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及「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綱領」(110至113年)以「打造幸福經濟、體現運動價值」為願景,推動運動產業多元發展,鼓勵運動產業跨域資源整合,驅動產業研發創新,培育運動產業人才專業職能,中央政府投入運動產業相關預算由106年度6,821萬5千元,增為114年度5億7,550萬3千元(詳表3-13),經查:
表3-13 106至114年度運動產業相關預算編列及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預算
68,215
207,314
298,086
298,801
879,059
360,903
363,431
671,503
575,503
決算
78,007
176,928
148,510
1,772,483
451,446
222,919
384,161
636,915
88,264
執行率
114.35
85.34
49.82
593.20
51.36
61.77
105.70
94.85
15.34
說 明:1.表內運動產業相關預算編列於運發基金-「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114年度決算數為截至3月底執行數。
2.表內決算超過預算數皆以超支併決算辦理,其中109年度超支主要係辦理運動產業振興方案-動滋券,112年度則辦理「青春動滋券方案」。另110年度預算包含動滋券5.5億元一次性預算項目,致預算數較高。
資料來源:體育署提供。
(一)近年運動產業家數略增,惟部分年度產值成長率及就業人口增加率未達目標值
為達成前揭「打造幸福經濟、體現運動價值」願景,「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之運動產業核心指標將產值成長6%,就業人口增加比率達1%,創造以運動旅遊為主之相關旅行服務總額6億元以上,並推動產學合作、運動贊助案與跨業合作金額每年3億元以上訂為長程目標。由106至113年度執行成果(詳表3-14)觀之,運動產業家數由108年度4萬8,198家,概增為113年度5萬2,039家,其中創造以運動旅遊為主之相關旅行服務總額與推動產學合作、運動贊助案與跨業合作金額各年度皆達長程目標,然108、109、112及113年度產值成長率未達6%目標,112年度更為負成長;而就業人口增加比率除111及112年度達年成長1%目標外,其餘年度皆未達標,109及110年度更為負成長。
表3-14 106至113年度運動產業家數、產值成長率及就業人口增加比率等統計表 單位:家;新臺幣百萬元;%
年度/項次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產業家數
-
-
48,198
47,010
47,247
50,572
49,813
52,039
產值成長率
7.2
6.37
3.76
2.37
16.55
7.14
-13.58
2.25
就業人口增加比率
-
0.82
0.60
-1.31
-1.64
1.30
1.70
0.15
創造以運動旅遊為主之相關旅行服務總額
23,285
21,961
21,290
11,935
11,436
13,855
17,528
19,838
推動產學合作、運動贊助案與跨業合作金額
2,886
3,343
3,921
3,920
4,040
4,129
5,405
5,900
說 明:表內皆為實際值。109至111年度新冠肺炎期間,推出運動產業振興方案-動滋券,產值仍為正成長率。另112年產值負成長,推估係自行車產業庫存大增,致產值大幅下降所致。
資料來源:體育署提供。
(二)輔導業者辦理創新研發及行銷國外市場拓展仍待加強,而培育運動產業人才及媒合就業則集中於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輔導產業創新研發,建構完善產業生態系及整合行銷產業亮點,型塑品牌國際擴散為「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綱領」之推動方向,由體育署106至113年底輔導業者辦理成果觀之(詳表3-15),以輔導行銷及國內市場拓展35家最多,研究發展僅2家,行銷及國外市場拓展則尚無成效。輔導業者類別以運動訓練業21家(研究發展2家與行銷及國內市場拓展19家)最高,其次為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之13家。
另由106至113年度培育運動產業人才及媒合就業成果(詳表3-16)觀之,該期間合計培育運動產業人才1,001人次,以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835人次最高,其次為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77人次;而媒合就業則全數為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培育之835人次。
表3-15 106至113年度輔導業者辦理研究發展、行銷及國內、外市場拓展統計表 單位:家
研究發展
行銷及國內市場拓展
行銷及國外市場拓展
產業類別
家數
產業類別
家數
產業類別
家數
運動訓練業
2
運動訓練業
19
無
無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13
運動彩券經銷業
1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
2
合計
35
說 明:表內產業別係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及108年2月13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6803C號令相關規定所屬產業類別(以下同)。
資料來源:彙整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表3-16 106至113年度培育運動產業人才及媒合就業統計表
單位:人次
產業別/年度
106
107
108-110
111
112
113
合計
培育
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
174
143
255
263
835
運動博弈業
-
-
-
42
-
42
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
-
-
-
47
-
47
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
-
-
-
54
23
77
合計
-
174
143
398
286
1,001
媒合就業
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
174
143
119
136
263
835
說 明:依提育署提供資,表內部份人才培育為跨年度,故以期間表示。
資料來源:體育署提供。
(三)為利我國運動產業發展與創新升級,允宜妥善規劃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綱領
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每4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按「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綱領」(110至113年)已屆期,據體育署表示為符合前開規定,業於113年7月23日委託國立體育大學撰擬「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綱領」(114年至117年),並於114年3月14日及4月18日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刻正依會議決議事項修正。鑒於運動部預計於114年9月掛牌成立,為利我國運動產業發展與創新升級,允宜妥善規劃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綱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