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納各界歲計賸餘運用方式意見及他國案例,分別為:
(一)本院委員提案內容以普發現金或超徵稅收分配制度化為主
本院委員提案內容以普發現金或超徵稅收分配制度化為主,部分委員就行政院檢送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亦擬具相關特別條例草案提出普發現金等條文(詳表4-4-1)。
表4-4-1 本院委員提案歲計賸餘運用方式及特別條例草案相關條文一覽表
委員提案編號
提案內容
提案委員
立法院院會日期及會議名稱
歲計賸餘運用方式
113.3.13
20委11001417
113年度強化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及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發放現金特別條例草案
每人發放現金1萬元
委員廖偉翔等18人
113.3.15
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
114.3.5
20委11009496
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現金發放特別條例草案
每人發放現金1萬元
國民黨黨團
114.3.7
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
113.3.27
20委11002146
預算法增訂第81條之1條文草案
明定法定賦稅收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3,000億元時,應優先辦理普發現金
委員王鴻薇等26人
113.3.29
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
113.4.10
20委11002933
預算法增訂第81條之1條文草案
明定法定賦稅收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時,應優先減少特別預算與中央政府總預算舉借債務、擴大照顧弱勢、挹注勞保基金、公教退撫基金與全民健保
委員林德福等20人
113.4.12
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
113.4.10
20委11003039
預算法增訂第81條之1條文草案
明定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淨額達到預算編列數百分之120時,應普發現金
委員賴士葆等20人
113.4.12
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
114.4.11
20委11010338
因應通膨強化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
增加債務還本、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明定普發現金6,000元
民眾黨黨團
114.4.11
第11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
特別條例草案增列相關條文
114.5.7
20委11012380
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
明定普發現金6,000元、增加債務還本、降低生活成本支出補助等
民眾黨黨團
114.5.9
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114.5.7
20委11012395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
明定發放現金1萬元
國民黨黨團
114.5.9
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114.5.14
20委11012673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
明定普發現金
委員賴士葆等30人
114.5.16
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114.5.14
20委11012675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
明定發放現金1萬元
委員許宇甄等21人
114.5.16
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114.5.14
20委11012477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
明定發放現金1萬元
委員鄭天財等16人
114.5.16
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114.5.14
20委11012681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
明定發放現金1萬元
委員翁曉玲、陳玉珍等22人
114.5.16
第 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資料來源:本院智庫整合檢索系統(瀏覽日:114年5月14日)。
(二)實施財政賸餘現金發放或回饋政策並非我國獨創,多國曾採行類似措施
如表4-4-2所示,實施財政賸餘現金發放或回饋政策並非我國獨創,新加坡、香港、澳門及美國(加州)等國家曾採行類似措施,作為社會回饋、刺激經濟及維護民生家計等調節工具。
表4-4-2 國際間實施財政賸餘現金發放或回饋政策案例表
國別
時間
緣由
計畫
名稱
發放情況
新加坡
2008年
財政賸餘
成長紅利計畫
平均每人星幣100至400元(設有領取資格),弱勢族群加發,合共新幣18億元
香港
2011年
財政賸餘
$6,000計劃
每人港幣6,000元(設有領取資格)
2019年
關愛共享計劃
每人港幣4,000元(設有領取資格)
澳門
2008年起連續18年
維護民生家計、分享經濟成果
現金分享計畫
2025年標準為永久性居民每人澳門幣1萬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澳門幣6,000元
美國
(加州)
2022年
年度財政賸餘提撥部分協助民眾因應通膨
中產階級退稅計劃
符合資格者依所得等級領取退稅款美金200至1,050元
資料來源:整理自網路搜尋資料。
(三)「超徵稅收還稅於民」公聽會各界意見分岐,尚待凝聚共識
參據本院財政委員會114年3月10日「超徵稅收還稅於民」公聽會各界意見,除普遍認同提升稅收估測精準度外,多位學者及委員認為特別預算常態化及濫用破壞財政紀律並導致債務增加,且稅制有檢討空間;關於運用歲計賸餘方式,部分委員及學者傾向支持普發現金,部分學者及政府機關對普發現金持保留或反對態度,強調應優先償還債務或將資金用於社會福利、緊急支出及長期建設,提出法制化時之計算基礎等建言(詳表4-4-3),惟各方意見分岐,尚待凝聚共識。
表4-4-3 「稅收超徵還稅於民」公聽會歲計賸餘運用方式各界意見摘要表
類別
姓名/機關名稱
運用方式意見
支持普發現金
反對普發現金或持保留意見
其他運用建議
委員
賴士葆
(
-
黃珊珊
(
應優先償還因擴編特別預算所產生債務、成立主權基金、全面檢討稅制
李彥秀
(
-
林德福
(
-
李坤城
(
應優先用於減債還本、調整所得稅法之特別扣除額
鍾佳濱
(
用於來年減徵提高免稅額、寬減額或降低稅率;強化施政;增列醫護人員預算
學者或民間代表
羅OO
(
應優先償還債務,如欲還稅於民可考慮減徵
陳OO
(
償債後未償債務餘額仍上升
陳OO
(
修訂預算法是有其必要,可授權行政機關通盤考量稅收盈餘分配
黃OO
(還稅
於民)
未積極還債;若還稅於民機制法制化應以稅收成長率減除經濟成長率為計算基礎,酌情部分發放
林OO
(
償還債務;超徵稅收運用制度化,優先順位依序為償還債務、普發現金
柯OO
(
優先還債;用於弱勢團體健保等社會福利、疫情及地震等緊急支出、國防治安等長期建設;普發現金列為最後選項
伍OO
(
應優先還債;建立明確超徵稅收運用制度更為理想
聶OO
(
不排富;以超徵率減除經濟成長率加通膨率為計算基礎,70%還稅於民,30%用於國債或國防建設
張OO
(
部分超徵稅收普發現金(可排富以維公平),其次用於償還債務,若有餘裕則投入公共建設
朱OO
(
還債積極性不足
類別
姓名/機關名稱
運用方式意見
支持普發現金
反對普發現金或持保留意見
運用方式意見重點
政府機關書面報告
財政部
(
針對本院委員擬具增訂預算法第81條之1條文草案提出下列意見:
1.賦稅實徵數大於預算數扣除依法撥入中央特種基金及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撥付地方政府後,方可供中央政府運用。
2.總預算併計特別預算後整體預算執行未必產生賸餘,條文所列普發現金發放條件,未考量歲入執行與整體預算收支,恐有舉債發現金之疑慮。
3.稅課收入優於預期時,須依預算法第59條規定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2項亦規定得視歲入執行狀況,於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已有法制可循。
主計
總處
(
1.稅收實徵數超過預算數額須彌平差短及扣除法定還本方為可用財源,如112年度併計特別預算後尚有差短,仍須舉債。
2.收支賸餘須俟審計部審定後,透過預算程序納編預算方可運用。
3.稅收實徵數受景氣循環影響具不穩定性,應優先用於償債或因應未來重大政事,不宜將普發現金納入預算法,作為常態性辦理項目。
4.將稅課收入實徵數超過預算數額度常態化規範用途恐缺乏彈性,難以因應外在環境變化及國家重點施政項目。
說 明:本表摘要整理歲計賸餘運用方式意見,相關論點及其他政策建議詳參「稅收超徵還稅於民」公聽會報告全文。
資料來源:本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按實施財政賸餘現金發放或回饋政策均非我國獨創,國際間亦有多國採行類似措施,惟各界對於運用方式意見分歧,若未妥善整合,恐導致政策推動遲滯並損及社會信任;又社會對於短期超徵稅收迭有預估失準及款項運用欠缺制度化等訾議,為維持財政健全並回應社會需求,避免過度濫用編列特別預算,允宜參照上開意見,凝聚共識建立公信力制度,俾謀求國家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