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額相關規範及範疇
1.總員額法將軍職人員以外之員額區分為5類,且訂有員額高限,並明定各機關應將實際員額數及人力類型編入年度總預算案;而人力類型之範圍,依據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員額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係指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預算或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警察、法警、駐衛警察、工友、技工、駕駛、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駐外雇員等。準此,中央政府機關員額屬總員額法範圍者,如以經費來源區分,可分為公務預算及非營業特種基金2大類。
2.中央政府總預算與預算員額相關之參考表包含「各機關預算員額彙計總表」及「機關總員額法員額彙計表」,前者範圍僅列計中央政府各機關編列於公務預算之員額,後者雖涵蓋公務預算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員額,惟其僅計入適用總員額法之人數,並未計入「非總員額法員額」資料,如:準用該法之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員額,或因業務移撥所增加員額,不受總員額法規範之員額高限限制者。爰中央政府機關員額如以是否屬總員額法匡列員額區分,可分為「總員額法員額」及「非總員額法員額」2大類。
3.摘整近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相關員額參考表有關職員(含警察及法警)、聘用及約僱部分(詳表2),並分析其增減變動情形,其中職員員額部分,自110年度起逐年增加,至112年度為近年最高,嗣先降再略升,114年度員額數為近年次高;聘用及約僱合計部分,近年概呈漸增趨勢,114年度員額數為近年最高。如以「各機關預算員額彙計總表」資料觀之,約僱員額大於聘用員額,兩者110年合計1萬391人,114年增至1萬942人,5年間增加551人,增幅5.30%;以「機關總員額法員額彙計表」資料觀之,聘用員額則大於約僱員額,主要因非營業特種基金部分有較多聘用員額所致,110年度聘用及約僱兩類合計為1萬5,492人,114年度增至1萬5,996人,5年間增加504人,增幅3.25%。
表2 110至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職員、聘用及約僱預算員額資料一覽表 單位:人
人力類型
職員
(含警察及法警)
聘用
約僱
聘用及約僱
合計
各機關預算員額彙計總表
114年度
111,043
5,208
5,734
10,942
113年度
111,021
5,114
5,661
10,775
112年度
111,165
5,193
5,546
10,739
111年度
109,897
5,035
5,390
10,425
110年度
108,197
4,979
5,412
10,391
機關總員額法員額彙計表
114年度
109,907
8,895
7,101
15,996
113年度
109,858
8,791
7,046
15,837
112年度
109,997
8,915
6,936
15,851
111年度
108,699
8,728
6,792
15,520
110年度
106,884
8,655
6,837
15,492
資料來源: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定預算);本中心整理。
(二)聘僱人力進用概況
預算員額係指各機關每年度編入總預算案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該年度實際可進用各人力類型之上限;該項資料可完整呈現各該年度公務人力之整體性,亦有助於對照各年度間之增減變化,爰此,聘僱人員亦須於總預算案編列預算員額後,才可依法進用;然上述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員額資料之參考表,因各有適用之定義及統計範圍,不易呈現全貌,爰另洽請人事總處提供110至114年中央政府公務預算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編列之各機關職員(含警察及法警)、聘用及約僱之預算員額數如表3,其中職員自110年度之18萬6,389人,逐年上升至114年度之19萬1,435人,5年間增加5,046人,增幅2.71%;另110年度聘用及約僱兩類合計為1萬5,770人,114年度增至1萬6,249人,5年間增加479人,增幅3.04%。
表3 110至114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職員、聘用及約僱預算員額彙總表 單位:人
機關名稱
人力類型
114年度
113年度
112年度
111年度
110年度
合計
職員
191,435
191,400
191,039
188,817
186,389
聘用
9,053
8,951
9,080
8,896
8,820
約僱
7,196
7,143
7,036
6,894
6,950
總統府主管
職員
1,979
1,964
1,964
1,961
1,953
聘用
87
86
86
87
83
約僱
7
7
7
7
17
立法院主管
職員
589
585
562
559
557
聘用
41
48
51
54
56
約僱
31
31
31
31
31
司法院主管
職員
11,911
11,606
11,487
11,395
11,167
聘用
2,053
1,996
1,978
1,958
1,929
約僱
24
24
24
23
23
考試院主管
職員
917
913
888
887
888
聘用
35
33
35
30
23
約僱
22
24
24
24
24
監察院主管
職員
1,289
1,289
1,274
1,255
1,236
聘用
103
103
103
100
98
約僱
12
12
12
12
12
行政院主管
職員
4,398
4,406
3,939
4,019
4,007
聘用
407
399
388
419
409
約僱
293
295
298
304
306
內政部及所屬
職員
18,907
19,451
19,618
19,558
18,700
聘用
402
407
410
397
401
約僱
850
876
857
844
845
外交部及所屬
職員
2,091
2,088
2,084
2,081
2,076
聘用
124
124
124
121
121
約僱
103
103
103
103
103
國防部及所屬
職員
291
291
291
278
278
聘用
0
0
0
0
0
約僱
0
0
0
0
0
財政部及所屬
職員
12,572
12,573
12,570
12,573
12,456
聘用
140
111
99
100
102
約僱
1,673
1,684
1,679
1,599
1,684
教育部及所屬
職員
60,504
60,548
60,614
59,689
59,092
聘用
1,370
1,375
1,382
13,91
1,393
約僱
339
336
338
341
344
法務部及所屬
職員
18,729
18,574
18,447
17,916
17,566
聘用
101
119
119
102
78
約僱
206
207
208
208
212
經濟部及所屬
職員
5,362
5,299
5,273
5,264
5,254
聘用
1,003
1,013
1,023
1,020
1,045
約僱
544
550
560
568
573
交通部及所屬
職員
12,200
12,224
12,169
12,162
12,026
聘用
353
362
392
351
330
約僱
1,327
1,362
1,383
1,415
1,462
勞動部及所屬
職員
3,427
3,421
3,393
3,345
3,335
聘用
264
267
272
274
275
約僱
26
27
27
29
30
農業部及所屬
職員
4,912
4,897
4,773
4,766
4,762
聘用
162
168
164
118
122
約僱
1,227
1,087
962
865
758
衛福部及所屬
職員
10,431
10,417
9,896
9,881
9,877
聘用
304
252
292
307
281
約僱
83
95
103
111
120
環境部及所屬
職員
853
853
743
728
728
聘用
99
106
117
124
130
約僱
0
0
0
0
0
文化部及所屬
職員
1,223
1,220
1,222
1,222
1,198
聘用
322
314
314
303
297
約僱
132
130
130
131
133
數發部及所屬
職員
534
523
513
-
-
聘用
78
75
85
-
-
約僱
0
0
0
-
-
僑務委員會
職員
237
237
237
237
237
聘用
14
14
10
10
8
約僱
2
2
2
2
4
國科會及所屬
職員
1,685
1,651
1,584
1,539
1,501
聘用
125
129
129
123
131
約僱
25
25
27
22
23
金管會及所屬
職員
968
944
944
943
936
聘用
78
62
62
62
62
約僱
0
0
0
0
0
海委會及所屬
職員
3,972
3,972
3,972
3,972
3,972
聘用
67
67
47
47
47
約僱
194
194
190
190
185
退輔會及所屬
職員
11,454
11,454
11,479
11,483
11,483
聘用
1,321
1,321
1,322
1,322
1,323
約僱
76
72
66
60
56
原能會及所屬(112年以前)
職員
-
-
1,103
1,104
1,104
聘用
-
-
76
76
76
約僱
-
-
5
5
5
說 明:表內預算員額含中央政府公務預算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之員額。
資料來源:人事總處。
(三)聘僱人員員額控管規定
1.「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略以,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各機關聘用人員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又該注意事項之適用範圍為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爰針對行政院暨所屬中央各機關之組織法規就聘用人員員額訂有相關規定者,摘整如表4;另行政院以外中央機關部分,摘整如表5。
表4 行政院暨所屬中央機關之組織法規關於聘用人員規定一覽表
機關名稱
法規名稱及條文內容
行政院主管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第5點第2項、「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第5點第2項、「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第5點第2項、「行政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第5點第2項及「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第3點第2項:「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第4條規定:「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多元化進用客家文化專業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客家文化人才培育、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客家文物典藏、客家文化推廣等相關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30人。」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辦理本會幕僚作業,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4條規定:「本會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35人至40人,由本條例第10條所定員額內勻用之。」
外交部主管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10條規定:「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
法務部主管
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第1項規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
經濟部主管
經濟部組織法第8條規定:「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產業、能源、科技及經濟等有專門研究之人員55人至86人。」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第6條規定:「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23人至32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第5條規定:「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交通部主管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第11條規定:「本局於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為顧問。」
勞動部主管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第5條第2項規定:「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財金相關專業人員,並不得超過30人。」
文化部主管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第5條規定:「本中心為負責戲劇、國樂之創作與展演、劇藝排演與指導及人才培育,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其人數不得超過187人。」
數發部主管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7條規定:「本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提升我國數位發展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100人。」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第5條規定:「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100人。」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第5條規定:「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100人。」
國科會主管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規定:「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110人。」
金管會主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規定:「本會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融資性租賃、期貨、精算及資訊科技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60人至100人。」
運動部主管
運動部組織法第8條規定:「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自114年9月9日施行)
資料來源:各機關組織法;本中心整理。
表5 行政院以外中央機關之組織法規關於聘用人員規定一覽表
機關名稱
法規名稱及條文內容
總統府主管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12條規定:「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聘用員額不得逾上列職稱編制員額三分之二。…」
立法院主管
立法院組織法第28條規定:「第25條及第26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司法院主管
司法院組織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15人至60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
法院組織法第12、34及51條規定略以,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0及15條規定略以,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2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1人至4人,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
考試院主管
考選部組織法第6條規定:「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3人至7人。」
監察院主管
監察院組織法第13條之1規定:「監察院應為每位委員聘用助理1人,與監察委員同進退。」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3項規定:「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監察院聘用僱用人員管理要點之規定,聘用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具有人權公民團體工作經驗之人員6人至12人。」
資料來源:各機關組織法;本中心整理。
2.立法院審議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主要決議:「中央機關均有進用為數眾多之聘用、約聘人員現象,明顯違反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亦違反行政院訂頒之行政院及各級所屬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人事行政局應在1年內檢討各機關該等不具任用資格者之進用情形,並減少約聘僱人數比例每年至少百分之三,應在3年內逐年降低在上述規定之內。」按「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僅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且範圍僅限聘用人員,而前揭主決議之適用對象為中央各級機關,且除聘用人員外,亦一併要求檢討約僱人員,進用人數占比應符合5%原則。
3.為執行上開立法院主決議,行政院90年6月20日台九十人政力字第190892號函訂定「中央各機關(構)學校及聘用人力裁減執行原則」,要求各機關聘僱員額比率降至職員預算員額之5%以下。準此,爾後該等人員預算員額之控管係以個別機關作為管制標的,並以聘用、約僱員額分別不超過職員預算員額5%為原則;且詢據人事總處表示,前開注意事項所稱機關預算總人數係意指職員預算員額,且該職員之統計範圍包含警察及法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