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行法律並未規範特別預算之提出是否應先行制定特別條例,爰謹就以下兩種情境,分析其對行政職權及立法職權之利弊影響(詳表5)。
(一)逕依預算法第83條規定,編列特別預算
1.行政職權面向:行政院可依據預算法第83條各款要件之規定,迅速籌編及提出特別預算。惟未有特別條例賦予鬆綁預算法、公共債務法等財政紀律相關規範,故降低施政彈性;且因歷屆國會立委通常對於行政院所提特別預算是否符合預算法第83條各款之法定要件,均多所質疑與爭議,故通過特別預算之政治阻力似乎較大。
2.立法職權面向:本院可就行政院提出之特別預算,逐一審視其是否符合預算法第83條各款要件之規定,以落實該法條之統制機能;且因逕依預算法提出特別預算,故未能排除財政紀律相關法規之適用,亦未削弱本院對特別預算編製與執行之監督權,包括經資門預算編列、經費流用及年度債務流量管制等。惟對於是否符合預算法規定要件,於審查時爭議較多;加以近次特別預算執行期程短為1年(如98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長則9年(如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至5期特別預算為106至114年),爰本院僅就特別預算案加以審查,較難窺計畫全貌,且對政策討論之參與度亦較低。
(二)先制定特別條例,再編列特別預算
1.行政職權面向:依據特別條例所編列之特別預算因具備法律授權,故其嚴謹度較高,並可於條例內鬆綁財政紀律等相關限制,以提高特別預算編列及執行之彈性,且透過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之討論,有利於長期規劃更臻完善之計畫內容。惟有關法案之提出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倘再加上特別預算審議期程,則所耗費時間恐較長。
2.立法職權面向:由於法案之提出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故立法院於法案審議過程中,可就特別條例之計畫項目、執行期程及經費上限等規定提出審查意見,故可提高政策參與度,對行政部門之監督力道較強。惟此模式恐使特別預算之提出更常態化;且各該特別條例中常未明確指出所依據預算法第83條之法定事由,恐弱化該條文之統制機能,失卻特別預算之立法精神;另特別預算多1次編列多年經費,故本院1次授權多年期特別預算,相較總預算採年度審議方式,恐降低本院預算審議之監督密度。
表5 特別預算提出方式之行政及立法權限情境分析表
提出方式/面向
行政職權
立法職權
情境一:
逕依預算法第83條規定,編列特別預算
利:
- 法律基礎清楚
- 反應迅速
弊:
- 無法規鬆綁、降低施政彈性
- 政治阻力較大
利:
- 落實預算法之統制機能
- 未弱化預算監督權
弊:
- 審查爭議多
- 難窺計畫全貌
- 政策參與度低
情境二:
先制定特別條例,再編列特別預算
利:
- 嚴謹度高
- 可鬆綁法規、提高施政彈性
- 使長期計畫更臻完善
弊:
- 但立法耗時
利:
- 提高政策參與度
- 監督力強
- 經費上限明確
弊:
- 常態化、弱化預算法精神
- 降低監督密度
資料來源:本中心整理。
綜合上開兩種情境分析可悉,行政院是否應先行制定特別條例再編列特別預算,對行政職權與立法職權之影響利弊互見,容待審度個案評估,俾以提升施政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