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進用依據為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約僱人員之進用依據為約僱辦法,主管機關分屬銓敘部及人事總處,鑒於聘僱制度施行已久,實務上雖尚無重大執行困境,惟各界均期待就相關法令規章全盤檢討,甚或併同相關契約人力重新建構人事管理制度,惟此涉及政府用人制度之重大變動,數次研提相關修正草案均無具體結果。經查:
(一)聘用及約僱人員均屬廣義之公務員,惟僅聘用人員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權益保障範圍與密度略有差異,有待持續精進
各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分別依聘用條例及約僱辦法進用,該等人員雖係補充性或輔助性人力,然因渠等所辦理業務係直接或間接涉政府事務或公權力執行事項,故除遵循法令外,亦需善盡忠誠、服從、保密等倫理規範或義務,屬廣義公務員,於聘僱期間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有關聘用及約僱人員之權益事項,現行兩者均適用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等,然一旦遇有年終考核、續聘等權益爭執事件,僅聘用人員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依該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進行救濟,而約僱人員則需循司法途徑提起救濟,關於此項之保障密度顯有差異;此外,該法第19條關於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之規定,原未納入約僱人員,直至114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後,始有明文規定得比照該辦法之規定辦理。是以,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均屬機關依據契約定期進用之人員,惟權益保障仍有部分範圍未能衡平考量,有待持續檢討精進。
(二)現行聘用條例相關條文過於簡略,且約僱辦法未有法律授權訂定,法制基礎明顯不足,且相關管理、考核等事項缺乏完整之系統性規範,有待檢討整合
現行聘用條例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於58年4月28日制定,61年2月3日修正第6條條文後即施行迄今已50餘年,其中除第1條制定依據、第9條授權訂定施行細則及第10條之施行日期外,該條例僅有7條條文規範聘用制度,作為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之依據,惟有關薪酬支給、人事考核及給假等規定未盡完備,其規定內容恐過於簡略。又約僱人員依約僱辦法進用,更係欠缺法律層次之依據,長久以來外界多所質疑。此外,關於聘用及約僱人員之人事管理制度,尚無完整系統性規範,而係分散於相關法規命令或職權命令(如: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甚或僅以行政函釋定之(如:聘用人員之殮葬補助及考核作業),容有檢討整合之必要。
(三)主管機關雖曾就聘僱等相關契約用人制度進行檢討,並數度研提草案,惟多年來未竟其功,尚待取得共識
依據釋字第614號解釋意旨,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為聘用條例及約僱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完善相關法令規範及管理制度,該等機關均曾多次研提相關草案,最近2次研擬草案概況如表14。經洽據人事總處表示,109年間為整合政府契約人力之人事管理法制,並完備相關權益事項,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並持續蒐集相關意見,嗣因銓敘部於112至113年間另擬具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爰已暫緩推動。
另據銓敘部表示,自89年起業多次擬具聘用人員相關人事法制之制定(修正)案陳報考試院審議,除94年相關法案曾經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嗣因屆期不續審外,餘多因牽涉層面甚為廣泛,經考試院退請該部與相關機關獲致共識後,再行研議;又銓敘部109年起參酌人事總處研擬之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該部委託研究案及考試院第13屆考試委員第11次座談會之決議等資料,再度研擬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該部已與人事總處組成工作圈,並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且邀集相關機關(構)研商,於113年4月26日將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陳報考試院審議,嗣因尚須綜參各界意見,並配合未來政策方向審慎研議,爰經函請考試院同意撤回後,目前尚在持續蒐整各界意見審慎研議中。近年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對於以契約進用之人員,均有整合研修法規之規劃,惟仍有相關細節尚須討論以完備相關規範,考量聘僱人員人事制度涉及公共利益及人民基本權利,並攸關政府機關整體用人管理體系之運作,爰宜積極審慎辦理,以健全聘僱人員人事制度。
表14 銓敘部及人事總處關於聘僱人力最近2次研擬草案概況表
年度
主管機關
草案名稱
草案總說明摘要
進度
112-113
銓敘部
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整合現行政府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進用並執行公務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並參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擬訂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統一規範契約人員人事事項。
賡續研議中
109
人事總處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將各項契約進用之人員,整合在公法契約僱傭關係下,成為新的聘約人力制度,以透過公開競爭遴用程序,進用具符合特定教育或工作專業經歷之人員,並以績效續約、績效激勵和薪資衡平等原則,明確規範這類人員的工作權益。
已蒐集各界意見,後續併同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檢討。
資料來源:各該草案總說明、銓敘部及人事總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