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都中心113年底長期借款餘額達518.58億餘元,114年度預計舉借308.79億餘元,用以籌措社會住宅興建工程及價購土地所需經費。茲說明如下:
(一)113年底長期借款餘額518億餘元,較112年底40億餘元之增幅甚鉅,且114年度長期債務舉借及融資利息補助收入預算數亦較113年度預算數明顯增加
1.行政法人法第36條規定略以,行政法人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且需先送監督機關核定;迄114年度,中央政府行政法人中有舉借長期債務者為國家住都中心,其舉借債務目的主要係籌措社會住宅興建工程及價購土地所需經費,並訂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融資作業辦法」以為債務舉借規範。
2.國家住都中心於107年間成立,其自110年度起始開始舉借長期借款;觀察該法人110至114年度長期借款舉借、償還情形,其於110及111年度實際舉借3億餘元及63億餘元,尚少於預計舉借數,惟112及113年度實際舉借211億餘元及834億餘元、實際償還9億餘元及356億餘元,均多於預算數且甚具落差(詳表3-6)。以上,該法人112年底長期借款餘額40億餘元,113年底已大幅增為518億餘元,且114年度預計再舉借308億餘元,顯示債務管控良窳係今後財務管理重要課題。
3.另觀察近年國家住都中心融資利息補助收入情形,其係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所管住宅基金補助興辦社會住宅融資利息,隨著長期借款逐年增加,該收入決算數111年度僅900餘萬元,迄113年度快速增為5億餘元,而114年度預算10億餘元則較113年度預算之增幅逾1倍(詳表3-6),且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顯示,115至118年度預計補助之融資利息約160億元。是以,該法人債務管控效能與政府負擔密切相關。
表3-6 112至114年度國家住都中心長期借款舉借、償還與融資利息補助收入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長期借款舉借
長期借款償還
融資利息補助收入
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110
2,577,061
322,881
-
-
18,901
-
111
9,905,812
6,307,796
-
-
141,407
9,643
112
15,020,208
21,105,851
-
959,167
246,780
87,874
113
29,195,714
83,482,684
-
35,632,601
511,402
503,676
114
30,879,973
-
-
-
1,081,704
-
資料來源:國家住都中心各年度預、決算書及該法人提供。
(二)內政部同意於5千億元範圍內概括承受國家住都中心聯貸債務,惟該法人債務自償評估機制及多元籌資管道尚待檢討精進,允宜積極辦理
1.國家住都中心為籌措興辦社會住宅所需資金,經臺灣銀行辦理聯合授信,並經內政部於111年6月間函臺灣銀行同意國家住都中心如未依約履行債務,將於5千億元範圍內概括承受債務;內政部並於該函表示略以,國家住都中心興辦社會住宅應滾動檢討財務,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以避免產生違約情事。
2.國家住都中心辦理融資作業,訂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融資作業辦法」,前揭辦法係該法人為不動產購置、工程興建或辦理其他經內政部指示業務,向銀行辦理借款之依據,惟關於自償性債務評估時機及方式尚闕如,允宜檢討強化相關評估機制,俾落實辦理財務檢討以即時提出改善措施。
3.另國家住都中心籌措興辦社會住宅所需資金,除部分由政府經費挹注外,主要係向銀行借款,鑒於興辦社會住宅後續所需經費龐大,實需研議多元籌資管道以導入民間資金參與興建,該法人雖規劃發行固定利率之永續發展債券期降低利率風險,惟尚待擬訂相關規範,允宜積極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