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112年度預算案「賦稅業務」計畫編列2,505萬5千元,計畫內容含括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以及改善稅收、強化稅務監察功能、增進服務工作並極推動稅務管理自動化,充分達成增裕庫收及便民利課宗旨。經查:
(一)107年第1季至111年第1季全國房屋價格指標呈增加趨勢,又109年第1季至111年第1季房價所得比亦呈增加
依內政部不動產平臺引用之「國泰房地產指數」(可能成交價指數),107年第1季至111年第1季各為77.80、85.07、89.17、95.17及121.05,呈逐年增加趨勢;復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內政部資料,109年第1季至111年第1季房價所得比各為8.6倍、9.1倍及9.58倍,亦呈增加趨勢,顯示全國房價於該期間多呈增加,以及中位數家戶欲購置中位數住宅需要之所得倍數亦呈增加。
(二)110年度法人持有4房以上人數較109年度呈增加,主要為非不動產及營建工業法人
按內政部統計之全國住宅持有概況按所有權人數資料(詳表1),110年底持有4房以上之自然人及法人各為8萬673人及1萬3,597人,較109年度各為8萬938人及1萬3,442人,分別減少265人及增加155人(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業者及其他法人各增加30人及125人),顯示110年度持有4房以上法人呈增加且主要為非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業者,主要為因應通膨環境且資金較充裕,而長期持有與移轉及管理成本較自然人相對為低等。
(三)現行房屋稅之稅率及稅基,主要係依房屋稅條例及地方稅法通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規定,其他供住家用(下稱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授權地方政府於法定稅率範圍內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視地方實際情形分別規定徵收率。另依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規定,地方政府得於上述法定稅率上限30%範圍內,調高其徵收率;爰現行已有對持有多屋者加重課徵房屋稅機制(賦稅署表達即外界所稱囤房稅),以抑制囤房並落實居住正義。至稅基部分,依前揭條例規定係由地方政府組成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房屋標準單價、地段及折舊率3項標準,分別評定及公告,並每3年重行評定1次。
(四)迄111年7月底止,實施囤房稅者計10個市縣,尚有12個市縣未能實施,允宜加強督導辦理
依賦稅署彙整各市縣實施囤房稅狀況(詳表2),迄111年7月底止,已實施囤房稅者計10個市縣,包括原已實施之臺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自111年7月1日起實施者為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新竹市及屏東縣,其餘12個市縣尚未實施,包括新北市、澎湖縣、臺東縣、苗栗縣、雲林縣、基隆市、花蓮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彰化縣及金門縣。財政部及賦稅署表達尊重地方相關稅制,並賡續督促各市縣落實房屋稅稅基評定及視地方實際情形檢討徵收率,為實現量能課稅原則,賦稅署尚宜按行政院健全房地產方案意旨配合加強對短期交易課稅、防止分割房屋規避稅負及逃漏稅之檢視並適時滾動檢討房屋稅條例等相關規範,以利落實居住正義。
綜上,107年第1季至111年第1季全國房屋價格指標呈增加趨勢,又109年第1季至111年第1季房價所得比亦呈增加,房價居高且個人負擔仍呈增加,復有110年度法人持有4房以上人數較109年度呈增加狀況等;而現行房屋稅之稅率及稅基,主要係依房屋稅條例及地方稅法通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及賦稅署宜賡續督促各市縣落實房屋稅稅基評定及訂定適地合理徵收率,並宜按行政院健全房地產方案意旨加強對短期交易課稅、防止分割房屋規避稅負及逃漏稅,並適時滾動檢討房屋稅條例等相關規範,以利落實居住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表1 109及110年全國住宅所有權人數(單獨持有)統計表 單位:人
項目
109年底
所有權人數
持有1-3房人數
前項比率(%)
持有4房以上人數
前項比率(%)
合計
5,670,337
5,575,957
98.34
94,380
1.66
自然人
5,557,904
5,476,966
98.54
80,938
1.46
法人
112,433
98,991
88.04
13,442
11.96
法人中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業者
14,075
9,223
65.53
4,852
34.47
法人中除上項外者
98,358
89,768
91.27
8,590
8.73
項目
110年底
所有權人數
持有1-3房人數
前項比率(%)
持有4房以上人數
前項比率(%)
合計
5,728,849
5,634,579
98.35
94,270
1.65
自然人
5,616,365
5,535,692
98.56
80,673
1.44
法人
112,484
98,887
87.91
13,597
12.09
法人中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業者
14,432
9,550
66.17
4,882
33.83
法人中除上項外者
98,052
89,337
91.11
8,715
8.89
說 明:1.住宅係以建物登記主要用途為住家、住商、住工、國民住宅或混合用途建物,即扣除單純工業、商業或公設用途者;以上均含自住房屋。
2.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業係依主要營業項目歸納統計。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表2 各市縣實施囤房稅狀況表
市縣別
主要辦理方式(課稅對象:均為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已實施囤房稅者:
1.臺北市
1.2戶以下者,均按2.4%;3戶以上者,均按3.6%。
2.排除項目
(1)公有房屋供住家用、社會住宅、勞工宿舍、民間機構興建公立學校宿舍均按1.5%。
(2)除符自住外之公同共有房屋均按2.4%。
(3)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1年6個月內未出售者2%。
3.自110年7月1日起適用。
2.宜蘭縣
1.2戶以下者,均按1.5%;3戶至7戶者,均按2%;8戶以上者,均按3.6%。
2.自104年7月1日起適用。
3.連江縣
1.2戶以下者,均按1.6%;3戶以上者,均按2%。
2.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
★自111年7月起實施者:
1.桃園市
1.5戶以下者,均按2.4%;6戶以上者,均按3.6%。
2.排除項目: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勞工宿舍、公立學校學生宿舍BOT案、公同共有、專供停放車輛使用者、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3年內未出售者均按2.4%。
2.臺中市
1.4戶以下者,均按2.4%;5戶以上者,均按3.6%。
2.排除項目:(1)公有房屋供住家用、勞工宿舍、公立學校學生宿舍BOT案、營利事業所有無償專供其員工使用之停車場、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公同共有者均按1.5%。(2)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3年內未出售者2%。
3.臺南市
1.1戶者,1.5%;2戶至3戶者,均按1.8%;4戶至5戶者,均按2.4%;6戶以上者,均為3.6%。
2.排除項目:(1)公有房屋供住家用、勞工宿舍、公立學校學生宿舍BOT案、公同共有、繼承應有部分及單獨繼承2戶以內者、營利事業所有無償專供其員工使用之停車場、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均按1.5%。(2)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3年內未出售者:1.5%;3年以上未出售者2.4%。
4.高雄市
1.3戶以下者,均按2.4%;4戶以上者,均按3.6%。
2.排除項目:公有房屋供住家用、勞工宿舍、公立學校學生宿舍BOT案、公同共有、繼承取得分別共有房屋、依「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非營業用停車場及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3年內未出售者均按1.5%。
5.新竹縣
1.5戶以下者,均按2.4%;6戶以上者,均按3.6%。
2.排除項目: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勞工宿舍、BOT學生宿舍、公同共有、營利事業所有無償專供其員工使用之停車場、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僅限包租代管)及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3年內未出售者均按1.6%。
6.新竹市
1.5戶以下者,均按2.4%;6戶以上者,均按3.6%。
2.排除項目: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勞工宿舍、BOT學生宿舍、公同共有、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未收費停車場、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依「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及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3年內未出售者均按1.5%。
7.屏東縣
1.2戶以下者,均按1.5%;3戶以上者,均按3%。
2.排除項目: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勞工宿舍、BOT學生宿舍、公同共有、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未收費停車場、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依「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及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2年內未出售者均按1.5%。
★未實施囤房稅者:
新北市等12個市縣
均按法定法定最低稅率1.5%徵收。
資料來源:賦稅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