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別條例與特別預算於審議階段之差異
有關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之審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法律案及預算案均應經本院三讀議決,嗣經總統公布後,始成為正式法律及法定預算。其中特別預算案之審議程序,依預算法第84條係準用總預算之規定,惟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之規定,於必要時得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故毋須比照總預算案交由各委員會分別審查,以兼顧特別預算之緊急時效性,並節省審議時間。
另有關法律案之審議方式,立法院可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預算案之審議,依大法官釋字第391號解釋則可刪減特定預算科目及金額,但不得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且經本院三讀通過後之法律案屬持續性法律,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而三讀通過後之預算案則屬措施性法律,其效力僅及於預算期間(詳表2)。
表2 法律案與預算案於審議階段之差異摘要表
項目
法律案
預算案
審議方式
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可刪減特定預算科目及金額,但不得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可否作成自行調整之決議
否(文字不可自行調整)
可(實務上,可作成刪減細節由該機關自行調整之決議)
是否有審議時程之規定
無
有(總預算案)
無(特別預算案)
是否須三讀通過
是
是
規範效力
持續性法律
措施性法律
資料來源:整理自憲法法庭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572
下載
2025-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