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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洋保育業務經費編列與執行成效探討

三、近年海洋污染防治經費與海洋污染案件增加,及應變層級概呈升高,復海洋污染裁罰及求償金額之收繳比例均未逾5成,允宜賡續結合航港局強化相關預防與管理措施

依海保署官網揭示,經交通部統計107至113年我國海事案件計478件,發生原因以碰撞145件為大宗(占30.33%);海事案件之發生,將可能導致油品或化學品洩漏問題,致環境污染造成海洋生態損害,使政府機關需投入相當人力、物力與財力執行海洋污染應變事宜。經查:

(一)近年我國海洋污染防治經費成長顯著

1.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及維護海洋生態,我國於89年11月公布海洋污染防治法,並依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於93年頒布「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以建立緊急應變機制;嗣海委會於107年4月成立,承接環境部海洋污染防治業務,於113年7月經行政院核定修訂「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依該計畫所稱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包括船舶發生海難等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等7項,及將污染事件分為3個應變層級,據以決定負責應變機關並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

2.綜觀海保署成立後各年度編列海洋污染防治經費(詳表3-3-1),以辦理強化與提升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海上船舶與港口稽查管制作業等業務,該防治經費自107年度決算數之2,606萬8千元增為114年度預算數之2億7,016萬2千元,增加2億4,409萬4千元(增幅9倍餘),成長顯著,尤其最近2年(113、114年)經費規模逾2億元,遠高於107至112年介於2千餘萬元至1億1千餘萬元間。

表3-3-1海保署成立以來海洋污染防治經費及海洋污染事件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件

年度

經費

通報案件

污染案件

裁罰金額

第1級應變

第2級應變

第3級應變

107

26,068

74

36

-

35

1

0

108

28,007

82

45

200

42

3

0

109

66,858

73

38

900

35

3

0

110

27,072

97

43

4,600

42

1

0

111

29,377

154

41

2,700

37

4

0

112

111,000

181

85

6,500

79

6

0

113

290,002

193

81

1,900

78

3

0

114

270,162

63

24

100

23

1

0

小計

-

917

393

16,900

371

22

0

說 明:1.107至113年經費為決算數、114年為法定預算數。

2.通報案件為海洋污染防治系統接收到所有通報案件,污染案件為通報事件中有油品或化學品洩(滲)漏致污染海上或岸際事件。

3.第1至3級應變層級係依海保署113年7月經行政院核定「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相關規定。

4.114年案件為截至3月底統計。

資料來源:海保署提供。

(二)近年海洋污染案件增加,及應變層級概呈升高

1.依113年核定之「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規定略以,接獲海洋污染緊急事件通報時,依據災害事件發生類別啟動應變作業,決定應變層級、應變分工及應變成員,及交通部與海委會應整合內政部等有關單位,分別建立海難及非海難海洋污染應變通報等。檢視海保署成立以來海洋污染通報案件自107年之74件增為113年之193件,增加119件(增幅160.81%),其中確認污染案件自107年之36件增為113年之81件,增加45件(增幅125%),概呈增加情事,又112、113年確認污染案件各85、81件,遠高於107至111年介於36至45件間,另114年第1季已達24件,全年恐再創新高。

2.復自海保署成立迄114年3月底計393件海洋污染案件,其中屬第1、2級應變各為371件(占比94.40%)、22件(占比5.60%),尚無第3級應變 (詳表3-3-1)。惟自111至113年度第2級應變事件數介於3至6件間,相較107至110年度第2級應變事件數介於1至3件間,顯有油外洩程度增加,致應變層級提高之現象,如112年7月於高雄港外海之帛琉籍(ANGEL)天使號貨輪,因船艙破損進水沉沒,及113年10月巴貝多籍BLUE LAGOON輪擱淺於蘭嶼龍門港致污染海洋環境等。

(三)迄114年3月底止,海洋污染裁罰及求償金額之收繳比例均未逾5成,尚待賡續精進

1.洽據海保署提供自107年度成立以來之海洋污染裁罰及求償案件統計(詳表3-3-2),總計393件海洋污染案件中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裁罰40件(占比10.18%),其中24件計830萬元罰金已繳納,16件計860萬罰金未繳納,已繳納件數及罰金占比各60%及49.11%;又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所定求償案件計5件,其中2件已繳納清理與求償費用計116萬3千元,3件未繳納清理與求償費用計1,317萬1千元(其中2件變賣所得為108萬9千元),已繳納件數及求償金額占比各僅40%及8.11%;準此,裁罰及求償金額之收繳比例均未逾5成。

表3-3-2 海保署成立起之海洋污染裁罰及求償案件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件

裁罰件數

求償事件

已繳

未繳

小計

已繳

未繳

小計

24

16

40

2

3

5

60%

40%

100%

40%

60%

100%

裁罰金額

求償金額

已繳

未繳

小計

已繳

未繳

小計

8,300

8,600

16,900

1,163

13,171

14,334

49.11%

50.89%

100%

8.11%

91.89%

100%

說 明:1.上表統計截至114年3月底。

2.裁罰案件未繳罰金16件,係已移送或尚待移送行政執行,另求償案件之未繳金額3件,其中2件有變賣所得108萬9千元。

資料來源:海保署提供。

2.檢視前揭未繳納海洋污染裁罰及求償費用案件明細(詳表3-3-3),計9事件,其中2事件最為嚴重,包括111年3月發生貝里斯籍UNIPROFIT於臺東富岡漁港外海擱淺,因海面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遭處罰4次與罰鍰120萬元,清理及求償費用達441萬2千元,變賣所得為92萬9千元,船東未繳款已移送行政執行;另112年7月發生帛琉籍(ANGEL)天使號貨輪於高雄港因船艙破損進水沉沒,海面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遭處罰5次與罰鍰540萬元,清理及求償費用達853萬8千元,因該艘船沉没致未有變賣所得,船東亦未繳款已移送行政執行並由港務公司統一求償中。

表3-3-3 海保署成立起之未繳納海洋污染裁罰及求償費用案件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件

層級

發生時間

國籍及

船舶名

事故原因

處罰次數與罰鍰金額

清理及求償費用

罰金收繳情形

實收清理及求償費用

1

108/5/26

巴拿馬籍POWER輪

輸油管對接且拒絕檢查

1次

200

未繳款,已移送行政執行

1

110/2/14

巴拿馬籍永利號INFINITE LUCK

海面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1次

300

未繳款,已移送行政執行

1

110/8/16

獅子山共和國籍EVER EXUBERANT

海面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1次

300

未繳款,已移送行政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

1

110/8/17

獅子山共和國籍HAN XING

海面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1次

300

未繳款,已移送行政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

1

110/8/17

獅子山共和國籍SUNNY POWER

海面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1次

300

未繳款,已移送行政執行

1

111/3/8

111/3/9

111/3/13

111/3/18

貝里斯籍UNIPROFIT

海面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4次1,200

4,412

未繳款,已移送行政執行

929

2

112/7/20

112/8/3

112/8/11

112/8/15

112/8/19

帛琉籍天使輪「ANGEL」

海面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5次

5,400

8,538

未繳款,已移送行政執行

港務公司統一求償中

2

112/12/19

喀麥隆籍HAI SHOU 輪(海順)

未依命令於112年12月18日前抽除船上殘油並移至岸上妥處

1次

300元

221

未繳款,尚待移送行政執行

160

1

113/7/1

賴比瑞亞籍JOHNNY RANGER輪

排放廢油(污)水於海洋,且未依規定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

1次

300

未繳款,尚待移送行政執行

說 明:上表統計截至114年3月底。

資料來源:海保署提供。

(四)允宜賡續結合航港局強化相關預防與管理措施

1.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7條規定:「海洋污染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就擔保求償之。」針對前揭部分船東不願賠償之海洋污染案件,得請求國際保險公司理賠,惟部分國際保險公司承保船舶發生海難事故時,經多次聯繫保險人,態度消極且無任何作為,航港局爰依商港法第19條第4項規定辦理。經整理航港局官網歷次公告觀之(詳表3-3-4),迄114年6月底,航港局計禁止投保或續保「東英格蘭船東責任保險協會」等7家國際保險公司船東責任險之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避免造成我國權益受損並危及商港公共安全之虞情事。

表3-3-4 航港局公告之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一覽表

日期

主題

110/12/29

為維護我國權益及商港公共安全,自公告日起投保或續保「東英格蘭船東責任保險協會(The East of England P&I Association Limited)」船東責任險之船舶,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

112/11/10

為維護我國權益及商港公共安全,自112年12月11日起投保或續保「挪威籍保險人(HYDOR AS)」船東責任險之船舶,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

113/10/24

為維護我國權益及商港公共安全,自113年11月24日起投保或續保「Ascent General Insurance」等4家保險人船東責任險之船舶,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

113/12/30

為維護我國權益及商港公共安全,自114年1月30日起投保或續保「Atlantic Mutual Association LLC」船東責任險之船舶,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

資料來源:航港局官網,本中心於114年6月30日查詢。

2.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官網公開之水路重大調查案件「1120720 ANGEL貨櫃船高雄港外海沉沒事故」,112年7月20日天使輪錨泊於高雄港,發電機故障全船失去電力,致天使輪全損;調查發現天使輪船體長期缺乏適當之維護,導致貨艙底板結構破損,及事故前10日,船旗國已知天使輪處於不適航狀態,未通知我國航政主管機關,使我航政機關無法於事故前請其提供天使輪相關之協助等。本案航港局業依該委員會建議持續與帛琉船舶國際登記處維持溝通管道,主動掌握並互相提供註冊之國籍船舶有適航疑慮船舶之資訊;是以,航港局允宜強化維護港口管制檢查相關資訊之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