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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預算之提出是否應以制定特別條例為前提之探討

二、特別條例與特別預算於審議階段之差異

有關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之審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法律案及預算案均應經本院三讀議決,嗣經總統公布後,始成為正式法律及法定預算。其中特別預算案之審議程序,依預算法第84條係準用總預算之規定,惟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之規定,於必要時得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故毋須比照總預算案交由各委員會分別審查,以兼顧特別預算之緊急時效性,並節省審議時間。

另有關法律案之審議方式,立法院可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預算案之審議,依大法官釋字第391號解釋則可刪減特定預算科目及金額,但不得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且經本院三讀通過後之法律案屬持續性法律,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而三讀通過後之預算案則屬措施性法律,其效力僅及於預算期間(詳表2)。

表2 法律案與預算案於審議階段之差異摘要表

項目

法律案

預算案

審議方式

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可刪減特定預算科目及金額,但不得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可否作成自行調整之決議

否(文字不可自行調整)

可(實務上,可作成刪減細節由該機關自行調整之決議)

是否有審議時程之規定

有(總預算案)

無(特別預算案)

是否須三讀通過

規範效力

持續性法律

措施性法律

資料來源:整理自憲法法庭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