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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聘用及約僱人力運用情形之探討

一、聘用及約僱人員相關法令規範及管理規定 日期:114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聘用及約僱人力運用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近年中央政府聘用及約僱人力運用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宜姈

聘用及約僱人員與用人機關間訂有契約,可直接或間接協助辦理涉及公權力之業務,並依據契約執行相關業務法令賦予之權責;又兩者雖同屬以人事費進用之契約人力,惟其法令依據、管理規定及權益事項等仍有所差異,謹分述如下:

(一)法令依據及定義

1.聘用人員部分: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等規定,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且應符合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該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2.約僱人員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二)管理規定及相關權益事項

聘用及約僱人員與用人機關為公法上契約關係;且依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非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聘僱人員之管理規範,除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約僱辦法外,行政院尚訂有「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聘用注意事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等,茲依據前揭法令及行政規則,並參照相關行政函釋及聘僱人員管理作業手冊等資料,摘整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相關管理制度及勞動權益等事項如表1。

表1 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及權益規範彙整表

類型

聘用人員

約僱人員

工作內容

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不得擔任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

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進用方式

應採公開甄選原則,並應落實迴避任用規定。

薪資待遇

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支給,依據職責程度及所具專門知能條件,其報酬薪點自280至790,相當於公務人員第6至13職等。

比照支給報酬之薪點,最高不得超過本機關副首長職位之薪點。薪點折合率得視實際需要陳明具體理由,專案報行政院核定。

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依據職責程度及所具專門知能條件,其報酬薪點自100至330,相當於公務人員第2至5職等。

聘僱期限

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如預定完成期限超過1年,以1年1聘僱為原則。

聘僱期滿、屆滿65歲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即應終止契約。

權益及福利事項

1.休假:依據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2.加班:依照「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辦理。

3.年終工作獎金:比照各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核發。

4.健康檢查補助:自111年度起依照「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辦理。

5.留職停薪:不適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但得於聘僱契約有效期間,依兩性工作平等法或兵役法之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職務安全防護措施

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辦理。

得比照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辦理。

考核作業

聘用機關辦理聘用人員考核並作為續聘與否之準據者,宜於年度終了前辦理完竣。

各機關應於每年12月底前辦理考核作業,考核結果得作為晉薪或續約之依據;考核之項目、配分基準、考核方式、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離職及退休

84年7月1日起採離職儲金。

107年7月1日起新進聘僱人員一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

資遣

僱用期滿應即無條件解僱,並無給與慰勞金或遣離費之依據。

撫慰金及殮葬補助

約聘期間病故或因公死亡者,得依規定酌給撫慰金。

意外死亡者,雖尚無發給撫慰金之法令依據,惟實務上比照病故者之撫慰金發給標準核給。

依銓敘部108年10月29日函釋,發給1次殮葬補助。

僱用期間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者,得依規定酌給撫慰金;並發給1次殮葬補助。

權益爭議救濟途徑

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機關就聘用人員所為之獎懲、成績考核、不續聘及解聘等聘約內容事項,如有不服,應依該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

非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之對象,如遇有權益爭執,應循司法途徑提起救濟。

資料來源: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約僱辦法、「聘用注意事項」、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聘僱人員管理作業手冊及相關行政函釋;本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