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第2條規定:「國庫經管中央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普通基金存款,由財政部在中央銀行設置國庫存款戶,集中管理。」同法第11條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款戶,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或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迄114年6月底止,為因應延長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中央政府短期債務餘額陡增為2,480億元,經查:
(一)財政部由國庫署負責國庫制度之規劃與管理、國庫財務調度、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之管制等事宜
財政部組織法第5條規定:「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而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庫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籌編及國庫財務調度。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之管制及庫款撥付作業。……。九、其他有關國庫與支付業務之規劃及管理事項。」可悉,國庫署負責國庫制度之規劃與管理、國庫財務調度、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之管制及庫款撥付作業等事宜。
為配合政府機關各種收支需要,並便利民眾繳納各項稅費,財政部依法委託中央銀行代理國庫,經管中央政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等事務,並視各地區實際業務需要,設置代理國庫機構。截至114年6月底止,計有1家國庫代理銀行(總庫)、367家國庫經辦行及4,689家代收國稅機構。
(二)111及114年分別因應Covid-19疫情及美國對等關稅衝擊,延長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
據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該部前於111年Covid-19疫情期間,為因應自該年4月中旬起,每日確診人數不斷快速攀升,考量短時間內到各區國稅局申報人潮恐衍生疫情擴散,公告全面延長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1年6月30日;另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則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衝擊,展延至114年6月30日。嗣依財政部「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初步統計」,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總申報件數約697萬餘件,惟截至114年6月22日止,完成申報件數僅612萬餘件,約占總申報件數之88%;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總申報件數約112萬餘件,惟截至114年6月22日止,完成申報件數僅103萬餘件,約占總申報件數之92%。換言之,雖已屆6月30日之申報訖日,尚未完成報稅之民眾及營利事業仍不在少數。
(三)因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等,提升國庫財務調度難度,財政部發行國庫券,以支應政事所需之財源
據國庫署公布國庫調度資料,111年6月國庫無大額之歲入,爰於該年5月20日至6月30日間發行1期國庫券350億元,及舉借短期借款1,620億元,合計1,970億元,償還到期債務共1,470億元,致短期債務餘額自2,900億元增加至3,400億元,增加500億元(增幅17.2%);另114年5月23日至6月30日間,則發行2期國庫券共600億元,及舉借短期借款500億元,合計1,100億元,償還到期債務共550億元,致短期債務餘額自1,930億元增加至2,480億元,增加550億元(增幅28.5%)。上開因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等因素,財政部為支應政事所需,爰就歲入財源不敷部分發行國庫券以為因應,惟因短期間所需財源頗鉅,提升國庫財務調度難度;如:114年6月12日發行之國庫券,決標貼現率為1.230%,高於中央銀行同日發行同天期定存單利率之1.215%;不僅影響原訂國庫券發行期程,亦恐增加利息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