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數位經濟快速發展對各國稅收之衝擊,各國紛紛針對數位經濟之課稅權逐步立法,法國、英國及韓國等國家陸續推動「數位經濟稅」(Digital Economic Tax)。經查:
(一)我國數位稅課徵模式及課稅現況
1.我國自106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金額達48萬元以上,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B2C之所得),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2.據賦稅署提供資料,截至109年8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之境外電商144家、已辦理稅籍登記106家(34家已註銷、停業4家)。108年度及109年1~6月已報繳營業稅之境外電商分別為118家、105家;繳納營業稅43億5,032萬3千元、22億2,048萬元。107及108年度已報繳營所稅之境外電商分別為100家、102家;應納稅款9億139萬7千元、10億8,261萬9千元。
3.另財政部於107年7月16日修正公布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明定境外電商應開立雲端發票,惟考量境外電商修正其作業系統介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所需耗費之時間及人力,於同日一併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1號令,明定境外電商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如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免依相關規定處罰。截至109年8月底止,境外電商應使用統一發票106家、未使用統一發票26家,其中18家已與加值服務中心洽談簽約家數、已裁罰47家,惟尚有部分境外電商未使用統一發票,允宜積極輔導。
4.又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3條規定:「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如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據賦稅署提供資料,目前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境外電商計29家。惟數位經濟之蓬勃發展,傳統上以「常設機構」作為所得之關聯性因素受到挑戰,爰境外電商可能利用各國稅制之差異,透過租稅協定進行租稅規劃而迴避應負擔之稅捐。而近年來國際反避稅風潮,亦體現在協定濫用之限制上,諸如:強化受益所得人要件、協定中增加一般或特殊反避稅條款限制等,或可作為我國嗣後簽訂租稅協定之參考。
(二)主要國家數位稅課徵模式
1.法國數位稅發展: 法國政府於2019年3月6日公布「法國數位稅草案」(France’s Digital Tax Bill),已於同年7月正式經國會通過,成為歐盟首個徵收「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s Tax, DST)之國家,並將溯及2019年1月1日開始就30多家大型跨國企業(全球年收入超過7.5億歐元、源自法國境內收入超過2.5千萬歐元)課徵3%之數位服務稅。
2.英國數位稅發展: 英國於2018年11月頒布「財政條例草案」(Draft of Finance Bill),其中就「數位服務稅草案」(Digital Services Tax, DST)方面指出,一定規模之企業(全球課稅收入超越5億英鎊、源自英國之境內課稅所得超越2.5千萬英鎊),課徵2%之數位服務稅,並於2020年4月開徵。
3.韓國數位稅發展: 韓國於2018年12月通過「2019年租稅改革法案」(2019 Tax Reform Bill),修正「加值稅法」中「跨境電子勞務」(e-service),就「企業對個人消費者」(business-to-consumer, B2C)部分,針對數位平台所提供電子勞務(如:購買Apple Store的app)予韓國境內消費者之跨國企業,課徵韓國達10%之加值稅,該計畫已於2019年7月實施。
(三)全球性之「數位經濟稅」恐將改變各國課稅權之分配型態
1. OECD於2019年針對國家租稅規則作出重大變革,提出方針一(Pillar 1)及方針二(Pillar 2),並提出進一步之規劃方向及時間表。包容性架構(Inclusive Framework)之137個成員國家同意於2020年底,就新國際課稅規則達成協議。
2.方針一係針對數位經濟企業及市場型企業之利潤進行部分重新分配,將更多利潤分配給市場國;方針二則是透過一定機制確保企業繳納最低稅負,避免各國透過單方面低稅或免稅等制度來侵蝕稅基。
3.上開方針雖非最終課稅方案之決定,惟面對2020年底將推出之國際租稅新規則,恐將改變各國課稅權分配型態。甚至兩大方針之適用已不限於數位化企業,尤其營運模式以消費者/市場為導向、以及長期藉低稅、免稅措施國家或地區安排投資架構與交易之跨國企業亦恐受影響,財政部允宜充分掌握國際稅制之變化趨勢,以便及早擬定因應策略。
綜上,面臨數位經濟快速發展對各國稅收之衝擊,各國陸續推動「數位經濟稅」,我國境外電商每年報繳之營業稅及營所稅合計已逾50億元,為數位經濟稅制奠下良好基礎。惟面對2020年底可能將推出國際租稅新規則,恐將改變各國課稅權分配型態,賦稅署允宜密切關注國際數位經濟稅之發展趨勢,以便及早擬定因應策略。
表1 我國境外電商課稅情形(截至109年8月底) 單位:家
在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家數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電商家數
使用發票之電商家數
已申報繳納營所稅之電商家數
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家數
應使用家數
未使用家數
裁罰家數
已與加值服務中心洽談簽約家數
其他
144
105
106
18
8
47
102
29
說 明:1.已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電商家數係指109年5-6月(期)申報家數。
2.應使用統一發票家數係指截至109年8月31日止登記家數144家-註銷家數34家-停業家數4家=已辦理稅籍登記且營業中家數106家。
3.其他指預定停業或註銷、及未回復是否使用發票家數。
4.裁罰家數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家數。109年3月間裁罰25家 [裁罰當時營業中113家-已使用發票78家-109年1-2月(期)無銷售額8家-新設立1家-已申請字軌1家];109年8月間裁罰22家[裁罰當時營業中106家-已使用發票79家-109年5-6月(期)無銷售額3家-109年7月新設立2家]。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