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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洋保育業務經費編列與執行成效探討

二、海保署接續環境部辦理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監測頻率、項目及機制尚待賡續精進,另允宜參考國際標準研訂相關海灘及養殖水質標準 日期:114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海洋保育業務經費編列與執行成效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如慧

為彙集建置海洋水質長期背景資料,檢視海域環境水質變化趨勢,供海洋產業發展、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之用,海保署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檢測海域水質。現行臺灣海域水質監測係自91年度開始執行,監測頻率為每季1次;海保署除接續環境部辦理全國海域105點水質監測外,並強化監測增加20個測點、11處臨海掩埋場、16處海灘及離岸風電示範區規劃監測水質,期建立全方面海域水質背景資料。經查:

(一)109年起辦理「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及「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編列海域水質監測相關經費

1.為接續環境部辦理海域水質105個監測點,全面檢討增修監測點設置情形,及針對與民眾生活較緊密之第一及第二類漁港,檢測港口海域水質等,海保署於「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109年至112年)編列全方位監控海域水質、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海域水質監測等各3,752萬7千元、3,889萬元,決算數為3,752萬7千元(執行率100%)、3,533萬9千元(執行率90.87%);執行成效包括:109至112年度全國海域水質監測數據達成率介於99.8%至100%間,及漁港水質檢測達成率介於96%至100%間,又底泥調查結果於各港口皆有部分重金屬及有機化合物超過底泥品質指標下限值,其中基隆港、正濱漁港、前鎮漁港底泥有較高累積濃度,將於「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113年至116年)持續執行監測。

2.因應新興污染物或環境賀爾蒙,應研擬監測方式、監測標的及相關管理措施,並逐步建立妥適整合性指標等,海保署於「污染防治潔淨海洋計畫」(113年至116年)編列精進海域環境監測項目之經費3億6,440萬元,辦理充實海域環境品質檢測量能、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海域監測、檢討及修訂海域監測採樣檢驗方法技術指引等;預期目標為每年執行200處水質監測、海域水質監測結果標準達成率達99.5%,檢討及修訂海域監測採樣檢驗方法技術指引。

(二)海保署部分水質測項之監測頻率較前手環境部略減,另漁港水質檢測達成率尚待賡續追蹤

1.環境部前自91年起每年針對沿海海域水質及海灘水質進行監測,目前海域共105測站,測站設置皆依照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91年11月訂定);海委會自107年4月成立後,有關海洋污染防治之業務移由其主政。考量海洋產業發展、檢測技術日益精進,及港區人為活動密集,潛在污染源眾多,並配合海洋污染防治法於112年5月修正公布,爰於113年4月修正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9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增訂辦理港區水質與底泥檢測及其項目、港區環境檢測頻率等。

2.海保署除執行既有監測105個海域測點外,考量主次要河川入海口、從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行為可能影響之海域等,增加強化監測20點,及11處臨海掩埋場、16處遊憩海灘及2處離岸風場海洋風電區測點。經洽請海保署提供其與環境部辦理海域水質監測項目與頻率對照表(詳表3-2-1),兩者就全國海域105個測點部分測項(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磷酸鹽、矽酸鹽、葉綠素a、鉻),及海灘水質之監測頻率有所差異,該署表示考量現行法規標準尚無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磷酸鹽、矽酸鹽、葉綠素a、鉻等項目,爰暫列為每年監測1次,後續營養鹽項目將視115年預算爭取狀況調整至每季1次,以作為研訂海域水質優養化指標EI(Eutrophication Index)之依據;另海灘水質監測考量8月份較多颱風易影響採樣品質,爰以每年6、7月2次監測為主,並視檢測情形進行機動檢測。

表3-2-1 海保署與環境部辦理海域水質監測項目及頻率對照表

海保署監測點

海保署監測頻率

環境部監測點

環境部監測頻率

全國海域105點

每季1次:水溫、鹽度、溶氧(電極法)、pH、懸浮固體、鎘、銅、鉛、鋅、汞、總磷等11項

每年1次:葉綠素a、鉻、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磷酸鹽、矽酸鹽、礦物性油脂、生化需氧量、大腸桿菌群等10項

全國海域105點

每季1次:水溫、鹽度、溶氧(電極法)、pH、懸浮固體、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磷酸鹽、矽酸鹽、葉綠素a、鎘、鉻、銅、鉛、鋅、汞等17項

強化監測增加20點

每季1次:水溫、鹽度、溶氧(電極法)、pH、懸浮固體、鎘、銅、鉛、鋅、汞、葉綠素a、鉻、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磷酸鹽、矽酸鹽、礦物性油脂、生化需氧量、大腸桿菌群等20項

每年1次:鋁、導電度等2項

11處臨海掩埋場

每年1次:鹽度、溶氧(電極法)、pH、鎘、銅、鉛、鋅、汞、COD、礦物性油脂等10項

16處海灘

每年2次(6、7月):鹽度、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矽酸鹽、礦物性油脂、濁度、腸球菌群(螢光酵素檢測法)、大腸桿菌群(濾膜法)等8項

11處海灘

每年3次(6-8月):大腸桿菌群、腸球菌群

2處離岸風電

每年1次:水溫、鹽度、溶氧、pH、矽酸鹽、鋁、導電度、礦物性油脂等8項

資料來源:海保署提供。

3.另海保署於109至112年辦理「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其中就「全方位監控海域水質」之績效指標部分(詳表3-2-2),「漁港水質檢測達成率」之目標值介於30%至60%間,實際值介於96%至100%間,高於目標值甚多,然低於「全國海域水質監測數據達成率」之實際值介於99.8%至100%間;洽據海保署表示,113年以後尚無訂定「漁港水質檢測達成率」之目標值,允宜賡續追蹤與研訂適合標準。

表3-2-2 海保署「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109至112年)之「全方位監控海域水質」績效指標執行概況表 單位:%

工作項目

績效指標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全方位監控海域水質

全國海域水質監測數據達成率維持99.5%以上

99.5

99.9

99.5

99.8

99.5

99.9

99.5

100

漁港水質檢測達成率

30

98.9

40

100

50

98.1

60

96

資料來源:海保署提供。

(三)新興污染物及港口底泥監測作業,尚待賡續精進,又部分市縣尚未依增修規定辦理底泥監測

1.依海保署112年年報之海域新興污染物(全氟化合物)揭示略以,為掌握我國海域水質全氟化合物現況,112年全臺12點位調查包含全氟辛烷磺酸(PFOS)等8項濃度,調查結果所有水樣均檢出全氟丁酸(PFBA),其檢出頻率100%最高,次高為全氟戊酸(PFPeA),其檢出頻率為42%,而除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全氟己烷磺酸(PFHxS)無檢出,其餘4項全氟化合物檢出頻率介於8%至33%等。復依海保署「113年度海域環境監測制度與水質分析方法研析計畫」案成果報告書略以,針對12個中央海域測站進行海水全氟化合物調查,結果所有水樣以全氟丁酸(PFBA)檢出頻率92%最高,次高為全氟丁烷磺酸(PFBS),其檢出頻率為42%等。準此,考量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酸(PFOA)及全氟己烷磺(PFHxS)等全氟化合物屬斯德哥爾摩公約列管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及國外相關研究亦顯示全氟化合物對海洋生物生態具有危害風險等,允宜持續調查海水全氟化合物,以掌握其濃度變化潛勢及評估相關管理策略。

2.復依前開成果報告書略以,海保署於112、113年持續針對國際商港、國際商港輔助港口及第一類漁港等港口進行底泥及海水檢測調查,經彙整2年底泥調查檢測結果、環境部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與各國底泥標準,顯示重金屬項目之部分測值超過各國底泥品質之重金屬標準,及多環芳香烴(PAHs)項目部分測值高於環境部底泥品質指標之下限值與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環境保育委員會(ANZECC)臨時底泥品質指南之觸發值。

3.另113年4月增訂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第4條,規範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視港區特性,辦理港區水質與底泥檢測作業,及底泥應檢測及選擇檢測項目等。檢視漁業署官網「113年漁業署第一類漁港之底泥監測結果」所公開之全部8個第一類漁港均有重金屬超逾下限值情事,其中南方澳第一、第三、內埤、正濱、八斗子等漁港部分重金屬檢測項目甚高於上限值;又洽據海保署表示,港口管理機關113年尚未完全依前揭規定辦理監測底泥,該署預計於114年下半年「海洋污染應處平臺」跨部會會議提出宣導。準此,海保署允宜將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之底泥監測數據,儘速納入海洋保育網(iOcean)之「海域相關水質」項下,併同公開於各部會現行提供之水質監測統計,俾利民眾參閱。

(四)迄114年3月底,申請補助設置海域水質監測站之市縣占比偏低,允宜強化建置機制,以達即時監測及預警成效

1.為長期且即時監測特定生態環境之需求,海保署自111年起補助地方政府建置海域水質連續自動監測站,即時掌握沿海水質變化及成分,進而溯源分析污染來源以維護生態環境。迄114年3月底,該署補助桃園市、嘉義縣等6市縣建置共8座海域水質連續自動監測站,每站補助金額介於442至500萬元間(詳表3-2-3),且逐年補助維運經費,每年並盤點市縣申請設置需求,優先補助西南海域(養殖業及中華白海豚重要棲地)市縣辦理。

2.依媒體報導,111年11月全臺第1座示範海域水質自動監測站於嘉義縣東石鄉網寮漁港西岸堤防旁啟用,除全天24小時連續自動量測並紀錄海域水質,亦可藉由手機下載APP遠端即時監控,一旦監測過程發現異常即啟動自動採樣保存,俾利掌握牡蠣養殖區及白海豚棲息地海域之水質變化。有鑑目前僅6個市縣申請補助設置海域水質監測站,占19個臨海市縣之比重僅31.58%,允宜強化建置自動化監測機制,以達即時監測及預警成效。

表3-2-3 海保署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海域水質監測站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補助年度

補助市縣(地點)

金額

補助原因

111年

桃園市(新街溪出海口)

4,500

即時掌握沿海水質變化及成分,進而溯源分析污染來源以維護生態環境

111年

嘉義縣(東石網寮漁港)

4,420

即時掌握沿海水質變化及成分以維護蚵仔養殖環境

113年

嘉義縣(布袋北堤)

5,000

即時掌握沿海水質變化及成分以維護蚵仔養殖環境

113年

雲林縣(臺西鄉新興海埔地)

4,930

即時監測保育西南海域重要海洋物種(如中華白海豚)之棲息環境

114年

桃園市(富林溪)

5,000

即時掌握沿海水質變化及成分,進而溯源分析污染來源以維護生態環境

114年

新竹市(河川出海口,以客雅溪為原則)

5,000

即時掌握沿海水質變化及成分,進而溯源分析污染來源以維護生態環境

114年

臺南市(將軍漁港)

5,000

即時掌握沿海水質變化及成分以維護蚵仔養殖環境

114年

臺東縣(杉原灣)

5,000

即時掌握沿海水質變化及成分,進而溯源分析污染來源以維護生態環境

說 明:114年為預計設置地點。

資料來源:海保署提供。

(五)海灘水質及養殖海域水質相關標準,允宜參考國際標準研訂

1.依海委會114年4月8日新聞稿略以,為與國際接軌,提供更好之沙灘遊憩品質,該會參考國際環境教育基金會(FEE)所頒發「藍旗海灘標準」,推動我國藍色海灘認證,期望經由中央與地方協力,促成我國沙灘獲國際認證,藉以吸引更多國際遊憩玩家來臺觀光;又依海保署「113年度海域環境監測制度與水質分析方法研析計畫」案成果報告書略以,比較藍旗海灘、中國大陸海水浴場、香港泳灘、歐盟(沿岸及淺水區海水浴場)、美國休閒海域與目前臺灣海灘監測規定等指出,建議臺灣海灘監測未來可提高監測頻率,及增測海灘附近潛在污染採樣點等。

2.復參考前開成果報告書略以,中國大陸、日本、泰國及馬來西亞等於海水相關品質標準中將海域以利用目的不同來區分類別,其中訂有適用海水養殖區域之標準,且中國大陸針對海水養殖區域另訂有相關養殖用水水質標準,及試行規範海水增養殖區環境品質綜合指數(EQI)以區分。然我國現依海洋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規定,海域環境係分成甲、乙、丙計3類,其中無海水養殖區域,爰尚待海保署參酌國際標準及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漁業署及地方政府等),研訂適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