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我國優質競技運動環境,達「卓越競技登峰造極」之目標,中央政府106至113年度投入競技運動相關預算計231億1,161萬8千元,決算數211億6,210萬2千元,執行率91.56%。預算經費主要來自運發基金,每年介於16.5億元至33.5億元間,106至113年度整體預算執行率為86.51%;公務預算每年經費介於1.8億元至4億元間,106至113年度整體預算執行率為135.41%(詳表3-17)。經查:
表3-17 106至114年度競技運動相關預算編列及執行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次
公務
運動發展基金
合計
法定預算
決算
法定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106
376,339
486,723
1,650,629
1,589,361
2,026,968
2,076,084
107
395,832
753,087
2,466,890
2,196,078
2,862,722
2,949,165
108
382,656
380,399
2,776,745
2,656,369
3,159,401
3,036,768
109
362,822
284,970
3,342,194
1,958,790
3,705,016
2,243,760
110
212,091
172,277
3,323,176
2,662,724
3,535,267
2,835,001
111
189,981
109,645
2,323,242
2,020,130
2,513,223
2,129,775
112
275,452
581,520
2,420,216
2,353,782
2,695,668
2,935,302
113
191,835
463,744
2,421,518
2,492,503
2,613,353
2,956,247
小計
2,387,008
3,232,365
20,724,610
17,929,737
23,111,618
21,162,102
預算執行率
135.41
86.51
91.56
114
272,239
115,056
2,451,376
176,878
2,723,615
291,934
說 明:1.表內競技運動相關預算包含公務預算「體育教育推展-輔導辦理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國家體育建設-推展競技運動」及運發基金「培育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114年度決算數為截至5月底執行數。
2.表內公務決算數超過預算數之年度主要係各該年度多項賽會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等所需經費不敷,以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113年度基金決算數超過預算數主要係委託組團參加2024年巴黎奧運,配合代表團人數及提供完善後勤支援增加相關中繼站等經費、新增補助「2024年世界棒球12強賽組訓及情蒐計畫」致辦理超支併決算。
資料來源:體育署提供。
(一)我國現行對競技運動選手之選才、培訓、輔導及國際參賽之相關規範與作法
我國競技運動選手依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規定,建立四級培訓系統,依據各分級選手之性質及培訓目標規劃不同培訓作業,並建立銜接機制,其內容簡述如下:
1.第一級為國家代表隊選手:由國訓中心統籌及輔導單項運動協會規劃辦理以奧運、亞運、世大運及其他重要國際賽會奪牌為目標之培訓參賽作業,爭取最佳成績。另訂有「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3.0」,精選具備奧運爭金奪牌優秀選手,實施分級個別化及客製化專案訓練。
2.第二級為國家儲備選手:係奧運、亞運、世大運及其他重要國際賽會之儲訓選手,由體育署輔導大專校院及體育高級中學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長期計畫性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強化儲備選手競技實力。
3.第三級為具潛力選手:由體育署輔導單項運動協會推動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建立國家接班梯隊。
4.第四級為基層運動選手:結合各地方政府發展及設置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發掘、培訓具發展潛力之基層運動選手,擴大競技運動人才基礎。
依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特定體育團體關於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應由選訓專項委員會負責執行,與教練、運動員有關之專項委員會並得參與諮商及協議。」另體育署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酌予補助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各項活動,主要活動態樣如下:
1.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
2.設立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或辦理訓練營。
3.舉辦全國性運動賽會。
(二)部分特定體育團體於落實國民體育法之相關規範尚有不足,運作爭議頻傳,允宜加強輔導並督促改善
國民體育法係依循組織開放、財務透明、營運專業、業務公開等4大原則推動體育改革,並於106年間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第6章),規範特定體育團體應辦理事項,且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輔導、訪視及督導考核之責。按國民體育法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並施行迄今逾7年,然部分特定團體於應加強推動業務項目及會務與財務資訊公開機制仍未落實,摘要說明如下:
1.依據國民體育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另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0條、第23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6個月召開理事、監事會議等定期會議。然據體育署提供資料,截至114年5月底,71個特定團體(包括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44家及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27家)尚有1家未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或運動選手分級制度、1家未設置法定專項委員會及14家尚未召開年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等定期會。
2.國民體育法第35條明定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以下簡稱財報)自行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然由111至113年度特定團體依前揭之規定報備財報情形觀之(詳表3-18),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於規定期限內報備由111年度19家增為113年度27家、逾期申報家數由25家降為4家;同期間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期限內報備由19家先增後降為12家,逾期申報由8家降為1家,惟截至114年5月底尚有13家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及14家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未完成113年度財報報備,允宜持續輔導及督促改善。
3.依國民體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修正章程,及依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調整其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並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監事之改選。」惟截至114年5月底,尚有中華足協未完成章程修正。
4.為健全特定體育運動團體會務及財務運作,明定其資訊公開機制,惟截至114年5月底尚有部分特定團體未落實相關資訊公開規範(詳表3-19)。
此外,部分運動協會運作爭議,常引發社會各界批評,例如114年度以來已發生前述中華足協舉辧「2025 國際女子足球邀請賽中華台北vs.紐西蘭」,紐西蘭拒絕出賽事件、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因為取消選手葉伊恬WTT美國大滿貫賽的參賽資格及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公告「2025培育優秀及具潛力運動選手經費補助計畫」新增世界排名條件等引發爭議。
表3-18 截至114年5月底特定體育團體111至113年度之決算及財務報表報備情形一覽表 單位:家
年度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總家數
期限內
逾期
未報備
總家數
期限內
逾期
未報備
111
44
19
25
0
27
19
8
0
112
44
28
15
1
27
20
7
0
113
44
27
4
13
27
12
1
14
說 明:表內資料為截至114年5月底之統計資料。
資料來源:彙整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表3-19 截至114年5月底特定體育團體未落實資訊公開情形表
單位:家
國民體育法及相關規範
未落實資訊公開態樣
團體數
第30條第4項規定:「第1項第4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1項第6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未公告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
1
未公告運動紀錄
1
未公告運動規則
1
第34條第2款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事項:…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未公告年度決算
3
未公告政府補助經費
2
第35條第2項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未公告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
5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會議紀錄。」及「五、年度接受補助、捐贈之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未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等會議紀錄
6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及體育署提供資料。
(三)為提升競技運動成效,允宜落實黃金計畫選手分級及選才機制並強化全方位運科支援
國訓中心「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3.0」(以下簡稱黃金計畫3.0)自114年1月1日起執行,計核定6級別、15項運動種類,合計201人(男105、女96)(詳表3-20)。各級別之支援及訓練差異,第1至第3級菁英選手獲得全面而個別化之訓練和支援,包括專業教練團隊、訓練設備及專屬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等專屬運動科學支援(下稱運科支援),第4級菁英選手以營內訓練為原則,第5及第6級則以營外訓練為原則(詳表3-21),期以階梯式培訓模式,確保選手在適當之年齡階段得到最佳培訓支持,以提升我國競技運動實力。
據體育署表示,黃金計畫3.0所規劃之運科支援團隊因業務轉移,其中力學/情蒐、心理、生理及營養相關業務於114年1月1日起移轉至運科中心,而醫療、防護及體能業務為國訓中心主責,為提供全方位運動科學支援,允宜強化國訓中心與運科中心合作機制並妥善規劃運科支援人力之資源配置,以發揮綜效。
表3-20 114年度「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菁英選手分級人數表 單位:人
項次
種類 / 級別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第六級
合計
1
射箭
3
3
5
3
1
15
2
競技體操
1
1
7
3
2
14
3
田徑
8
9
7
24
4
羽球
2
1
16
27
11
57
5
拳擊
3
1
2
1
7
6
輕艇
2
1
3
2
8
7
高爾夫球
2
3
4
9
8
柔道
1
2
2
5
9
馬拉松游泳
2
2
10
射擊
1
1
7
9
11
游泳
1
1
2
4
12
桌球
2
2
5
9
3
21
13
跆拳道
1
1
5
1
2
10
14
網球
1
1
2
1
5
15
舉重
1
3
4
2
1
11
合計
11
14
16
66
59
35
201
性別
男:4
女:7
男:3
女:11
男:10
女:6
男:41
女:25
男:27
女:32
男:20
女:15
男:105
女:96
資料來源:國訓中心網站(https://www.nstc.org.tw/)-黃金計畫專區-菁英選手分級人數(114年7月1日更新)。
表3-21 114年度「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菁英選手分級之支援及訓練差異表
第1級至第3級
第4級
第5級
第6級
1.執行教練1人(計畫執行負責人)。
2.專屬人員:專項教練、訓練員、專屬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其他經核定專業人士(如國際級教練、體能訓練師、情報蒐集人員、陪練員(以2名為原則)、兼任專業人員等)。
3.國內、外參加比賽與移地訓練計畫。
4.個人器材(裝備):參賽(訓練)消耗性器材(裝備)、醫療防護器材,前述購置需求由經費專案審查會議審議核定。
5.運動科學支援:國訓中心以外單位運動科學計畫、其他領域專業資源、儀器設備、檢測與訓練、醫療健康防護(專屬健康檢查)等。
6.雜支:支用項目包含醫療防護用品、運動課程、短期支援人力、醫療費用。
7.其他:為妥善運用年度預匡經費,專屬教練應依預匡額度,可調整計畫及各項執行工作內容(如搭乘飛機艙等、國外移地訓練膳宿費標準等);未列於前述工作,但有訓練或比賽實際需求,經核定同意後得以執行。
1.以營內訓練為原則。
2.提出培訓支援計畫:得申請國內、外參賽與移地訓練(可申請隨隊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之工作費)、醫療防護需求、購置個人訓練或比賽訓練器材及服裝,其費用不得重覆申請。
3.於經費額度內,得依訓練需求聘請計次專業教練、體能訓練師、物理治療師等或國際級教練協助訓練,亦得經計畫主持人評估同意後,申請至國外接受專業機構或團隊之訓練或培育。
4.雜支:支用項目含醫療防護用品、運動課程、短期支援人力、醫療費用。
1.以營外訓練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專案辦理。
2.提出培訓支援計畫:得申請國內、外參賽與移地訓練(可申請隨隊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之工作費)、醫療防護需求、購置個人訓練或比賽訓練器材及服裝,其費用不得重覆申請。
3.於經費額度內,得依訓練需求聘請專業教練、體能訓練師、物理治療師等或國際級教練協助訓練,亦得經計畫主持人評估同意後,申請至國外接受專業機構或團隊之訓練或培育。
4.指導教練待遇:隨選手赴國內外訓練、比賽期間得專案申請交通、膳宿及指導工作費。
5.雜支:支用項目含醫療防護用品、運動課程、短期支援人力、醫療費用。
1.以營外訓練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專案辦理。
2.國外參賽:每年以2場個人國際賽事為原則。
3.得依訓練需求聘請計次專業教練、體能訓練師、物理治療師等或國際級教練協助訓練,亦得經計畫主持人評估同意後,申請於經費額度內至國外接受專業機構或團隊之訓練或培育。
資料來源:體育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