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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行政法人預算編列與執行相關問題之探討

四、國家住都中心聯貸債務經內政部同意於5千億元範圍內概括承受,鑒於該法人長期借款快速增加,允宜優化債務自償評估機制並精進多元籌資管道,俾降低政府財務風險 日期:114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行政法人預算編列與執行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行政法人預算編列與執行相關問題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歐婉如

國家住都中心113年底長期借款餘額達518.58億餘元,114年度預計舉借308.79億餘元,用以籌措社會住宅興建工程及價購土地所需經費。茲說明如下:

(一)113年底長期借款餘額518億餘元,較112年底40億餘元之增幅甚鉅,且114年度長期債務舉借及融資利息補助收入預算數亦較113年度預算數明顯增加

1.行政法人法第36條規定略以,行政法人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且需先送監督機關核定;迄114年度,中央政府行政法人中有舉借長期債務者為國家住都中心,其舉借債務目的主要係籌措社會住宅興建工程及價購土地所需經費,並訂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融資作業辦法」以為債務舉借規範。

2.國家住都中心於107年間成立,其自110年度起始開始舉借長期借款;觀察該法人110至114年度長期借款舉借、償還情形,其於110及111年度實際舉借3億餘元及63億餘元,尚少於預計舉借數,惟112及113年度實際舉借211億餘元及834億餘元、實際償還9億餘元及356億餘元,均多於預算數且甚具落差(詳表3-6)。以上,該法人112年底長期借款餘額40億餘元,113年底已大幅增為518億餘元,且114年度預計再舉借308億餘元,顯示債務管控良窳係今後財務管理重要課題。

3.另觀察近年國家住都中心融資利息補助收入情形,其係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所管住宅基金補助興辦社會住宅融資利息,隨著長期借款逐年增加,該收入決算數111年度僅900餘萬元,迄113年度快速增為5億餘元,而114年度預算10億餘元則較113年度預算之增幅逾1倍(詳表3-6),且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顯示,115至118年度預計補助之融資利息約160億元。是以,該法人債務管控效能與政府負擔密切相關。

表3-6 112至114年度國家住都中心長期借款舉借、償還與融資利息補助收入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長期借款舉借

長期借款償還

融資利息補助收入

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110

2,577,061

322,881

-

-

18,901

-

111

9,905,812

6,307,796

-

-

141,407

9,643

112

15,020,208

21,105,851

-

959,167

246,780

87,874

113

29,195,714

83,482,684

-

35,632,601

511,402

503,676

114

30,879,973

-

-

-

1,081,704

-

資料來源:國家住都中心各年度預、決算書及該法人提供。

(二)內政部同意於5千億元範圍內概括承受國家住都中心聯貸債務,惟該法人債務自償評估機制及多元籌資管道尚待檢討精進,允宜積極辦理

1.國家住都中心為籌措興辦社會住宅所需資金,經臺灣銀行辦理聯合授信,並經內政部於111年6月間函臺灣銀行同意國家住都中心如未依約履行債務,將於5千億元範圍內概括承受債務;內政部並於該函表示略以,國家住都中心興辦社會住宅應滾動檢討財務,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以避免產生違約情事。

2.國家住都中心辦理融資作業,訂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融資作業辦法」,前揭辦法係該法人為不動產購置、工程興建或辦理其他經內政部指示業務,向銀行辦理借款之依據,惟關於自償性債務評估時機及方式尚闕如,允宜檢討強化相關評估機制,俾落實辦理財務檢討以即時提出改善措施。

3.另國家住都中心籌措興辦社會住宅所需資金,除部分由政府經費挹注外,主要係向銀行借款,鑒於興辦社會住宅後續所需經費龐大,實需研議多元籌資管道以導入民間資金參與興建,該法人雖規劃發行固定利率之永續發展債券期降低利率風險,惟尚待擬訂相關規範,允宜積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