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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在少子女化趨勢下政府對促進高齡者健康自主措施辦理成效之檢討

三、推廣自立支援照顧服務,近年獲獎勵機構家數與整體相關服務人數雖有增加,惟平均每家機構服務人數略有下滑,又該項服務獎勵誘因尚有精進空間,允宜妥慎檢討 日期:114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在少子女化趨勢下政府對促進高齡者健康自主措施辦理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分析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彥斌

鑒於住宿式機構傳統照護模式優先考量被照顧者之安全性與照顧服務提供者管理之便利性,被照顧者承受過多不必要之約束,導致高齡被照顧者生活品質惡化,甚至有終其一生無法返家之憾,衛福部近年參考日本自立支援照顧(self-supporting care)服務之推動經驗,以促使失能高齡者提升自主生活能力為目標。透過住宿機構獎勵服務計畫項下之個別化支持計畫(以下簡稱ISP)推廣是項服務,針對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含一般護理之家與精神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符合條件者核予獎勵,審查重點包括:設有提升自主照顧能力支援工作小組(成員包括護理、社工、照顧服務及醫事人員);服務流程中訂有協助及鼓勵服務對象增進自我照顧能力(如自行用餐、移動、如廁及減少約束)之策略或辦法,及納入支持自主生活能力之照顧精神,並具體落實相關措施;對具備復能潛能之服務對象設有返家計畫並確實執行,並辦理成果發表會。

依衛福部提供資料,近年輔導住宿式機構提供自立支援照顧服務,經審核獲獎之機構家數自111年度之1,224家增至112年度之1,347家,至於113、114年度經審核通過參與計畫之家數則分別為1,259家、1,565家。在獲獎機構之服務成果方面,該等機構提供相關服務人數自111年度之6萬9,361人次增至112年度之7萬5,205人。進一步分析服務成果,儘管獲獎機構家數及該等機構相關服務人數有增加,惟受部分機構退場影響,獲獎機構平均服務人數自111年度之56.7人略降至112年度之55.8人(詳表6)。

表7 111與112年衛福部就住宿式服務機構推廣自立支援照顧服務成果統計表 單位:家;人

項目

市縣

111年度

112年度

轄內服務機構提供自立支援照顧服務據點數

(A1)

轄內服務機構接受自立支援照顧服務人數

(B1)

平均每家機構提供照顧支援服務人數

(B1/A1)

轄內服務機構提供自立支援照顧服務據點數

(A2)

轄內服務機構接受自立支援照顧服務人數

(B2)

平均每家機構提供照顧支援服務人數

(B2/A2)

合 計

1,224

69,361

56.7

1,347

75,205

55.8

新北市

223

11,679

52.4

247

13,110

53.1

臺北市

119

4,815

40.5

116

4,678

40.3

桃園市

96

5,681

59.2

105

6,105

58.1

臺中市

102

6,554

64.3

108

7,129

66.0

臺南市

113

6,636

58.7

125

7,128

57.0

高雄市

114

6,660

58.4

156

8,340

53.5

新竹縣

31

1,885

60.8

36

2,397

66.6

苗栗縣

20

1,311

65.6

19

1,247

65.6

南投縣

36

2,363

65.6

38

2,574

67.7

彰化縣

93

5,834

62.7

94

5,997

63.8

雲林縣

51

2,420

47.5

54

2,523

46.7

嘉義縣

25

1,583

63.3

31

1,810

58.4

屏東縣

57

3,500

61.4

63

3,871

61.4

宜蘭縣

40

2,543

63.6

38

2,491

65.6

花蓮縣

17

1,222

71.9

26

1,591

61.2

臺東縣

13

782

60.2

13

772

59.4

基隆市

31

1,389

44.8

36

1,002

27.8

新竹市

7

315

45.0

8

349

43.6

嘉義市

28

1,714

61.2

26

1,617

62.2

澎湖縣

5

248

49.6

5

245

49.0

金門縣

3

227

75.7

3

229

76.3

說 明:表內統計數據係經審查通過並獲衛福部ISP補助者。

資料來源:衛福部提供,本中心彙整。

另依衛福部ISP內容,辦理自立支援服務業者經審核通過獲獎之獎勵金金額係住宿機構獎勵服務計畫項下各計畫中較少者,又雖將屬自立支援服務最終目標--接受該項服務後經評估得以返家者列入審核評估之項目,惟非必要條件,恐較不利於自立支援服務後續之推廣,允宜檢討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