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及穩定暨成長協定(Stability and Growth Pact, SGP)係國際財政紀律法制化先驅,多國組織制度藍本,發展至今,各國依據本國條件實施財政管理規則,參照IMF統計框架,概分為預算平衡規則、債限規則、支出規則及收入規則等4類,對財政狀況具正面影響。謹簡述如下:
(一)歐盟馬斯垂克條約及穩定暨成長協定
1992年2月7日,12個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簽署馬斯垂克條約,奠定歐洲統合基礎,其後歐盟成立時,欲加入歐元區須符合5項條約標準;嗣歐盟理事會為進一步執行規定,於1997年6月通過穩定暨成長協定,加強監控協調成員國財政經濟政策。實施以來,各國看法雖有歧異,亦曾因難以達到法則要求時要求放寬,惟法則強調量化標準,係歐盟財政治理基石,被學界及其他國家廣泛參考,對全球財政管理實踐具重要影響。
另據2024年版穩定暨成長協定維持預算赤字上限(國內生產毛額GDP之3%)及公共債務上限(GDP之60%)標準,其一超限國家須展開為期4年之財政調整計畫,倘有特定投資或重整時可展延至7年,並按表3-1-1所列方式調整;債務超限、赤字不接近平衡且偏差數逾一定金額,按超額赤字程序每年至少削減0.5%GDP之赤字,2025至2027過渡期間可考慮增加利息之支出。
表3-1-1 歐盟成員國預算赤字或公共債務超限調整方式表
赤字韌性保障
必要時,可要求赤字上限由GDP之3%降至1.5%,作為艱難時期財政緩衝
項 目
對 象
調整方式
預算
赤字
一般年限
每年削減0.4% GDP之赤字
展延至7年
每年削減0.25% GDP之赤字
債務可持續性保障
公共
債務
調整期結束後公共債務仍未達標者
債務介於GDP之60%至90%
每年至少削減0.5% GDP之債務
債務超過GDP之90%
每年至少削減1% GDP之債務
資料來源:陳昱穎,「簡介歐盟穩定暨成長公約下之最新財政規則」,經貿法訊第327期,113年4月10日。
(二)相關研究顯示同時實施預算平衡規則與債限規則之政策效果最為顯著,單獨採用預算平衡規則亦有效果
為瞭解政策效果,學者進行實證研究結果分別為:
1.Bergman et.al.(2016)發現4項財政管理規則對政府預算平衡數或財政紀律指標影響不盡相同,預算平衡規則及債限規則對政府財政狀況皆有顯著改善效果,前者又優於後者,多種規則合併實施效果可能增加。
2.Barbier-Gauchard et al.及Bergman et al.等多名學者於1986至2020年間針對不同國家以不同研究方法及財政經濟變數進行實證研究,尚無一致結論。
3.我國學者石恩銘等近年度以195個國家數據探討預算平衡規則或債限規則實施結果,發現同時實施預算平衡規則與債限規則最能有效改善政府財政狀況,其次為單獨採用預算平衡規則,單獨實施債限規則則無顯著效果。
爰此,部分研究顯示實施財政管理規則對改善政府財政狀況具正面影響,須衡酌本國及總體環境善加規範,以健全國家體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