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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辦理重大文化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之探討

一、近年對與文化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情形 日期:114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辦理重大文化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中央政府近年對文化政策之施政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許福添

一、近年對與文化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情形

為健全文化環境,保障人民平等參與文化之權利,尊重文化多樣性、自主性及創新性,文化基本法於108年6月5日制定公布並施行。為因應上開修正,截至114年6月止,中央政府所推動與文化相關之重要法規修正情形整理如下:

(一)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為因應社會變遷、文化多樣性發展,及考量促進文化藝術永續發展,文化部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併將名稱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於110年5月19日公布名稱及全文35條。新增權益保障專章,增訂促進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之輔導措施;廠商辦理政府機關等之藝文採購,應為其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直接勞務提供者,投保商業保險代之;提供契約指導原則及緊急危難協助之依據等,增進對藝文工作者權益之保障。此外,為活絡藝文產業市場,增訂參展或拍賣文物或藝術品交易兩項租稅優惠,包括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進口免預繳稅款保證金,皆為提升國內交易量及促成海外交易回流,以因應新情勢,帶動周邊產業發展,提高臺灣在國際藝術交易市場能見度。

(二)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建構豐富文化和創意內涵的社會環境,並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以創造經濟效益,爰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並於112年5月31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法將影視音內容產業納入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措施,文化部已於112年12月1日公告,有關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一定範圍為影視內容產業、聲音內容產業之開發、產製、流通,以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文化部辦理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或所得額減除之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等規定,並於同日起受理申請。據文化部統計,截至114年4月底,共有57件申請案,投資計畫規模合計約34.6億元,申請適用抵減金額約23.3億元。

(三)杜絕黃牛票之修法:依文創法第10條之1規定略以,凡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且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期有效遏阻黃牛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