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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債務現況及相關問題探討

三、近年債務舉借決算數未予公布,且部分特別預算執行多年未完竣致債務舉借保留數未註銷、或於後續數年陸續註銷,造成債務餘額預、決算數差距頗大,恐使外界不易窺知債務餘額變化原因,允宜檢討改善 日期:114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債務現況及相關問題探討 目錄大綱:肆、近年中央政府債務相關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鄧凱文

預算法第11條至第13條規定略以,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政府預算,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預算;同法第46條規定略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提出至本院審議。憲法第60條及決算法第21條規範,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將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監察院,復按憲法第105條、審計法第34條及決算法第26條規範,審計長應於行政院將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本院。114年度舉借債務預算數2,313.03億元,惟近年債務舉借決算數未予公布。經查:

(一)國庫署公告「中央政府各年度債務舉借預算概況表」,惟該表所揭露數值均為預算數,允宜增加公布相關決算數據,以提升債務透明度

國庫署於官網公布「中央政府各年度債務舉借預算概況」(詳表4-3-1),該表包含「當年度舉借債務預算數」、「歲出預算數」及「當年度舉借債務預算數/歲出預算數」等資訊,惟該署目前無另行公布中央政府各年度債務舉借之決算數據,難窺債務實際舉借及執行全貌,允宜參照上開預算法、決算法及公債法第10條第4項「財政部應彙編中央……公共債務之相關資訊,刊載於政府公報,並應將依國際組織標準之債務資訊及上開資訊於政府網站公開。」等規範意旨,除現行公布之中央政府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決算數外,允宜揭露各年度債務舉借之決算數據,以提升債務透明度。

表4-3-1 中央政府104至114年度債務舉借預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當年度舉借債務預算數

歲出預算數

當年度舉借債務預算數/歲出預算數

列入流量債限亦列入存量債限

不列入流量債限但列入存量債限

合計

104

2,239.33

93.26

2,332.59

19,346.36

11.57

105

2,264.89

99.70

2,364.59

19,758.66

11.46

106

2,065.45

160.79

2,226.24

19,739.96

10.46

107

1,266.86

1,013.73

2,280.59

19,668.62

6.44

108

889.15

1,047.43

1,936.58

19,979.78

4.45

109

555.41

4,097.45

4,652.86

20,775.69

2.67

110

1,673.79

4,351.00

6,024.79

21,358.97

7.84

111

439.04

4,196.38

4,635.42

22,510.65

1.95

112

1,731.77

2,125.95

3,857.72

29,658.67

5.84

113

1,568.26

1,997.57

3,568.53

29,158.45

5.38

114

706.03

1,607.00

2,313.03

31,715.91

2.23

說 明:表內數值皆為預算(案)數,最後瀏覽日:114年7月10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二)部分特別預算執行多年未完竣,致債務舉借保留數未能註銷、或於後續數年陸續註銷,恐使外界不易窺知債務餘額變化原因

1.經詢國庫署說明,表4-3-1中「不列入流量債限但列入存量債限」欄位主要內容,係屬我國因應經濟、重大災變及經濟重大變故等因素,依據預算法第83條等規定,經行政院所提出及執行之特別預算;而各年度債務實際舉借情形,多包含不同特別預算(詳表4-3-2),如:101年度實際舉借數512億元,包含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112億元及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400億元。

表4-3-2 中央政府101至113年度舉借債務實際數概況表-不列入流量債限但列入存量債限部分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項目

金額

101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112億元

中央政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400億元

512.00

102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253.35億元

253.35

103

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14億元

14.00

104

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105.42億元

105.42

105

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30億元

30.00

106

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32.54億元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15億元

47.54

107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998.8億元

998.80

108

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93.5億元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330億元

423.50

109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1,826.88億元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115億元

2,941.88

110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180億元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2,750億元

2,930.00

111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550億元

1,550.00

112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1,500億元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950億元

2,450.00

113

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200億元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550億元

1,750.00

說 明:表內數值均為實際數。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2.各年度舉借數及債務舉借保留數之變動,均影響債務未償餘額之計算,如:中央政府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91至94年度),執行期間自91年7月至94年度止,預算數為316億1,573萬元,據審計部審核報告,債務舉借決算審定數為302億7,630萬元(含保留數32億7,629萬元,供以後年度執行),後於95至99年度合計執行20億元,並經審計部逐年減免債務舉借保留數共10億8,855萬6千元,截至99年度止,債務舉借保留數剩餘1億8,773萬4千元,100至103年度均維持該保留數,最終於104年度審計部減免剩餘之債務舉借保留數,前後歷經10年始確定;該特別預算審計部於95至99年度間,逐年減免債務舉借保留數,致94年度債務未償餘額每年隨之變動,連帶影響95年度爾後每年度之債務餘額,恐致外界產生混淆且未能瞭解其中差異原由。另以113年度為例,該年度中央政府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案數為6兆8,286億元,惟院編決算數為6兆1,491億元,差距6,795億元,差距幅度為9.95%,本院委員質詢時亦曾建議歲入之估列雖會比較保守,但也不能夠太過保守,且債務呈現應更覈實,數字宜更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