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醫療工作環境不佳之情形屢見報導,實務上主要反映於工作負荷沉重、人力配置不足、排班安排不合理及薪資待遇不符期待等層面,進而導致人員流失問題日益嚴重。經查:
(一)醫療機構應依法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俾建構良好留任環境
為保障勞工權益,政府陸續制定及施行多項勞動相關法規,包括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工會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旨在保障勞工之基本權益、工作條件及退休保障,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促進國民就業及防止職業災害,以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等權益,爰醫療機關應依法遵守,俾建構良好留任環境。
(二)近5年來整體醫院作業基金「違反勞基法件數」占「違反勞動法令總件數」之六成,其中區域醫院件數最多,地區醫院次之,且113年度違反勞基法件數係109年度之2.71倍,允宜檢討改善
揆109至113年間,就上述所提及法令調查各醫院作業基金,曾違反勞動法令之情形,整體總計共84件(詳表3-7-1),其中違反勞基法者52件,占61.90%,顯見勞基法仍是醫療機構最常違反之勞動法令。倘就各醫院作業基金觀之,以國防部所屬醫院87.50%最高,衛福部所屬醫院72.41%次之,而退輔會所屬醫院及教育部所屬醫院則分別為63.64%及35.71%。
再觀察整體醫院作業基金109至113年度違反勞基法之件數,113年度為近5年來最高計19件(詳表3-7-2),係109年度(7件)之2.71倍,而各所屬醫院113年度違反勞基法之件數亦均較109年度增長。
表3-7-1 109至113年度各醫院作業基金違反勞基法件數及其占比統計表 單位:件數;%
中央主管
醫院類別
違反勞動法令
總件數
A
違反勞基法
件數
B
違反勞基法
占比
C=B/A
教育部所屬醫院
28
10
35.71
國防部所屬醫院
16
14
87.50
退輔會所屬醫院
11
7
63.64
衛福部所屬醫院
29
21
72.41
合計
84
52
61.90
說 明:違反勞動法令總件數係包含違反勞動基準法、工會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法之加總。
資料來源:教育部所屬各醫院作業基金、國防部、退輔會、衛福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另就各中央政府轄管公立醫院之109至113年間違反勞基法情形分析,以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21件為最高,主要集中於地區醫院(11件)占52.38%;其次為國防部所屬醫院14件次之,主要集中於區域醫院(10件)占71.42%;其他教育部所屬醫院、退輔會所屬醫院則各達10件、7件,均大部分集中於醫學中心,各5件,其占比分別為50%及71.43%。而近5年來(109至113年度)醫院作業基金整體違反勞基法件數(52件),以發生於區域醫院23件最高,占44.23%,次之則為地區醫院17件,占32.69%。
由上可見,各中央政府轄管公立醫院違法勞基法之情形,主要集中於區域及地區醫院,顯示中小型醫療機構在人力調動與勞動條件管理方面存有一定程度之營運限制及管理挑戰,應持續關注與改善,此亦反映部分醫院對於其員工之勞工基本權益保障方面尚有不足,亟需強化法遵與精進內部管理,以營造合理且友善之工作環境。
表3-7-2 中央政府轄管公立醫院109至113年度各年度違反勞基法之件數概況表 單位:件數;%
年度
中央主管醫院類別
109
110
111
112
113
合計
件數
占比
教育部所屬醫院
1
0
0
2
7
10
醫學中心
1
0
0
1
3
5
50.00
區域醫院
0
0
0
0
1
1
10.00
地區醫院
0
0
0
1
3
4
40.00
國防部所屬醫院
3
1
5
1
4
14
醫學中心
1
0
1
0
0
2
14.29
區域醫院
2
0
3
1
4
10
71.42
地區醫院
0
1
1
0
0
2
14.29
退輔會所屬醫院
1
0
2
0
4
7
醫學中心
1
0
2
0
2
5
71.43
區域醫院
0
0
0
0
2
2
28.57
地區醫院
0
0
0
0
0
0
-
衛福部所屬醫院
2
8
3
4
4
21
區域醫院
2
1
1
3
3
10
47.62
地區醫院
0
7
2
1
1
11
52.38
合計
7
9
10
7
19
52
醫學中心
3
0
3
1
5
12
23.08
區域醫院
4
1
4
4
10
23
44.23
地區醫院
0
8
3
2
4
17
32.69
資料來源:教育部所屬各醫院作業基金、國防部、退輔會、衛福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三)近5年最常見違反勞基法之違法態樣為延長工時卻未依法給薪及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至受影響勞工族群則以護理人員為大宗
依各醫院作業基金提供109至113年度間違反勞基法之情形,分析如下:
1.依違反勞基法之條文歸納違法態樣
(1)工資、加班費給付問題: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情形高達27次 (詳表3-7-3),占違反法條次數總數近一半,顯示延長工作時間未加給工資、休息日延長工時未給工資,為最普遍之違法行為。而例假、休息日未依規定發給工資(第39條)及工資未全額給付勞工(第22條第2項),亦分別計5次及2次,至特別休假未休部分未給工資補償(第38條第4項)計1次。
(2)工時管理問題:常見違法態樣之第2高,係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即超時工作,共計7次 。而休假安排不當(第36條)、班表安排輪班間隔休息時間未達11小時 (第34條第2項)、非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停止假期或停止假期後而未依法給予補休(第40條)、連續工作4小時未給予30分鐘休息(第35條),分別達4次、3次、2及1次,以上共計17次。
(3)行政疏失問題:出勤紀錄未詳實(第30條第6項)計3次、未提供夜班費細目(第23條第1項)以及未據現行法令修改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第70條)均為1次等。
表3-7-3 109至113年度醫院作業基金違反勞基法態樣分析表
單位:次數
勞基法條文
違反次數
違規內容簡述
第24條
27
延長工作時間未加給工資、休息日延長工時未給工資
第32條第2項
7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第39條
5
例假、休息日未依規定發給工資
第36條
4
未依規定給予例假及休息日
第30條第6項
3
未確實紀載出勤紀錄
第34條第2項
3
輪班間隔休息時間未達11小時
第22條第2項
2
工資未全額給付勞工
第40條
2
使勞工在非天災事變突發事變事由出勤、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停止休假,未於7日內給予補休假
其他條文
(各1次)
6
包含未提供夜班費細目、未給適當休息時間等
說 明:本表係以違反法條歸納,爰違反法令次數與違法件數,合計並不相同。本表其他條文係包含勞基法第9條、第23條第1項、第35條、第38條第4項、第43條及第70條。
資料來源:教育部所屬各醫院作業基金、國防部、退輔會、衛福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2.以受影響勞工對象區分
經分析受裁罰案件中,受影響之勞工對象(詳表3-7-4)總計476人,其中以護理人員433人占最多,達90.97%,其次為行政相關人員20人,餘醫事人員、其他人員及社福相關人員,分別為13、7及3人。
表3-7-4 109至113年度醫院作業基金違反勞基法之受影響勞工對象統計表 單位:人
受影響勞工對象
包含人員
類別
人
護理人員
433
護士、護理師、契約護理、麻醉護理師等
醫事人員
13
呼吸治療員(師)、藥事人員、醫事檢驗人員等
社福相關人員
3
關懷員、社工師、照服員等
行政相關人員
20
(約用)行政人員、計畫案人員、助理會計員等
其他人員
7
部分工時司機、清潔員等
合計
476
資料來源:教育部所屬各醫院作業基金、國防部、退輔會、衛福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分機:1929 沈家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