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歲計餘絀基本定義
歲入與歲出之差額為歲計餘絀,若年度稅收超出預期且支出控制得宜,歲入大於歲出為歲計賸餘,反之則產生短絀(亦稱財政赤字或差短),經扣除償還債務及加計舉借債務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後為收支餘絀。
(二)我國法規重視預算平衡原則,惟保留融資調度之彈性空間
為維護財政健全及提高財務效能,我國法規重視歲計餘絀之預算平衡原則,惟保留歲計短絀時之融資調度彈性空間,規範如下:
1.預算法及決算法等規定重視歲計餘絀預算平衡原則:預算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同法第49條將預算餘絀列為本院審議重點,決算法第24條規定將歲入歲出平衡情形及不平衡原因列為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注意事項,旨在避免財政惡化,維持代際公平與債務可控性,並探究失衡因素據以改進。
2.預算法、財政紀律法及公共債務法等規定保留融資調度彈性:預算法第6條第3項規定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爰容許政府因重大建設或景氣調節等必要情況,使歲計產生短絀時得以融資調度,惟舉債須按財政紀律法第14條及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7及10項、第6條、第12條第1項等規定納入流量與存量債限及還本安排計畫(詳表1-1-1),然實務上政府多以特別預算進行政策支出彈性調整,降低歲出而達到形式平衡。
表1-1-1 我國融資調度相關規定概況表
法規
名稱
條次
內 文
預算法
第6條第3項
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財政紀律法
第14條第1項
各級政府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及舉新還舊以外新增債務之舉債額度,應依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2項、第5條第7項及第8項規定辦理。
第14條第2項
前項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
第14條第3項
前2項各級政府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共債務法
第5條第1項
中央、…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50%;其分配如下:一、中央為40.6%。…。
第5條第7項
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15%。
第5條第10項
中央、…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之未滿1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其未償還之餘額,中央不得超過其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15%;…。
第6條第1項
中央、…所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分別達前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債限之90%時,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送立法院審查,…。
第6條第2項
中央、…所提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未經立法院同意,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1年度舉債額度。
第12條第1項
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至6%;…,編列債務之還本。其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第5條第7項至第9項規定之每年度舉債額度。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