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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九十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財政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九十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日期:92年3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編號:92011
  • 壹、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 一、債務基金未依法定預算還本三三五億元,而逕為展延,與法不合
    • 二、債務付息支出與原編預算數差距頗大,利息支出估算未盡確實
    • 三、債務利息支出高達一千多億元,卻有超額利息收入,財務調度效能欠佳
  • 貳、地方建設基金

    • 四、該基金功能未有效發揮,致尚有充裕資金尚未提供貸款業務
    • 五、該基金與公共造產基金功能雷同,宜予合併
  • 參、行政院開發基金

    • 六、該基金尚有未分配賸餘五六億餘元,宜予繳庫
  • 肆、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 七、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決算數一○二億餘元,其中部分項目之支付,與法未合
    • 八、該基金短期借款二○○億元,似有過度融資,徒增利息負擔,核非允當
  • 伍、國家金融安定基金

    • 九、該基金之操作,未符「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
    • 一○、國安基金應儘速提出退場機制,以免長期干擾股市的正常運作
    • 一一、為支付利息費用新增借款六五億餘元,應列入公共債務法當年度舉債額度內規範
  • 陸、金融重建基金

    • 一二、財政部於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即強制將信合社及農會信用部讓與特定銀行,與法未合
    • 一三、財政部命令信合社及農會信用部讓與特定銀行,並由重建基金賠付其虧損,於法未合
    • 一四、政府未有效監理金融機構經營效益,營運不佳惟員工待遇及福利偏高,有待檢討
    • 一五、中興銀行弊案延誤處理,致釀成鉅額虧損,宜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 一六、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似有違憲之嫌
    • 一七、條例修正草案,將財團經營不善之損失成本,轉由全國納稅人分攤,不符社會公平正義
    • 一八、條例修正草案設計以特別股方式入股之制度,核非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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