

106

綜所稅

現金

-

-

872,498

40,216,825

非現金

-

-

3,317

698,081

營所稅

178

1,615,294

164,449

20,064,871

遺產稅

-

-

50

1,414,118

贈與稅

41

6,835,930

167

4,244,823

合計

219

8,451,224

1,040,481

66,638,718

107

綜所稅

現金

-

-

843,851

35,921,711

非現金

-

-

2,619

232,695

營所稅

147

849,594

178,814

22,847,556

遺產稅

-

-

51

1,639,085

贈與稅

36

1,152,294

150

4,829,949

合計

183

2,001,888

1,025,485

65,470,996

說 明:1.綜所稅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申報,目前實務作業僅將該申報戶之捐贈扣除金額按捐贈現金或非現金(實物)金額計算,無法由該結算申報資料判別各該申報戶捐贈公益信託、公益機關或團體之件數及金額。

2.營利事業當年度申報案件捐助不同公益信託分開計算件數(例:同一申報案件捐贈2個不同公益信託,以2件計)。

3.營利事業捐贈公益機關或團體資料來源為各類所得申報書系統挑錄之營利事業列單申報受贈資料(扣繳格式代碼:97),由於本系統資料數量龐大,無法就受贈單位逐筆清查,爰上開統計資料中可能包含營利事業捐贈政府機關(無須扣繳)等情形。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表3 108年度前10大公益信託之資產及收支情形

項號

信託財產本金

(新臺幣百萬元)

資產總額

(新臺幣百萬元)

收入

(新臺幣千元)

使用經費

(新臺幣千元)

金額

占資產比率%

金額

占資產比率%

1

30,206.86

30,256.95

150,049

0.49

198,450

0.66

2

6,294.71

19,191.90

1,055,476

5.50

501,450

2.61

3

6,288.33

6,213.30

4,574

0.07

9,000

0.14

4

6,200.98

6,185.40

4,351

0.07

3,160

0.05

5

6,120.35

6,120.35

30,019

0.49

24,542

0.40

6

5,639.49

16,952.591,033,543

6.10

117,239

0.69

7

1,272.70

1,455.97

208,295

14.30

141,257

9.70

8

1,207.60

708.47

60,534

8.54

32,875

4.64

9

850.00

941.36

44,143

4.69

10,900

1.16

10

806.30

1,777.59

21,320

1.20

89,531

5.04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公益信託專區;本報告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