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為我國第1部明確授權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法律,嗣因全球氣候變化日趨嚴峻,為加快我國減碳行動及加強應對氣候變遷能力,環境部(由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8月22日改制,以下同)提出溫管法修正草案,並修正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業於112年2月15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施行。茲將各法制定重點摘述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溫管法明定我國2050年長期減量目標,並依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對一定期間內之二氧化碳排放總當量,以5年為1期設定階段管制目標,另搭配具經濟誘因之管理措施,逐步建立從免費核配到有價配售之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以減緩、調適及綠色成長3大主軸,推動臺灣因應氣候變遷具體作為。為達13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之減量目標,該法共分6章,計34條,將中央政府跨部會之分工明確化,亦納入各界參與及分層負責推動機制,法條中明定由行政院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及推動等相關事宜,除規範中央主管機關為環境部,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須訂定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據以推動,並與地方政府建立夥伴關係,共同落實執行減碳及調適工作。
另該法案涵括了IPCC所提出減量潛力3大構面,在技術潛力面,透過明定政府機關權責及推動各項減量策略,以提升能源效率、節約能源及推動再生能源;在經濟潛力面,規範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並朝向建立稅費機制努力;在社會行為改變面,則強化教育與宣導,促進個人消費行為、生活型態及社會結構改變等。
(二)氣候變遷因應法
鑑於溫管法條文著重於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制度之建構,為達成「加速減碳減緩氣候變遷」及「適應全球氣候變遷衝擊並建構韌性體系」之目的,氣候法條文由34條增加為62條,強調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並重。茲將要點摘述如下:
1.2050淨零入法,部會權責確立:氣候法第4條明確將139年(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另於第8條明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跨部會相關業務之相關決策;並列明各項權責事項,指定主辦及協辦機關。
2.增列公正轉型:增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事項,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諮詢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各相關部會要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擬訂公正轉型行動方案(計畫)。
3.碳費專款專用,規劃多元誘因:增訂對排放源得徵收碳費,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
4.增加氣候調適以建構韌性臺灣:新增調適專章,從基礎能力建構、科研推估接軌、確定推動架構等重點著手,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同時強化科研接軌,由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各級政府藉此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再者,確定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架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地方政府訂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強化因地制宜之調適策略,透過每年編寫成果報告,踐行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