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算法第83條
我國特別預算法制始於21年,依當時預算法第75條規定係稱非常經費預算,其支出性質屬緊急且大宗之支出,且應符合3款法定要件,分別為:國防緊急設施、重大災變及緊急重大工程。嗣預算法歷經數度修正特別預算提出之法定要件後(詳表1),現行預算法第83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爰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倘有符合前揭4款情事之一,行政院得據以提出特別預算。
(二)特別條例
由於預算法第83條已賦予行政部門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之權限,故行政院理當可依此規定提出特別預算。惟自90年度中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以來,行政院所提特別預算均先行提出特別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俟本院三讀通過及經總統公布後,始據以提出特別預算案送本院審議。是以,實務上,特別條例亦是我國編列特別預算之法源。
表1 預算法有關提出特別預算法定事由之主要沿革情形表
制定日
(修正日)
公布日
預算法條次
法定事由
21.8.13
21.9.24
第75條
國家因左列情事之一臨時發生有大宗支出之必要時,得辦理非常經費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
二、重大災變。
三、緊急重大工程。
26.3.19
26.4.27
第6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提出非常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
二、國家經濟上之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37.5.1
37.5.27
第60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之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42.6.5
42.6.20
第57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60.12.10
60.12.17
第7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87.10.15
87.10.29
第83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本中心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