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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結構變動概況及歲計賸餘運用情形之相關問題探討

一、依總統於114年3月21日公布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條文,中央政府之稅課收入將大幅減少,允宜審慎規劃各項歲出計畫,並通盤檢視及研議與地方政府間之權責劃分相關事宜,以資因應 日期:114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結構變動概況及歲計賸餘運用情形之相關問題探討 目錄大綱:參、相關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惠雯

依總統於114年3月21日公布之財劃法修正條文,其中第8條第2項修正調整各級政府稅收之劃分規定,且如前開貳、一、(二)關於修正後財劃法對中央財源影響之說明,經財政部以114年度各稅預算資料設算,初估中央政府須增加釋出財源3,753億元,顯示中央政府之稅課收入將大幅減少,允宜審慎規劃各項歲出計畫,並通盤檢視及研修與地方政府間之權責劃分規定等事宜。茲說明如下:

(一)財劃法修正後中央政府可運用財源將大幅減少,允宜審慎規劃各項歲出計畫,俾利施政項目之順利推動或延續

按預算法第1條第3項及第28條第4款之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且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俾利行政院在確保財政收入之可行性下,擘劃施政方針及推展各項政務。

行政院於114年2月27日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財劃法部分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移請覆議,依行政院來函,關於財劃法修正條文第8條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財源部分,其窒礙難行之理由載有:「按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3兆1,325億元設算,經扣除無法刪減之法定義務支出1兆8,144億元,其餘歲出1兆3,181億元尚須刪減約28%,致各部會預算額度均受到衝擊,影響政府施政目標之達成。」、「有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已核定項目後續需賡續辦理計畫經費4,212億元,未來均須回歸總預算編列」、「各部會非法定義務支出之施政項目,包括國防支出、育兒津貼…、公共托育補助…、租金補貼…等項目,將難以照原規劃繼續執行。」等語。

據前開行政院所述,各部會預算額度皆受到衝擊,影響政府施政目標之達成,且部分非法定義務支出之施政項目,將難以照原規劃繼續執行,加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已核定項目後續需賡續辦理,未來均須回歸總預算編列等。爰此,為因應財劃法修正後中央政府可運用財源大幅減少,行政院允宜審慎規劃各項歲出計畫,俾利施政項目之順利推動或延續。

(二)立法院於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新增通過相關決議,經綜整部會解凍報告之說明資料,部分部會表示中央與地方事權移轉涉整體性政策規劃,應通盤一致性檢視及研議

依114年3月21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26191號總統令公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立法院審議結果新增通過決議略以:「有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3年12月20日正式立法院三讀程序。然而,同月23日行政院即召開記者會指出,基於錢隨事權移轉原則,中央承接之省府業務,應一併移回各地方政府辦理…。立法院審議財劃法時,即有多位委員要求依據地方制度法所規範之地方自治事項,合理指明依法應將財權、事權劃歸地方之事項,然而均未獲得公部門正式回應及提供精算金額。」爰通過決議凍結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客家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等7個部會相關預算,俟各該部會就「應移轉回歸地方自治之事權事項、金額、組織編制調整」及「配合事權調整所需之法規調適及時程規劃」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蒐集前開7個部會函報立法院之解凍報告,並彙整內容摘錄詳如表3-1,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說明其業務尚無涉地方事權事項、國家發展委員會未有應回歸地方自治之事權事項、財政部經初步檢討雖有涉及回歸地方政府辦理部分,但係屬免再彌補地方政府稅收損失,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與房屋稅條例等亦無須配合修正;又部分部會如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等則表示涉及中央與地方財源分配之財劃法雖修正,然制度規劃之相關法規如地方制度法未修正調整,且中央財主單位需重新檢視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確定各部會分配數額或盤點原則,各部會並據以重新評估對地方政府各計畫補助比例。再者,中央與地方事權移轉事項涉及相關部會業務與政策推行,影響範圍既廣又複雜,須透過整體性政策規劃。爰此,行政院及主計總處允應儘速進行跨部會研商,通盤一致性檢視及研議。

表3-1 行政院主計總處等7個部會函報114年度預算解凍報告內容摘錄彙整表

部會別

函文日期

解凍報告內容摘錄

行政院

主計總處

114.4.23

本總處職掌為政府歲計、會計、統計及主計資訊事宜,目前辦理業務尚無涉地方事權事項。

財政部

114.4.24

經初步檢討本部及所屬機關職掌業務,涉及回歸地方政府辦理部分,主要項目及相關法律規定說明如下:

1.本部賦稅署「地方政府土地增值稅款短少補助」:依據土地稅法…。

2.本部賦稅署「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3.本部賦稅署「地方政府房屋稅款短少補助」:依據房屋稅條例…。

4.綜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公布施行後,免再彌補地方政府稅收損失,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與房屋稅條例亦無須配合修正。

客家委員會

114.4.24

茲因「財政收支劃分法」剛公告實施,本會將配合行政院整體政策方向積極辦理。

國家發展

委員會

114.4.23

國家發展委員會未有應移轉回歸地方自治之事權事項。

經濟部

114.4.25

1.因應「財政收支劃分法」所需應移回歸地方自治之事項,涉及中央政府各項攸關民生、公共建設等政策之推行,亦涉及中央政府多個行政部會分工,影響範圍廣且複雜,尚須透過行政院整體通盤政策規劃,及內政部所訂之「地方制度法」規範,始能依循辦理相關作業。

2.有關本部就「應移回歸地方自治之事權事項、金額、組織編制調整」及「配合事權調整所需之法規調適及時程規劃」,尚非短時間內可以盤點及提出事項,後續俟行政院政策方向及相關規範確立,本部將接續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教育部

114.4.25

考量各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增加比例不一,地方財力級次之分級可能需重新排序,因此除中央需重新檢視地方財力級次,本部據以重新評估對地方政府各計畫補助比例外,本部奉行政院核定及依相關法規全額補助之計畫亦需配合行政院規劃重新檢討補助比例,或審慎評估全數由地方自籌經費辦理之成效等。

交通部

114.4.25

中央及地方事權移轉應通盤一致性檢視

1.…,惟相關事權由中央轉移地方之調整事項,所涉範圍非僅交通事務,如內政、教育等亦均有影響,可見此屬通案檢視之議題,有待通盤研議。

2.委員用心關切此等議題,然涉及中央與地方財源分配之財劃法雖有修正,涉及制度規劃之相關法規如地方制度法並未修正調整;再者,財劃法係將中央與地方財源收入進行分配,而中央於整體預算考量下,將如何規劃及分配所屬相關部會之預算,亦須俟中央財主單位確定分配數額或盤點原則,方能研判在此分配數額或盤點原則之下,相關事權事項以移轉回歸地方辦理為宜,並進而討論研議相關業務金額、組織編制員額與配套法規等議題。換言之,此涉中央與地方事權整體性規劃,並非單一部會之議題。

說 明:整理自表列7個部會函報立法院之解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