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賦稅署提供資料,該署自107年1月1日起主要辦理且已實施之所得稅優化方案,除上題所列之房地合一2.0稅制外,主要為107年1月18日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2月7日公布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詳表1),以及配套辧理之相關同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案。經查:
(一)107年推動之所得稅優化方案主要含括4個方向及目標
該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含括4個方向及目標,包括1.減輕育兒、薪資所得及中低所得家庭稅負。2.有利留才攬才,提高國際競爭力。3.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4.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主要修法內容包括調高綜所稅之4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至40%、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而按國際趨勢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結構、獨資合夥事業免徵營所稅而其盈餘直接歸課綜所稅等。
(二)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占各類所得金額比例為71.42%
稅捐係我國最主要公共收入,徵稅則宜符量能課稅及賦稅公平,據賦稅署針對薪資所得占所得總額比率偏高說明:「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占各類所得金額比例雖達71.42%,惟以全部薪資所得分析,其中17.90%薪資所得毋需繳納所得稅,31.60%之薪資所得適用稅率5%,19.75%之薪資所得適用稅率12%,顯示有69.25%薪資所得適用稅率12%以下,其餘30.75%之薪資所得者因同時取得其他各類所得,致適用稅率20%以上,爰薪資所得雖占各類所得之大宗,惟適用稅率多在12%以下,租稅負擔尚屬合理。」顯示薪資所得占各類所得金額比例仍高。
(三)109年度有效稅率較105年度增加較多者為所得淨額117萬元至500萬元間3個級距,而最高所得淨額之2個級距有效稅率則呈減少
依賦稅署提供資料(詳表2),以綜合所得淨額區分為8個級距。105及109年第1個至第8個級距者有效稅率各為0%及0%、1.38%及1.55%、3.38%及3.70%、6.14%及6.67%、10.99%及11.62%、15.08%及15.49%、19.57%及19.43%、35.53%及30.64%,109年各級距有效稅率依序較105年各增0個百分點、0.17個百分點、0.32個百分點、0.53個百分點、0.63個百分點、0.41個百分點、減0.14個百分點及減4.89個百分點,顯示即使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109年度有效稅率較105年度增加較多者概約所得淨額117(121)萬元至500萬元間之3個級距,而最高所得淨額之2個級距有效稅率則呈減少,是以相關稅制仍宜精進檢討,俾增賦稅公平。
(四)109年度仍有高所得者之所得級距為零狀況,允宜精進檢討
依賦稅署提供資料(詳表3),綜合所得超過200萬元者惟所得級距為零戶,自100年度48戶概增至106年度221戶,107年度則鉅增為931戶,經該署加強核查後108及109年度則各減為260戶及235戶;據該署等說明,多係因該申報戶列舉高額捐贈及醫藥費等所致;惟仍宜精進檢討,俾符公平原則。
綜上,賦稅署為減輕育兒、薪資所得及中低所得家庭稅負等4個方向及目標辧理所得稅優化方案並業於107年6月29日修正發布,惟迄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占各類所得金額比例達71.42%,且109年度有效稅率較105年度增加較多者為所得淨額117萬元至500萬元間3個級距,而最高所得淨額之2個級距有效稅率則呈減少,又109年度仍有高所得者之所得級距為零狀況等,允宜精進檢討相關稅制,俾符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
表1 107年1月1日起辦理所得稅優化方案主要內容表
修正時點
修正重點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一、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部分
(一)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自107年1月1日起,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
(二)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級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
(三)訂定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居住者股利所得計稅方式就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1.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部分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
(二)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1.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
2.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3.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資料來源:賦稅署。
表2 105年度及109年度我國綜合所得總額各級距申報統計分析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級距
(萬元)
105
109
年度
級距
(萬元)
納稅單位
(戶)
占比
平均所得總額
納稅單位
(戶)
占比
平均所得總額
1.NET=0
2,236,017
35.90%
363
3,171,526
49.08%
293
1.NET=0
2.0-52
2,685,550
43.12%
725
2,196,026
33.98%
657
2.0-54
3.52-117
801,324
12.87%
1,479
646,627
10.01%
1,450
3.54-121
4.117-235
350,466
5.63%
2,462
294,923
4.56%
2,486
4.121-242
5.235-440
109,546
1.76%
4,071
108,310
1.68%
4,334
5.242-453
6.440-500
10,396
0.17%
5,752
9,112
0.14%
6,230
6.453-500
7.500-1000
25,652
0.41%
7,797
28,802
0.45%
8,724
7.500-1000
8.1000以上
9,622
0.15%
31,346
6,754
0.10%
29,490
8.1000以上
合計
6,228,573
100.00%
933
6,462,080
100.00%
777
合計
說 明:綜合所得總額含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
資料來源:賦稅署(105年度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統計專冊)。
表3 100至109年度綜合所得超過200萬元-所得級距為零戶數表
單位:戶
綜所級距年度
200-300萬元(含)
300-400萬元(含)
400-500萬元(含)
500-700萬元(含)
700-1,000萬元(含)
1,000-2,000萬元(含)
2,000萬元
以上
合計
100年度
36
4
3
3
1
1
0
48
101年度
55
13
4
4
3
1
1
81
102年度
52
11
1
0
0
3
0
67
103年度
92
13
7
3
1
1
0
117
104年度
155
20
6
7
3
2
2
195
105年度
147
24
6
5
4
2
1
189
106年度
187
19
7
3
3
1
1
221
107年度
876
37
5
7
5
0
1
931
108年度
232
18
4
1
1
2
2
260
109年度
196
23
7
3
2
2
2
235
資料來源:賦稅署(100年度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統計專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