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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預算之提出是否應以制定特別條例為前提之探討

二、歷年中央政府特別預算編列概況及編列依據 日期:114年9月 報告名稱:特別預算之提出是否應以制定特別條例為前提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特別預算制度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沈寧衛

(一)歷年中央政府特別預算編列概況

38年度以前,中央政府所辦理特別預算多與總預算案一併編製,並送立法院審議,且無特定名稱,39年度則未辦理特別預算。經統計40至114年特別預算編列情形(詳附錄1),該期間概約75年,合共編列60次特別預算,總計編列特別預算約6兆3,714億7,568萬元。

(二)歷年中央政府特別預算編列依據

有關中央政府歷年所編特別預算,經檢視89年度以前包括興建臺灣區南北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加速農村建設重要措施特別預算,以及糧食平準基金特別預算等,均依當時預算法第75條規定辦理。惟依預算法所提出之特別預算須遵循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範,中央政府爰自90年度起均以特別立法方式制定特別(暫行)條例,以另外取得編製特別預算之法律基礎,包括: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含第二期)、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含93、94、95、96、97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含1至5期)、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原預算(含第1至第4次追加預算)、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以及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等均屬之(詳附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