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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行政法人預算編列與執行相關問題之探討

五、近年中央政府行政法人決算間發生短絀,且內部及外部監督機制均有未盡之處,允宜研謀善策以提升專業治理效能及增進營運效益 日期:114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行政法人預算編列與執行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行政法人預算編列與執行相關問題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歐婉如

中央政府行政法人112年度績效評鑑成績均為優良,惟部分評鑑報告內容未依行政法人法規定列示,且近年決算間發生短絀情形,又部分董監事出席率尚低於50%。茲說明如下:

(一)110至113年度部分行政法人決算間發生短絀情形,允宜研謀提升收入並強化管控支出

1.近年中央政府行政法人決算發生短絀者,110年度為災防中心、國家住都中心及文策院等3家,111年度為國家住都中心、文策院及影視聽中心等3家,112年度減為僅太空中心1家,113年度又增為災防中心、影視聽中心及太空中心等3家(詳表2-4)。

2.上述行政法人短絀原因略以,國家住都中心107年度成立迄111年度均為短絀,112年度起因業務收入增加而轉絀為餘;文策院108年度成立至109年度尚有賸餘,110及111年度因業務成本與費用增加轉為短絀,惟112及113年度因業務收入增加而轉絀為餘;影視聽中心109年度成立至110年度尚有賸餘,惟111及113年度因業務成本與費用增幅較業務收入之增幅大而轉餘為絀;災防中心103年度成立後餘絀互見,除104、105、107、111及112年度係賸餘外,其餘年度為短絀,主要係業務成本與費用增幅較業務收入之增幅較大所致;太空中心112年度改制成立迄113年度均為短絀,該中心收入主要仰賴政府補助,惟執行進度未如預期致補助收入減少。行政法人法第2條規定略以,行政法人執行需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然近年決算短絀情形時有所見,允宜研謀提升收入及強化管控支出,俾增進營運效益。

(二)監督機關所辦績效評鑑係外部治理重要機制,中央政府行政法人112年度成績均為優良,惟部分評鑑報告未依行政法人法規定列示,允宜檢討改進

1.監督機關辦理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旨在衡量公共任務及營運目標達成程度,係外部治理重要機制;爰行政法人法第16、17條規定略以,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行政法人績效評鑑,評鑑內容包括執行成果之考核、營運(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經費核撥之建議等事項。

2.觀察中央政府行政法人112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內容,其中關於執行成果考核、績效及目標達成率等事項,均於評鑑報告列示,惟關於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經費核撥建議等事項,僅災防中心、國訓中心、國家住都中心及太空中心之評鑑報告列示自籌款比率達成情形及政府經費核撥狀況,亦對經費核撥提出建議事項,尚符合行政法人法規定,其餘行政法人之評鑑報告內容存有未依行政法人法規定列示之處。如:中科院及資安院未列示自籌款比率達成情形及政府經費核撥狀況,且未對經費核撥提出建議;國表藝中心、影視聽中心雖列示自籌款比率達成情形,惟未列示政府經費核撥狀況,且未對經費核撥提出建議;至文策院及國原院雖列示自籌款比率達成情形及政府經費核撥狀況,惟未提出經費核撥建議事項(詳表3-7)。

3.行政法人112年度績效評鑑成績等第均為優良,然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經費核撥建議事項係行政法人法明定之績效評鑑內容事項,旨在引進外部機制以妥適監督行政法人自籌款之籌措及政府核撥經費資源之配置,惟部分行政法人績效評鑑報告未予列示,實有未當;允宜檢討依法辦理,俾提升評鑑結果與政府經費資源配置之關聯性。

表3-7 中央政府行政法人112年度績效評鑑報告辦理內容概況表

行政法人名稱

成績等第

行政法人法規定之績效評鑑內容列示情形

說明

執行成

果考核

績效及目標達成率

自籌款比率

經費核撥建議

國表藝

中心

優良

其係「一法人多場館」之行政法人機構,各場館分別辦理評鑑,成績等第均為優良;該報告列示各場館自籌款比率達成情形,惟未列示政府經費核撥狀況,且未對經費核撥提出建議

中科院

優良

未於報告列示自籌款比率達成情形及政府經費核撥狀況,且未對經費核撥提出建議

災防中心

優良

報告內容列示自籌款比率達成情形及政府經費核撥狀況,且對該2項內容均提出建議事項

國訓中心

優良

自籌款比率係評鑑指標之一,爰報告列示達成情形及建議事項;政府經費核撥狀況以附表方式列示,且對核撥經費效益予以評估

國家住都中心

優良

報告內容列示自籌款比率達成情形及政府經費核撥狀況,且對該2項內容均提出建議事項

文策院

優良

報告內容列示自籌款比率達成情形及政府經費核撥狀況,惟未提出經費核撥建議事項

影視聽

中心

優良

報告列示自籌款比率達成情形,惟未列示政府經費核撥狀況,且未對經費核撥提出建議

資安院

優良

未於報告列示自籌款比率達成情形及政府經費核撥狀況,且未對經費核撥提出建議

太空中心

優良

報告內容列示自籌款比率達成情形及政府經費核撥狀況,且對該2項內容均提出建議事項

運科中心

據該法人稱,其雖於112年8月成立,惟自113年度起始正式運營,爰未辦理112年度績效評鑑

國原院

優良

報告內容列示自籌款比率達成情形及政府經費核撥狀況,惟未提出經費核撥建議事項

說 明:1.表內「○」表示績效評鑑報告有列示,「Ⅹ」表示未列示,「△」表示有列示政府經費核撥狀況、惟未提出經費核撥建議事項。

2.行政法人113年度績效評鑑報告陸續於114年5至7月上網公告,本表遂比較112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俾基礎相同。

3.國家住都中心及影視聽中心113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已上網公告(瀏覽日:114年6月6日),該2法人113年度成績等第亦均為優良,評鑑報告辦理內容與112年度亦相仿。

資料來源:各行政法人提供及其網站資料彙整。

(三)董監事係行政法人內部治理重要機制,惟中央政府行政法人112及113年度均發生個別董監事出席率50%以下情形,允宜完善董監事評核配套措施,俾提升專業治理效能

1.行政法人設董監事旨在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並透過適當之內部監督機制提升專業治理效能;爰行政法人法第5至11條對董監事之資格、人數、產生方式、任期、解聘事由與職權項目予以規範,以明定權利義務俾權責相符。另行政法人法第10及12條規定略以,董監事應親自出席董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且監事或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旨在透過董監事之參與,借重其專業職能提升內部治理之效能。

2.觀察中央政府行政法人近年董監事會議出席情形,112年度平均出席率介於76.06%至92%間,113年度則介於71.7%至87.93%間;整體而言,2年度之平均出席率均達七成以上,惟於112年度成立之資安院、太空中心、運科中心及國原院,113年度平均出席率明顯較112年度減少。另觀察個別董監事出席率,除112年度之影視聽中心、資安院及太空中心與113年度之國家住都中心外,其餘行政法人均有個別董監事出席率50%以下情形,人數介於1至8位間(詳表3-8)。

3.董監事係行政法人內部治理重要機制,渠等人員多透過董監會議之參與展現其專業職能,而董監事會議係採合議制,然董監事參與程度不一,整體治理成效恐難以客觀評核個別董監事之績效及職能,允宜完善評核配套措施,俾提升專業治理效能。

表3-8 中央政府行政法人112及113年度董監事會議出席概況表

單位:人;%

行政法人

名稱

董監事法定最高人數

112年度

113年度

平均

出席率

出席率50%以下人數

平均

出席率

出席率50%以下人數

國表藝中心

20

81.08

4

83.56

6

中科院

20

79.31

4

79.41

4

災防中心

20

82.81

3

82.54

3

國訓中心

18

76.06

5

75.00

5

國家住都中心

20

80.00

1

86.36

0

文策院

20

79.69

8

85.48

5

影視聽中心

20

87.13

0

78.79

2

資安院

16

92.00

0

87.93

1

太空中心

20

88.24

0

80.39

4

運科中心

18

81.48

3

71.70

4

國原院

20

91.67

1

77.08

4

說 明:1.董監事法定最高人數係按各法人設置條例之規定列示。

2.各年度平均出席率=實際出席全部次數/應出席全部次數。

3.各年度出席率50%以下人數係各董監事實際出席次數占應出席次數之比率於50%(含)以下之人數。

資料來源:各行政法人提供及其設置條例董監人數之規定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