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偶有審計部減列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補助經費決算實現數之情事,允宜確實審視計畫實際執行進度,依相關規定核實撥付
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撥付計畫型補助款時,應先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核實撥付,且文資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補助辦法等據以訂定相關作業要點規範補助款作業原則。經查:
(一)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明定中央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應依其執行進度及支用情形核實撥款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條規定略以,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應依各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中央政府各機關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各項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款。
次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9點規定略以,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內所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實際撥款時應先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及相關補助規定,覈實撥付。
基此,中央政府各機關對地方政府撥付計畫型補助款時,應先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核實撥付。
(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規範補助款撥付原則
為推動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工作,促進文化資產永續利用與保存,文資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補助辦法等據以訂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該要點規範補助對象包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公法人,以及具備文化資產保存實務經驗之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大專院校、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私有國定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其委託團隊,以及經認定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及重要傳統藝生等;補助內容依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之類別或性質,分為A、B、C、D類補助,其有相應之補助申請日期、程序、經費原則、審核及撥款方式;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者須依規定填報計畫資料與執行進度,受文資局監督考核,且補助款項須專款專用,計畫如有變更或無法履行時,需即時報該局核准,如計畫未依期發生權責,該局得以撤銷或廢止補助。
(三)近年偶有審計部減列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補助款歲出決算實現數之情事
依預算法第72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近年審計部查核文資局補助地方政府計畫型經費時,發現該局未於年度終了前,依前揭規定辦理經費保留,逕列為決算實現數,爰通知該局應予修正減列數並如數轉列保留數,減列情形為:112年度1億5,934萬9千元,占其原列決算實現數之9.50%;108年度353萬2千元,占其原列決算實現數之0.50%;107年度1,909萬8千元,占其原列決算實現數之2.43%(詳表3-1),詢據該局表示,前述減列實現數金額全數為「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經費。爰此,該局允宜確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按補助計畫適用之撥款條件及比率,確實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核實撥付,並積極輔導或訪視受補助單位,以利文化資產維護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表3-1 近年審計部審核文資局歲出決算修正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會計科目
原列決算
實現數
審計部修正增減數
審計部修正增減數占原列決算實現數之比率
業務計畫
用途別
112
文化資產業務
獎補助費
1,677,859
-159,349
-9.50
108
文化資產業務
獎補助費
701,709
-3,532
-0.50
107
文化資產業務
獎補助費
786,373
-19,098
-2.43
資料來源:文資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