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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四、我國CFC制度預定自112年度起實施,未來尚有適時調高最低稅率之方向,賦稅署宜審慎規劃辦理,俾利達修法目標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游亦安

依賦稅署提供資料,我國為因應OECD反避稅措施之最低稅負制方向,而於105年以後修法且已訂定施行日期者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經查:

(一)我國業建立CFC課稅制度並將自112年度起實施

鑑於企業或個人可能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或投資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公司,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該CFC之盈餘分配政策,將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機構或個人之利潤保留不予分配,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財政部參考OECD於2015年10月發布因應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計畫三「強化受控外國公司法則(Designing Effective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Rules)」結論報告建議、OECD稅約範本、聯合國稅約範本及國際稅制發展趨勢等,研擬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等草案陳報行政院函請本院審議,以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之CFC反避稅制度。

前揭所得稅法草案第43條之3業於105年7月12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並於同月27日經總統公布;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則於106年4月21日通過並於同年5月10日經總統公布,該2者合致成我國之CFC課稅制度;嗣立法院於108年7月3日三讀「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列請財政部於資金專法施行期滿(110年8月16日)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經於時限內陳報後,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將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二)按賦稅署統計,我國110年度達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對象標準之企業家數計191家,每家平均年營收則為1,533億元

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為前 4 個會計年度中,至少 2 個會計年度合併年收入達 7.5 億歐元之跨國企業集團;賦稅署經以臺灣經濟新報(TEJ)資料庫有連續4年資料之國內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106年至110年度資料為基礎估計,我國110年度達該標準之企業家數計191家,每家平均年營收則為1,533億元(詳表1)。

(三)104至110年間上市櫃公司境外子公司盈餘保留未分配金額逐年增加,迄110年底止達7兆餘元,數額龐鉅

依據賦稅署及金管會提供資料(詳表2),於104至110年度間,上市櫃公司境外子公司盈餘保留未分配之估算金額合計數逐年增加,105至110年度較上年度之增幅各為0.6%、7.9%、12.7%、6.6%、13.9%及27.9%,該估算金額自104年度之3.9兆餘元增加至110年度之7.4兆餘元,該期間計增3.5兆餘元(增幅89.8%),顯示透過低稅負地區之境外公司保留盈餘未分配之金額龐鉅且於前揭調查期間大幅增加。

(四)我國調高最低稅負制徵收率方向明確,允宜按國際趨勢及實施狀況妥慎規劃辦理

歐盟5國(荷、德、法、西、義)於2022年9月9日發布聯合聲明,宣示將於2023年讓最低稅負制(15%)實施之決心,並表達若該議案於歐盟無法取得會員國一致同意,則不排除以任何可行之立法途徑達成目標。復查依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最低稅率為12%,經詢據賦稅署表示,我國調高最低稅負制徵收率方向明確並將由行政院依前揭規定適時調整因應,惟預計開始辦理期程則將視歐盟及其他各國實施狀況研議訂定。

(五)賦稅署宜於施行前審慎規劃,避免重複課稅及建構相關爭議解決機制並對稅收數合理預估,俾利達修法目標

1.全球最低稅負制對臺資跨國企業而言,影響深遠,其除應加強對相關主要貿易國類似制度(含相關變動)積極掌握外,尚須事先評估對整體企業之影響,包括企業整體稅負規劃與負擔及避免被重複課稅等;此外,尚須併同考量疫情、供應鏈與地緣政治及數位轉型環境等綜合影響,俾及早進行相應集團營運、資產布局、供應鏈布建、交易模式及控股狀況之檢討調整及因應。

2.臺版CFC制度中相關個人所得稅之課徵,對個人之影響主要在相關個人須掌握制度規範及應整理相關境外公司資料並予檢核及設算稅負影響數,爰就長期而言,未來個人股權架構規劃方向,恐將非再以節稅為目的,而係以「負擔合理稅負」為原則,是以,未來個人投資架構涉及境外公司者,均需額外考量CFC等影響,將增酌依境外公司相關評估結果調整投資架構。

3.鑑於我國未能加入OECD 主導下 CRS 多邊協議,且主要獲致CAA共識者,僅係日、澳、英等3國,對我國主要出口市場如美國、東協、陸港等,均尚未獲得簽署CAA之共識,爰短期內於獲取相關稽徵資訊上恐有不足,為避免易生逃漏申報情形,允宜事先積極規劃避免;另尚宜就避免重複課稅事宜及可能造成課稅爭議之解決機制或不易課徵等,先行審慎籌謀規劃,並適時因應OECD相關制度後續規範定案情形及實施狀況滾動檢討,同時及早合理預估稅收,俾利達預計效益。

綜上,我國110年度達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對象標準之企業家數達191家,每家平均年營收則達1,533億元,數額龐鉅;另104至110年間上市櫃公司境外子公司盈餘保留未分配金額趨增,迄110年底止達7兆餘元,顯示透過低稅負地區之境外公司保留盈餘未分配之金額鉅大;我國CFC制度業確定自112年度起實施,且可能因應歐盟實施狀況調整徵收率,賦稅署宜於施行前審慎規劃,避免有逃漏或重複課稅情形及妥籌建構相關爭議解決機制,且及早對稅收數合理預估,俾利達修法目標

表1 營收達到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對象標準之我國企業數及平均年營收表

類別

109年

110年

家數

合併營收平均數

(新臺幣億元)

家數

合併營收平均數(新臺幣億元)

上市

169

1,630

176

1,621

上櫃

9

481

12

478

興櫃

2

716

3

605

合計

180

1,563

191

1,533

說 明:查金管會估算110年度達到適用全球最低稅負制之企業家數為183家,平均年營收1,632億元。上述賦稅署資料與前揭金管會統計結果主要差異係金管會以合併營業收入為主要設算基準,賦稅署則係以合併營業收入及其他收益項目(含租金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處分不動產利益、處分投資利益等)合計數為設算基準等。

資料來源:金管會及財政部賦稅署提供。

表2 104至110年度上市櫃海外子公司投資金額及未分配盈餘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年度

本期期末

原始投資金額

(A)

本期期末

投資餘額

(B)

未分配盈餘

估算金額

(C=B-A)

104

上市公司

48,764

86,926

38,162

上櫃公司

4,109

5,338

1,229

小計

52,873

92,264

39,391

105

上市公司

52,223

89,590

37,367

上櫃公司

4,931

7,172

2,241

小計

57,154

96,762

39,608

106

上市公司

54,466

94,530

40,064

上櫃公司

5,289

7,948

2,659

小計

59,755

102,478

42,723

107

上市公司

59,369

104,604

45,235

上櫃公司

5,987

8,882

2,895

小計

65,356

113,486

48,130

108

上市公司

61,002

108,562

47,560

上櫃公司

5,911

9,671

3,760

小計

66,913

118,233

51,320

109

上市公司

61,949

116,035

54,086

上櫃公司

6,158

10,525

4,367

小計

68,107

126,560

58,453

110

上市公司

65,146

135,044

69,898

上櫃公司

6,380

11,253

4,873

小計

71,526

146,297

74,771

說 明:1.原始投資金額係指投資公司歷次匯款至海外子公司總金額。

2.投資餘額係指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餘額,包含投資損益、現金股利及累積換算調整數…等。

3.未分配盈餘之估算數為投資餘額與原始投資金額兩者之差額。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