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第22條揭示略以,國軍武器裝備獲得以自製為優先,對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之國防自主政策。而為有效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我國亦於108年6月19日制定公布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並概自110年6月18日施行,期以列管軍品分等、廠商管理認證,佐以獎勵措施等作法發展國防產業。然揆近年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之「一般裝備」科目中,配置國內產製計畫之經費占比逐年下滑,民間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項數仍有限;且國軍近年對列管軍品合格廠商採購金額亦有限,均恐不利國防自主政策之推動。經查:
(一)國防法第22條第1項明定,國軍武器裝備獲得,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
國防法第20條及第22條第1項分別規定:「國防部秉持全般戰略構想及國防軍事政策之長期規劃,並依兵力整建目標及施政計畫,審慎編列預算。」、「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另為有效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達成國內研發、產製武器裝備及後勤支援為優先之目標,以落實國防獨立自主之基本方針,政府於108年6月19日制定公布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並概自110年6月18日施行,期以列管軍品分等、廠商管理認證,佐以獎勵措施等作法發展國防產業。
(二)近年國防部所屬「一般裝備」公開預算雖逐年增加,然運用於國內產製之預算占比卻有逐年降低趨勢
國軍武器裝備籌獲容以自主研發為優先,對於短期無法自製之建案項目或可快速提升戰力之武器裝備,籌獲方式可由國外具現貨市場及軍購方式獲得,該等建案無論係採對外軍(商)購或委託國內廠商辦理,分年預算需求均編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一般裝備」業務計畫中。揆109年度各軍種納列公開預算之武器裝備購置預算約625億元(詳表18),其中逾7成經費用於國內產製,國外採購預算占比尚不及3成,然近年在三軍提出多項對外軍購計畫下,114年度國防部所屬「一般裝備」科目之法定預算雖已增至1,030億元,惟配置國內產製經費僅餘382億元,占比已不及4成。且依國防部統計資料,預計115年度軍(商)購計畫持續案分年預算需求仍高達809.67億元,國外採購經費需求仍顯均高不下。按國防經費有限,雖國防部藉由軍購方式獲得武器裝備,有助於國軍快速形成戰力,然持續高額軍購經費需求,亦恐有壓縮國防自主建案預算需求之疑慮,其間經費配置有待國防部妥善規劃。
表18 109至114年度國防部所屬「一般裝備」業務計畫經費配置國內產製、國外採購之預算數及占比彙整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國防部所屬「一般裝備」業務計畫
各類預算占比
國內產製
國外採購
合計
國內產製
國外採購
合計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109
111
439
24
186
135
625
70.24
29.76
100.0
110
94
475
21
146
115
621
76.55
23.45
100.0
111
80
371
28
252
108
623
59.53
40.47
100.0
112
84
442
23
223
107
665
66.45
33.55
100.0
113
70
439
29
341
99
780
56.24
43.76
100.0
114
69
382
27
648
96
1,030
37.09
62.91
100.0
資料來源:國防部戰略規劃司,本中心彙整
(三)國防部公告列管軍品清單截至113年底止仍有近五成尚未有廠商提出申請
為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達成國內研發、產製武器裝備及後勤支援為優先之目標,以落實國防獨立自主之基本方針,我國於108年6月19日制定公布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概自110年6月18日施行。主管機關國防部於110年4月9日宣布將級別認證之評鑑事宜委請國防工業基金會辦理,並自同年8月1日起開始受理廠商申請級別認證。揆113年底止國防部公告各等級列管軍品總計417項(詳表19),其中曾經廠商提出申請認證軍品212項,已核發合格證23家167張證書;而尚未有廠商提出申請級別認證之軍品項數205項(占公告件數比率達49.16%),尚未有廠商提出申請者,主要集中一等及二等列管軍品。
表19 截至113年底國防部公告列管軍品清單項數及廠商提出級別認證之申請情形表 單位:項;%
項目
類別
國防部公告項數
經廠商提出申請
級別認證項數
尚未有廠商提出申請級別認證之軍品
項數
比率
一等軍品
31
13
18
58.06
二等軍品
356
169
187
52.53
三等軍品
30
30
0
0
合 計
417
212
205
49.16
說 明:「經廠商提出申請級別認證項數」欄內僅指曾有廠商提出申請之項數,尚非通過級別認證之項數。
資料來源: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四)近年對列管軍品合格廠商之採購金額有限,恐不利提升國內廠商參與軍品研發意願之目的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三、優先採購軍品。…」另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第11條第1項亦規定:「本條例第12條第2項第3款所定優先採購軍品者,獎勵主體辦理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合格廠商。」揆審計部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陳:「政府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期以軍用需求帶動國內廠商參與發展國防產業,惟公告之列管軍品未能扣合國防資源釋商,…,均影響廠商參與意願。」雖國防部函復審計部意見略以,公告列管軍品清單規劃以未來2至5年內有採購需求之軍用品項為主,…如採購標的係屬列管軍品且有符合該項軍品級別認證之合格廠商,將依產發條例第16條及第 17 條規定辦理,…,使獲證廠商獲得實質營業利益。揆112及113年度國防資源釋商金額分別達2,176億元及2,316億元,然屬列管軍品合格證品項購案金額分僅83億餘元及80億餘元(詳表20)。雖國軍軍品採購係按國防任務、建軍備戰需求及年度預算配賦情形辦理採購,然近年有限之採購金額,恐難達以軍用需求帶動國內廠商參與軍品研發之意願。
表20 112及113年度國軍列管軍品合格證品項釋出購案金額統計表 單位:家;件
年度
家數
案件數
決標金額
112
3
3
83億餘元
113
7
11
80億餘元
資料來源: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