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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90至110年間稅課收入占中央政府歲入結構比大幅增加,112年該占比業達85.1%,允宜於便民利徵下建立合理公平稅制,俾符財政紀律並利財政健全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游亦安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為2兆1,749億餘元,較111年度預算數增加約2,711億餘元(增幅14.2%);該收入占歲入結構比為85.1%,較111年度增加1.1個百分點。經查:

(一)90至110年度間稅課收入均為最主要收入,且歲入結構占比自59.4%概增至83.9%

茲檢視90至110年度歲入決算數結構狀況,於90年度前5項收入依序為稅課收入(占歲入結構比59.4%)、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占23.7%)、財產收入(占5.7%)、規費收入(占3.5%)及其他收入(占2.0%);迄94年度稅課收入占比超逾70%(占72.9%),次則依序為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占16.6%)、規費收入(占3.9%)、財產收入(占3.6%)、罰款及賠償收入(占1.5%);至105年度稅課收入占比超逾80%(占80.9%),次則依序為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占12.2%)、規費收入(占3.1%)、財產收入(占1.4%)、罰款及賠償收入(占1.3%);迄110年度稅課收入占比再增加為83.9%,次則依序為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占9.9%)、規費收入(占2.3%)、財產收入(占1.6%)、罰款及賠償收入(占1.2%)等;爰於前揭決算期間稅課收入均為最主要收入且該占比呈大幅增加(自59.4%概增至83.9%),其餘主要收入中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因經濟環境與景氣狀況及政策因素致該占比概呈減少(約自23.7%概減至10%左右)、規費收入則自90年度起多為年收近5百億元至6百餘億元間,財產收入之歲入結構占比亦自5.7%概減至1.6%等,是以,稅課收入成為支應政府歲出之最主要財源。

(二)112年度稅課收入之歲入結構比較110年度決算數增加1.2個百分點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前5項來源別收入及歲入結構比各為稅課收入85.1%、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10.3%、規費收入2.3%、財產收入0.9%、罰款及賠償收入0.8%;前揭稅課收入之歲入結構比為85.1%則較110年度歲入結構比83.9%增加1.2個百分點。

(三)近年稅課收入占歲入比率業達80%以上,惟我國賦稅負擔率偏低,允宜於便民利徵下建立合理公平稅制,俾符財政紀律並利財政健全

預算法第1條及第23條各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以及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財政紀律法第1條則明列該法立法意旨,其中含括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而為落實財政紀律並避免擴大政府收支差短,則明定相關須注重中長期財政平衡及資金來源等規範,惟依前揭中央政府近年歲入變動情形,稅課收入占歲入比率業達80%以上,係政府最主要資金來源,爰為符前揭規範意旨並利中長期財政平衡,使政府具有穩定持續之稅課收入甚屬重要且為穩健財政之基礎。惟檢視我國110年度賦稅負擔率為13.2%;復按最新比較資料,109年度我國賦稅負擔率為12.1%,相較南韓20.1%、日本18.5%(108年度)、美國19.2%、法國30.6%及德國23.1%均屬偏低;復查2016至2020年間我國該比率係介於12.1%至13.1%間呈起伏情形,相較南韓及法國該期間該比率各自18.3%逐年增加至20.1%、28.7%逐年增加至30.6%,容有研謀精進提升空間。我國租稅負擔率未能提升之主要原因包括新型數位交易態樣日增而使稽徵實務面臨改變及挑戰,對外投資增加致稅收流失,地價稅等不動產稅稅基評定偏離市價與多數市縣未對持有非住家用房屋戶數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政府於稅制改革上常側重相關政策功能而多有採行稅式支出工具之影響等。

綜上,90至110年度間稅課收入均為中央政府最主要收入項來源,且歲入結構比自59.4%概增至83.9%,112年度預算案稅課收入之歲入結構比再較110年度決算數增加1.2個百分點;惟按國際比較資料,我國賦稅負擔率偏低,為利政府中長期財政平衡,允宜循因檢討並於便民利徵下建立合理公平稅制,俾利財政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