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別預算案之提出不以制定特別條例為前提,惟綜觀歷年特別預算有六成餘先制定特別條例再編列特別預算,且自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以來皆循此模式辦理,已成行政實務與議事慣例
日期:114年9月
報告名稱:特別預算之提出是否應以制定特別條例為前提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特別預算之提出是否應以制定特別條例為前提之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沈寧衛
按預算法第83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已賦予行政部門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之權限。爰此,早年行政院多援引預算法第83條(原預算法第75條)規定提出特別預算;近年則多先制定特別條例再編列特別預算,並透過特別條例鬆綁財政紀律相關規範,包括鬆綁預算法有關經資門支出與經費流用等限制,以及公共債務法有關年度債務流量管制等規範,俾使特別預算之編列與執行更具彈性。
是以,綜觀歷年特別預算之提出,尚不以制定特別條例為前提,90年度中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以前,概以當時預算法之規定編列特別預算,之後則均制定特別條例再編列特別預算。經統計自40年度「反攻大陸準備事項特別歲入歲出預算」迄今已編列60項特別預算,其中概有23項係依據當時預算法規定編列特別預算,另37項則均制定特別條例編列之,占比61.67%,爰此作法似乎已成為行政實務及本院之議事慣例,期間雖歷經執政黨輪替及國會政黨比例更迭,均未變更此模式,顯示行政與立法部門對先行制定特別條例,再編列特別預算之作法似具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