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賦稅署提供資料,臺版數位稅之主要制度為課徵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經查:
(一)我國依OECD因應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行動計畫意旨規劃及辦理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制度
為使境內外電商業者公平競爭並增裕稅收,我國依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下稱OECD)因應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下稱BEPS)行動計畫一之意旨,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修訂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範自106年5月1日起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B2C)之年銷售金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相關營業稅,同時刪除原3千元免稅門檻,相關配套規定及函釋修正情形詳表1之營業稅規定部分。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跨境電商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按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1號令修正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係依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其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我國來源收入;至跨境電商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在我國境內使用,非屬銷售電子勞務範疇,其取得之報酬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同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跨境電商係以取得之我國來源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按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復查為使國內外電商具有課稅公平性,爰未設有課稅門檻金額,課徵方式則是B2B交易採就源扣繳,B2C交易採申報繳納,並冀可藉由境外電商所得稅申報資料與營業稅申報資料互相勾稽,以掌握稅源等。
(二)我國課徵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業務正逐年落實辦理
依據賦稅署提供資料(詳表2),於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家數自起徵之106年度73家,逐年增加至110年度174家,該期間增幅138%;而已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電商家數自106年度71家概增至110年度131家,該期間增幅85%;已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電商家數則自106年度100家概增至109年度124家(各年度均含補申報者),該期間增幅24%。
財政部於107年7月16日修正公布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明定境外電商應開立雲端發票,惟考量境外電商修正其作業系統介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所需耗費之時間及人力,於同日一併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1號令,明定境外電商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如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免依相關規定處罰;查裁罰家數自109年度之54家減少至110年度之6家。另未使用家數(含已洽談者及其他)則自108年度79家大幅減少至109及110年度之各13及11家,顯示該制度正逐年落實辦理。
(三)允宜檢討有效稅率及相關租稅協定免稅規範,並隨國際規範定案滾動檢討修正,俾利接軌國際並增稽徵成效
依賦稅署提供資料(詳表3),我國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額自106年度之19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10年度52億餘元,增幅163%,惟按有效稅率檢視則介於3.77%至4.39%間,詢據賦稅署說明,前揭有效稅率未及營業稅徵收率5%,主要係因有進項稅額扣抵情形等,惟仍宜加強檢討有效稅率相對偏低原因(如109年度部分),以利增徵收效益;另營所稅部分則自106年度之10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08年度之15億餘元,惟109年度則因課稅所得額較108年度下降(降幅28.4%),致營所稅額降低至12億餘元(惟該年度有效稅率則較107及108年度提升),110年度則再增加為16億餘元(惟相較當年度營業稅額增加狀況仍有差距);查前揭營所稅106至110年度有效稅率係介於14.33%至19.73%間,未達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該署認係部分境外電商基於互惠原則之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所致,惟仍宜檢討稅收及部分年度有效稅率相對偏低狀況,俾利增徵收效益。
另就前揭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部分,則宜依上述OECD行動計畫6檢視以避免租稅協定之濫用。查OECD行動計畫6之主要目的在避免於不合適情況下授予租稅協定利益;OECD針對行動計畫6要求其會員國及鼓勵世界各國採行,所設定最低標準主要包括:聲明(於協定名稱及前言)雙方領域於不欲產生協定競購機會下消除雙重課稅;及採行3項反避稅措施之一,含括1.訂定一般反協定濫用主要目的測試法則(PPT);2.增訂處理導管安排之利益限制法則(LOB)機制,或3.同時採用PPT及LOB等;財政部及賦稅署宜加強檢視租稅協定是否合乎前揭最低標準。
復查我國前揭稅制宜與國際趨勢洽合,爰賦稅署宜隨第一支柱Amount A(主要係剩餘利潤之一定配額,按公式計算分配予消費市場所在國之利潤數額)及Amount B(為採用公式計算跨國企業於消費國之關係企業或常設機構間進行基本行銷及配銷活動之應分配課稅利潤)後續規範定案,滾動檢討現有規範,以解決此類案件所涉移轉訂價查核爭議並利提高稅負確定性。
綜上,我國臺版數位稅主要修正制度為課徵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依106至110年度跨境電商於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使用發票狀況及申報營業稅及營所稅數額等資料,顯示該制度正逐年落實辦理中;惟仍宜檢討有效稅率相對偏低原因及相關租稅協定免稅規範,並隨未來第一支柱後續規範定案滾動檢討修正,俾利接軌國際並增稽徵成效。
表1 徵收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稅相關配套修正說明表
實施時點
修正法規名稱及條次
主要內容
106/5/1
(105/12/28公布)
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30條、第36條條文;並增訂第2條之1、第28條之1、第49條之1條文
規範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等相關事宜。
106/5/1
(106/2/24發布)
發布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
(110/10/26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廢止)
核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
106/5/1
(106/3/22發布)
發布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539420號令
訂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
106/5/1
(106/3/29發布)
增修稅籍登記規則第2條、第12條至第18條條文
增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等相關規定。
106/5/1
(106/4/24發布)
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明定境外電商營業人申辦稅籍登記作業、其交易模式如何課徵營業稅與申報繳納營業稅事宜等。
106/5/1
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增訂第4條之1、第11條之1、第32條之2、第38條之3條文;並刪除第28條之1條條文
明定電子勞務定義,及規範境外電商營業人報繳營業稅相關事宜。
106/11/10
發布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667810號令
核釋境外電商申報銷售額匯率換算規定。
107/1/2
發布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
1.訂定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得課稅規定。
2.規範境外電商我國來源收入認定、簡化成本費用減除、利潤貢獻程度劃分及報繳稅程序,並自106年度起適用。
3.建構我國網路交易課徵所得稅制度。
107/6/29
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第13條、第20條條文
於境外電商營業人營業資訊項下增列「銷售電子勞務種類」,「註冊國家」文字修正為「註冊國家(地區)」。
107/7/16
發布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1號令
(110/9/7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廢止)
核釋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開立雲端發票,其於108年12月31日前未依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110/12/16
發布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令
修正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第5點,增訂扣繳義務人得申請核定境外電商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扣繳稅款等。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提供。
表2 跨境電商於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使用發票及申報稅捐狀況表
年度
在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家數(A)
(說明1)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電商家數(B)
(說明2)
使用發票之電商家數
已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電商家數
(C)
(說明8)
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家數
(說明9)
應使用家數
(說明3)
未使用家數-已與加值服務中心洽談中家數
(D)
未使用家數-其他
(E)
(說明4)
裁罰
家數
(說明5)
平均每家裁罰金額
(新臺幣千元)
106
73
71
71
-
-
-
-
100
8
107
102
98
96
-
-
-
-
120
33
108
133
117
118
33
46
-
-
129
37
109
153
113
113
7
6
54
(說明6)
8
124
36
110
174
131
129
3
8
6
(說明7)
13
117
38
說 明:1.指該統計年度12月31日止已登記家數。
2.指該統計年度11-12月(期)申報家數。
3.截至該統計年度12月31日止營業中家數:
(1)106年度:登記家數73家-註銷家數2家=71家。
(2)107年度:登記家數102家-註銷家數6家=96家。
(3)108年度:登記家數133家-註銷家數15家=118家。
(4)109年度:登記家數153家-註銷家數36家-停業家數4家=113家。
(5)110年度:登記家數174家-註銷家數40家-停業家數5家=129家。
4.指預計自行上傳雲端發票、新設立、復業、預定停業、註銷或未回覆是否使用發票家數。
5.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規定,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10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1號令規定,於108年12月31日前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得免處行為罰。
6.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家數及金額:109年3月間裁罰25家,裁罰金額計新臺幣(下同)75,000元;109年8月間裁罰22家,裁罰金額計186,000元;109年12月間裁罰7家,裁罰金額計156,000元。
7.依營業稅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家數及金額:110年9月間裁罰6家,裁罰金額計78,000元。
8.106至109年度(B)與(C)不同主要係部分境外電商於設立稅籍後,補申報106年度以後至設立稅籍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致;110年度(B)與(C)不同主要係部分境外電商未辦理結算申報所致。
9.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3條規定:「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如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表3 於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跨境電商使用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狀況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年底
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
跨境電商營所稅
報繳營業稅之銷售額
(A)
繳納營業稅額
(B)
有效稅率
(B)/(A)
報繳營所稅之所得額
(C)
繳納營所稅額
(D)
有效稅率
(D)/(C)
106
46,041
1,993
4.33%
5,337.63
1,053.22
19.73%
107
83,181
3,559
4.28%
8,214.15
1,268.10
15.44%
108
108,056
4,359
4.03%
10,871.22
1,558.15
14.33%
109
124,063
4,682
3.77%
7,784.70
1,296.06
16.65%
110
119,570
5,246
4.39%
10,543.48
1,657.88
15.72%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