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中央政府行政法人預算編列與執行相關問題之探討

二、行政法人宣導預算114年度編列逾2億元,且111至113年度決算合計數亦呈增加趨勢,惟編列與執行相關規範均闕如,允宜精進法制規範並撙節編列及辦理,以增進經營效能 日期:114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行政法人預算編列與執行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行政法人預算編列與執行相關問題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歐婉如

中央政府行政法人114年度宣導預算共編列2.43億元,較113年度預算2.45億元略減0.02億元,惟111至113年度行政法人宣導費用決算合計數呈增加趨勢,由1.95億元逐年增至2.34億元。茲說明如下:

(一)行政法人宣導預算之編列規範闕如,允宜檢討精進

1. 110年間預算法第62條之1修正及其相關執行原則略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以下稱四大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以下稱媒宣費),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機關名稱,各主管機關並應就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執行情形加強管理及揭露。爰主計總處對中央政府公務機關及特種基金之媒宣費預算編列,業規範應於預算書編製「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以列明各項宣導金額及執行內容,並規範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媒宣費」及「推展費」之編列,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另對公務機關及特種基金「媒宣費」預算之執行,則訂有不得超支之規範。至關於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之財團法人「媒宣費」預算之編列,主計總處亦於「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增列應於預算書編製「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之規範(詳表3-3)。

2.關於行政法人預算之編列,主計總處訂有「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惟有關宣導預算之編列規範闕如。行政法人為公法人,其業務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雖較低,惟仍屬公共事務範疇,且部分法人財務高度仰賴政府部門挹注,排除適用預算法第62條之1恐欠合理,允宜檢討精進相關法制規範。

表3-3 中央政府作業基金、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宣導費用之預、決算編製及執行規範比較概況表

類別

預、決算編製規範

預算執行規範

作業

基金

媒宣費

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於四大媒體辦理之宣導費用,編列「媒宣費」。

預算書及決算書需編製「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預算編列應力求撙節,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應於法定預算總額內從嚴審核執行,並不得列支其他科目。

推展費

因應營運需要辦理產品或勞務等推展,非透過四大媒體辦理之政策宣導經費,如舉辦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項宣傳品等,111年度編列「行銷推廣費」,112年度起改編列「推展費」。

預算編列應力求撙節,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列為管制性項目,如決算超出預算,應於決算書之「管制性項目及統計所需項目比較表」備註欄說明超支原因。

財團

法人

媒宣費

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於四大媒體辦理之宣導費用,編列「媒宣費」。

預算書及決算書需編製「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推展費

無規範

無規範

行政法人

宣導

費用

無規範

無規範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本研究自行彙整。

(二)行政法人宣導相關預算之科目多所歧異,且111至113年度宣導費用決算合計數逐年增加,允宜比照作業基金之科目定義編製預算並撙節編列及辦理,以增進經營效能

1.中央政府行政法人114年度共編列宣導相關預算2.43億元,惟各行政法人所編宣導預算之科目多有歧異;以114年度為例,國家住都中心及國原院編列「媒宣費」及「推展費」,災防中心及太空中心編列「推展費」,影視聽中心編列「行銷推廣費」,中科院、國表藝中心及文策院則於「印刷裝訂及廣告費」科目下編列業務宣導費或廣告費(詳表3-4)。鑒於「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中關於預算書表內容之填表說明略以,行政法人會計科目可參考中央政府作業基金預算科目核定表予以訂定;目前作業基金之「媒宣費」及「推展費」科目已明確定義適用範圍,行政法人宣導預算之編列,允宜比照辦理。

2.復觀察近年各行政法人宣導預算編列情形,112至114年度宣導預算合計數雖由3.76億元減為2.43億元,惟國表藝中心、國家住都中心及國原院114年度預算仍較113年度增加,而影視聽中心更由111年度之0.07億元逐年增為114年度之0.14億元(詳表3-4)。行政法人宣導預算之編列雖未訂有「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之規範,惟其屬消耗性支出仍宜撙節編列,以增進經營效能。

3.至近年各行政法人宣導預算執行情形,111至113年度宣導費決算合計數由1.95億元逐年增至2.34億元,其中111年度計有3個行政法人超支且整體決算合計數亦超支,而112及113年度則各有3個及1個行政法人超支,當中影視聽中心111至113年度均呈超支狀態(詳表3-4)。行政法人預算執行雖具彈性,惟宜強化成本效益,消耗性支出仍允撙節辦理。

表3-4 111至114年度中央政府行政法人宣導費用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行政法人

名稱

預算

決算

編列說明

媒宣費

推展費

媒宣費

推展費

國表藝中心

111

53,605

53,653

68,101

46,230

該法人未有「媒宣費」及「推展費」科目,其與「媒宣費」及「推展費」同性質之用途別科目,分別為「印刷裝訂及廣告費-業務宣導費」及「印刷裝訂及廣告費-廣告費」

112

229,498

53,864

79,577

50,512

113

62,071

55,208

81,333

48,413

114

72,109

54,203

-

-

中科院

111

-

26,200

-

9,384

該法人未有「媒宣費」及「推展費」科目,其與「推展費」同性質之用途別科目為「印刷裝訂及廣告費-業務宣導費」

112

-

26,900

-

8,562

113

-

28,900

-

9,897

114

-

25,455

-

-

災防中心

111

-

750

-

719

該法人未編列「媒宣費」,111至113年度「推展費」編列於「印刷裝訂與公告費」,114年度起單獨編列「推展費」

112

-

917

-

600

113

-

800

-

640

114

-

400

-

-

國訓中心

111

1,700

-

-

-

該法人未有「媒宣費」及「推展費」科目,惟有「行銷推廣費」科目,其於111年度編列未予執行,112至114年度未予編列及執行

112

-

-

-

-

113

-

-

-

-

114

-

-

-

-

國家住都中心

111

6,800

6,640

4,341

5,010

該法人有編列「媒宣費」,惟111年度係編列「行銷推廣費」,112至114年度改編列「推展費」

112

4,000

7,960

6,475

6,403

113

3,740

8,380

1,916

5,745

114

5,340

7,500

-

-

文策院

111

28,129

48,308

該法人未有「媒宣費」及「推展費」科目,其與「媒宣費」、「推展費」同性質之科目為「印刷裝訂及廣告費-業務宣導費」、「印刷裝訂及廣告費-廣告費」,惟其支用項目跨「媒宣費」及「推展費」

112

44,275

58,844

113

74,687

70,449

114

58,518

-

影視聽中心

111

2,800

3,882

1,827

10,734

該法人111年度有編列「媒宣費」及「行銷推廣費」科目,惟112至114年度僅編列「行銷推廣費」科目,而其性質跨「媒宣費」及「推展費」

112

7,665

12,763

113

8,610

14,833

114

13,921

-

資安院

112

-

-

-

-

該法人未有「媒宣費」及「推展費」科目,且未編列及執行與其同性質之項目

113

-

-

-

-

114

-

-

-

-

太空中心

112

-

-

-

-

該法人未編列「媒宣費」,惟於114年度編列「推展費」

113

-

-

-

-

114

-

1,388

-

-

運科中心

112

-

-

-

-

該法人未有「媒宣費」及「推展費」科目,且未編列及執行與其同性質之項目

113

-

-

-

-

114

-

-

-

-

國原院

112

467

261

170

373

該法人114年度有編列「媒宣費」及「推展費」科目,而112及113年度與其同性質科目係編列於「印刷裝訂及廣告費」

113

725

2,150

230

774

114

695

3,220

-

-

合計

111

184,159

194,654

112

375,807

224,279

113

245,271

234,230

114

242,749

-

說 明:各法人如明確列示「媒宣費」及「推展費」者,按其所提供資料填列,如無法明確區分者,則合併填列。

資料來源:各行政法人提供,本研究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