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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預算之提出是否應以制定特別條例為前提之探討

一、現行特別預算制度之法源依據 日期:114年9月 報告名稱:特別預算之提出是否應以制定特別條例為前提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特別預算制度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沈寧衛

(一)預算法第83條

我國特別預算法制始於21年,依當時預算法第75條規定係稱非常經費預算,其支出性質屬緊急且大宗之支出,且應符合3款法定要件,分別為:國防緊急設施、重大災變及緊急重大工程。嗣預算法歷經數度修正特別預算提出之法定要件後(詳表1),現行預算法第83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爰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倘有符合前揭4款情事之一,行政院得據以提出特別預算。

(二)特別條例

由於預算法第83條已賦予行政部門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之權限,故行政院理當可依此規定提出特別預算。惟自90年度中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以來,行政院所提特別預算均先行提出特別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俟本院三讀通過及經總統公布後,始據以提出特別預算案送本院審議。是以,實務上,特別條例亦是我國編列特別預算之法源。

表1 預算法有關提出特別預算法定事由之主要沿革情形表

制定日

(修正日)

公布日

預算法條次

法定事由

21.8.13

21.9.24

第75條

國家因左列情事之一臨時發生有大宗支出之必要時,得辦理非常經費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

二、重大災變。

三、緊急重大工程。

26.3.19

26.4.27

第6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提出非常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

二、國家經濟上之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37.5.1

37.5.27

第60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之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42.6.5

42.6.20

第57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60.12.10

60.12.17

第7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緊急重大工程。

五、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87.10.15

87.10.29

第83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本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