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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辦理重大文化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之探討

四、公共電視經營依法應獨立自主且應有效使用經費,惟其收入仰賴政府益深,允宜積極拓展自籌財源以提升營運自主性 日期:114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辦理重大文化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相關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許福添

公共電視法第2條規定略以,公視基金會之經費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另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程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另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第29條規定公視基金會應本設立之目的有效使用經費。經查:

(一)公視經費來源除來自政府預算資源外,尚包括自籌財源,惟自籌財源占比呈下滑趨勢

該基金會自籌收入包含銷貨收入、活動收入、代製節目收入、受贈收入、租金、廣告收入及財務收入等,110至113年度決算自籌收入由4億2,317萬3千元略降至3億9,471萬6千元(詳表3-4-1),114年度預計為3億297萬8千元,均未及110年度自籌水準。另觀自籌收入占比由110年度之15.17%下滑至114年度預計為7.12%,雖總收入在113年度決算與114年度預算中出現明顯成長,但自籌收入比率並未隨之提升,反映營運成效未有效轉化為自力盈收能力,收入來源仰賴政府益深,有待提升來自民間之自籌收入。

表3-4-1 公視基金會110至114年度收支餘絀及自籌收入占比彙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總收入

2,789,184

2,554,587

3,460,267

4,752,833

4,254,111

—自籌收入合計數

423,173

312,634

296,360

394,716

302,978

1.銷貨收入

209,120

174,766

132,347

173,953

130,000

2.活動收入

993

4,140

3,459

2,797

17,000

3.代製節目收入

129,960

50,914

52,764

102,642

35,000

4.受贈收入

48,699

41,654

47,271

47,228

70,000

5.其他業務收入

(租金、廣告收入)

19,177

20,431

22,895

21,246

18,574

6.業務外收入(財務收入)

15,224

20,729

37,624

46,850

32,404

自籌比率(%)

15.17

12.24

8.56

8.30

7.12

本期餘(-絀)(A)

-129,580

-265,897

-149,225

558,766

-215,223

採權益法認列投資利益

(-損失)(B)

-105,160

-121,256

-201,665

-192,909

-140,868

本期餘(絀)扣除投資損失(A-B)

-24,420

-144,641

52,440

751,675

-74,355

說 明:1.表列110至113年度為決算數, 114年度為預算數。

2.113年決算賸餘數依契約責任及規劃項目保留於以後年度執行。

3.112年決算數調尾差(決算書為元,本表表達千元,故產生尾差)。

資料來源:彙整自公視基金會提供資料。

(二)為兼顧公視之公共性與永續經營目標,允宜積極增加自籌收入並妥謀營運改善措施,以提升經營績效

公視基金會110至112年度決算短絀介於1億2,958萬元至2億6,589萬7千元間,113年度決算雖有5億5,872萬6千元盈餘,惟114年度預算仍呈現2億1,522萬2千元短絀;若扣除依權益法認列華視投資損失後,除112及113年度決算外,110至111、114年度仍為短絀,短絀數介於2,442萬元及1億4,464萬1千元間,顯示公視基金會未來營運績效仍待持續提升。

公視基金會長期認列投資損失,其中112年度認列投資損失達2.02億元,為5年中最高,持續對整體財務狀況造成衝擊。此現象顯示,非核心資金運用策略需加強風險控管與績效審查,以避免造成不必要損失。依公共電視法第29條規定,公視基金會應本設立之目的有效使用經費,未來除須強化自籌能力外,更應優化財務結構與投資策略,才能兼顧公共性與永續經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