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暖化所導致之氣候變遷衝擊影響日益顯著,面臨無法避免之全球暖化及氣候變遷,相較於過往偏重於溫室氣體減緩工作,2015年巴黎協定之後,國際間越趨重視同時推動與落實調適工作。為健全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建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機制,行政院分別於103年5月、108年9月及112年9月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02至106 年)」、「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07至111 年)」及「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至115年)」,分不同調適領域,由各機關協力推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
按我國政府推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以來,容有仍待改善之處,調適資金方面包括:調適策略所需資金未妥予估列,未能落實考量氣候風險之成本效益分析,亦無法依據調適資金缺口情形妥為規劃更有效之調適計畫;調適行動計畫之預算編列數與需求間落差甚大,調適策略可落實程度容待商榷;各機關未充分掌握行動計畫預算之編列與執行情形,致有未能視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之虞。另於方案執行面則包括:行動計畫未確實於規劃階段辦理風險評估,並依評估結果確立各項可行調適措施之優先順序,恐未能有效降低氣候風險;行動計畫缺乏上位審查機制,各領域彙整機關未於彙整方案前先審查各項調適計畫之合宜性,有限資源恐難以為有效之配置,亦恐影響調適成效;及計畫執行成果未能以具體、量化方式呈現,難以檢視各項調適計畫經費投入之有效性等。
茲因氣候變遷衝擊及風險將逐漸變的更為複雜,且更難以管理,自AR5公布後,橫跨眾多領域及區域之不當調適證據有所增加,爰有效之調適行動規劃與執行更顯重要,又因我國氣候變遷調適預算資源分散,爰於制定更有效調適策略同時,亦允加強資源挹注及執行情形之管控,俾使有限資源得以充分有效運用,以達強化調適能力及減少脆弱度之目標。
(分機:1939 陳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