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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推動「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執行情形之探討

六、部分長期水土保持計畫通盤檢討年數超逾5年,且特定水土保持區近年廢止件數增加,恐有危害水土保持之虞 日期:114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推動「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魏安國

水土保持法第16條第1項明定水庫集水區、主要河川上游之集水區、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以及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其管理機關應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且每5年應通盤檢討1次。經查:

(一)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每5年應通盤檢討1次,部分地區通盤檢討時間超逾規定

依水土保持法第18條規定略以,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每5年應通盤檢討1次。詢據農村水保署已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一覽表,其中68件第1次通盤檢討日期距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日期超逾5年;另53件第2次通盤檢討距第1次檢討已逾5年,允宜配合新1期治山防災計畫之推動,研謀強化相關管理作為,督導各管理機關依法定期檢討水保計畫和通盤檢討作業提報與核定時程,以發揮保護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水土資源之目標。

(二)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件數增加,占已公告面積比率達23.15%

據農村水保署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一覽表,截至114年5月31日,累計已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共計98件(面積2萬459.26公頃),其中47件已廢止,3件部分廢止,1件尚未提出長期水土保持計畫(詳表3-6),扣除已廢止件數之面積,現有公告面積1萬3,349.47公頃。依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5條規定略以,特定水土保持區一部或全部已無保全對象、近3年無重大土砂災害致人民生命或財產損失、已無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求或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已執行完畢者得廢止之。而110年至114年5月31日雖新增公告23件特定水土保持區,惟110至113年廢止件數合計36件(含部分廢止),廢止面積4,685.5公頃,占已公告面積2萬459.26公頃之22.90%,鑒於氣候變遷帶來極端降雨導致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之可能性提高,近年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件數及面積增加,允宜審慎評估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程序,以避免發生土砂災害危害人民安全或致重大財損。

表3-6 截至114年5月31日特定水土保持區公告及廢止概況表

單位:件

年度

89至93

94至98

99至103

104至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迄5月底)

合計

公告件數

68

-

4

2

1

-

7

6

4

6

98

長期水土保持計畫

37

27

4

4

2

-

-

11

6

6

97

第一次通盤檢討

-

2

49

14

3

1

2

-

-

-

71

第二次通盤檢討

-

-

-

7

26

4

13

2

1

-

53

廢止

-

-

2

8

3

20

8

3

3

-

47

部分廢止

-

-

-

1

-

-

-

-

2

-

3

資料來源:農村水保署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山坡地資源利用統計(114年5月31日檢索),本報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