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第1項、衛生福利部 日期:109年3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7款、衛生福利部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本特別預算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編列169億5,806萬8千元,包括強化邊境檢疫及應變醫院整備、施行病患隔離治療、開設集中檢疫場所46億2,872萬9千元、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防疫資訊系統建置、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17億1,496萬3千元、辦理防疫物資徵用、採購、運送、口罩檢驗及諮詢專線28億5,637萬9千元、辦理疫苗、快篩試劑及治療藥物等研發計畫9,720萬9千元、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補助醫療機構因防疫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因收治病患營運損失30億1,800萬元、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45億6,478萬8千元及發給民眾急難紓困救助7,800萬元(詳附表1),謹評估如下:

附表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衛福部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說明

金額

醫療保健支出

強化邊境檢疫及應變醫院整備、施行病患隔離治療、開設集中檢疫場所

4,628,729

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防疫資訊系統建置、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

1,714,963

辦理防疫物資徵用、採購、運送、口罩檢驗及諮詢專線

2,856,379

辦理疫苗、快篩試劑及治療藥物等研發計畫

97,209

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補助醫療機構因防疫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因收治病患營運損失

3,018,000

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

4,564,788

社會救助支出

發給民眾急難紓困救助

78,000

合計

16,958,068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本特別預算案。

一、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編列45億餘元,尚無具體項目,宜注意經費支用並加強管控

衛福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強化邊境檢疫及應變醫院整備、施行病患隔離治療、開設集中檢疫場所等所需經費46億2,872萬9千元;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防疫資訊系統建置、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等所需經費17億1,496萬3千元;暨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45億6,478萬8千元(預計辦理項目明細詳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名稱及工作項目

預算案數

說明及所需經費

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強化邊境檢疫及應變醫院整備、施行病患隔離治療、開設集中檢疫場所等

4,628,729

補助應變醫院啟動徵調醫護與工作人員薪資、津貼及施行病患隔離治療等

2,990,075

開設集中檢疫場所、發給接受檢疫者防疫補償金及檢疫場所徵調人員津貼等

1,475,988

增聘邊境檢疫人力、辦理後送個案及製作出入境旅客衛教宣導資料等

152,666

辦理感染管制相關查核、專家諮詢、研習及衛教品製作等

10,000

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防疫資訊系統建置、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等

1,714,963

購置檢驗試劑、耗材、儀器設備、委託指定檢驗機構檢驗及檢體運送等

1,196,990

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等

146,430

動員人力加班、開設指揮中心運作等

144,300

建置防疫個案查找系統、提升防疫資訊系統效能、辦理健保資訊醫療服務系統開發及購置硬體設備等

127,243

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

100,000

因應疫情變化辦理防治工作

4,564,788

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

4,564,788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本特別預算案。

經查:

(一)當前COVID-19疫情已蔓延全球63國,允宜持續蒐整國際疫情發展及防疫缺口等情資,以利借鏡與即時採行應變方案

近年來我國陸續遭受傳染病疫情之威脅,例如92年SARS、98年H1N1流感、102年H7N9流感與H6N1流感、105年茲卡病毒等,因傳染病之發生具不確定性、無法事先有效預測,且全球氣候變遷、國際間往來頻繁,致新興傳染病崛起、病原體變異程度日趨複雜,而不明原因傳染病之檢測與病原掌握等,尚有賴國際之現代化檢驗技術、監測與合作交流。在當前COVID-19(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擴散,截至2020年2月29日上午9時止,受影響國家數達63國,全球確定病例數8萬6,413例、死亡病例數2,977例(全球致死率3.4%),且傳染病無國界,為收控制疫情之效,疾管署允宜持續蒐整國際疫情與各國防疫作為、防疫缺口情資,以茲借鏡研擬應變方案。

(二)允宜縝密規劃醫療人力物力整備,並妥適調控防疫、邊境檢疫、檢驗等量能,俾完善我國整體防疫網絡

為防堵境外感染,加強邊境管制並進行各項防疫工作,衛福部於109年1月15日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嗣考量中國大陸COVID-19疫情尚未平息,且泰國、日本、韓國等鄰近國家接連出現自武漢移入之確診個案,研判疫情已有明顯社區傳播及疫情擴大情形,於同年月20日宣布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中心),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加強港埠檢疫措施、民眾風險溝通與衛教宣導、針對醫療院所感染管制預作規劃、演練等,並為國內口罩需求之合理配置及運用,自同年1月31日起全數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並訂定分配原則。以現階段而言,在疫情中心先期部署及統籌調控下,國內COVID-19疫情及確定病例數尚未如其他國家大幅擴增,已見初效,允宜賡續妥適調控各項防疫、監測及檢疫等措施,以完善我國防疫網絡。

復以,醫院收治疑似或COVID-19病患之量能及充足性乙節,我國負壓隔離病房約有1,100床,原以旅遊史作為採檢條件時,可用負壓隔離病房床數多維持400床左右,日前擴大採檢條件及增加需隔離採檢民眾,致該等病房用量增加;依衛福部109年2月26日發布新聞稿,為擴大收治量能超前部署,將要求全國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共134家規劃設置專責病房或區域,以收治疑似呼吸道疾病或COVID-19個案,且為配合該類病房之設置,醫院調整增設之隔離病床數得不受設置比例上限之限制。另當前防疫重點首在控制疫情發展,防疫如同作戰,而醫療人員乃最重要戰士,故衛福部允宜持續因應疫情發展,採行合理醫事人力之調度措施及備援機制,以維持醫療量能不受疫情衝擊。

(三)編列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45億餘元,占衛福部主管防治經費之27.04%

本特別預算案編列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45億餘元,尚無具體項目,係未來疫情發展因應增加業務量或臨時需求項目,類似準備金性質。基於國際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現階段難以有效掌握未來發展,尚有其需,惟金額甚鉅,占衛福部主管防治經費之27.04%,後續經費之支用應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所定防疫事項為範疇,並強化管控。

綜上,當前COVID-19疫情已蔓延全球63國,衛福部及所屬允宜持續蒐整國際疫情發展及防疫缺口等情資,以利借鏡與即時採行應變方案,並縝密規劃醫療人力物力整備、妥適調控相關防治工作量能,俾完善我國整體防疫網絡及增進整體防疫效能。另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編列45億餘元部分,尚無具體項目,宜注意經費支用並加強管控。

二、允宜掌握防疫用醫療器材及藥品供應能量與需求現況,並強化口罩檢測作業與防疫宣導事宜,俾利疫情整備及應變措施更臻完善

為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推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防疫措施,衛福部於本特別預算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科目項下編列防疫物資徵用、採購、運送、口罩檢驗及諮詢專線等經費28億5,637萬9千元,處理疫情物資購置、徵用、整備及相關應變事宜。經查:

(一)防疫經費主要用途概述

為推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防疫工作,衛福部編列該項防疫經費28億5,637萬9千元,其中人事費583萬元,用於人員加班費,處理疫情緊急應變事宜及奉派進駐疫情指揮中心輪值等工作;業務費28億4,891萬5千元,其中物品費27億2,101萬8千元,主要係購置與徵用口罩等用醫材所需經費;投資及設備163萬4千元,購置防護裝備等,辦理事項概述如下:

1.各式口罩、防護衣、隔離衣等防疫物資徵用、採購及運送等經費28億3,462萬8千元:主要係徵用口罩無償撥用予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醫療院所12億8,000萬元、外科手術徵用口罩6億2,700萬元、國內外科口罩因應疫情而產能過剩量之收購經費3億1,920萬元、隔離衣1億9,350萬元、防護衣9,600萬元、外科口罩採購9,300萬元及徵用、採購N95口罩6,204萬元等。

2.防疫藥品與醫療器材調度及口罩諮詢、檢驗等所需經費2,175萬1千元:包括人員加班費583萬元、防疫醫材、藥品及媒體宣導費551萬2千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應變口罩專線諮詢緊急採購235萬7千元、委辦「防疫用醫療器材物資管理計畫」250萬元、委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變作業」91萬8千元、口罩品質檢驗費300萬元、個人防護及緊急應變防護裝備163萬4千元。

(二)允宜確實掌握防疫用醫療器材及藥品供應能量與需求現況,強化口罩檢測作業與防疫宣導措施,並妥適運用相關人力

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日趨嚴峻,防疫用醫療器材如耳溫槍、酒精、醫療用口罩等用品需求大增,衛福部允宜蒐集相關醫療器材供需資訊,掌握必要性器材之供應量能,並建置醫療資源及分配機制,俾提供醫療器材採購、徵用、整備及調度之參據;且善用各類通路進行防疫相關資訊宣導,以避免因資訊落差引起之恐慌。另鑒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08年初公布「市售防霾(PM2.5)口罩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顯示25個樣本中有17個品質檢測不合格,22個不符合標示規定,已儘速督促業者改善並依法查處;且近日檢警調單位亦正加強查察,以防品質不良口罩趁機流入市面,故該部應加強抽樣稽查,以維護市售口罩品質與效能;又編列防疫業務人員加班費,且增聘助理人員協助處理行政事宜,允宜視疫情實際狀況,妥適運用相關人力。

綜上,為有效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衛福部允宜確實掌握防疫用醫療器材及藥品供應能量與需求現況,為日趨嚴峻的疫情作充分之預先準備;強化口罩檢測作業及防疫宣導措施,俾利疫情整備及應變措施更臻完善,並妥適運用相關人力,以提升政府部門防疫工作推動成效。

三、為有效支援國家防疫,國衛院允宜加強疫苗及抗病毒藥物等研發與執行能量,並與國內相關學研單位持續交流合作

衛福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9,720萬9千元,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辦理防疫相關研發計畫所需經費。經查:

(一)本特別預算案中,國衛院預計辦理3項研發計畫

於本特別預算案國衛院預計辦理3項研發計畫,包括1.疫苗研發計畫5,242萬7千元、2.快篩試劑研發計畫2,314萬元及3.治療藥物研發計畫2,164萬2千元。(預計辦理工作項目明細詳如附表1)

附表1:本特別預算案衛福部編列由國衛院預計辦理項目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名稱

預算案數

工作項目明細

疫苗研發計畫

52,427

產程開發設備、製備緊急/戰備之治療型馬血清、研發胜肽疫苗、DNA疫苗、治療性抗體、ABSL3病毒培養與維護相關耗材、研發及構築生產Ad-nCoV-S疫苗平台、VSV疫苗平台、核心試劑及分析VSV pseudovirus及動物模式、重組次單位疫苗開發、Lenti-pseudovirus平台、核心試劑及分析、單株抗體製備等。

快篩試劑研發計畫

23,140

基因合成、重組蛋白純化相關試劑、胎牛血清、核酸限制酵素、細菌培養皿、細胞培養基、基因工程轉殖試劑、抗體純化管柱、動物費、抗體、重組蛋白、試劑片夾、病毒培養純化組、一般化學藥品與耗材、GMP製程相關材料、製備腹水、單株抗體特性分析及多株抗體等。

治療藥物研發計畫

21,642

人工智慧-抗體檢測設計開發與小分子藥物設計與篩選、老藥新用策略、娃兒藤植物藥、瑞德西韋合成等所需儀器設備、購買化學原料藥、分裝既有化合物、病毒活性測試平台、活體外分析與動物試驗所等耗材、抗體合成與測試等。

小計

97,209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本特別預算案及洽詢國衛院之資料。

(二)綜整各國COVID-19疫苗研發進度,最快於1年後開發出疫苗

2019年12月起中國湖北省武漢市發現多起病毒性肺炎群聚,嗣檢出病原體為一種新型冠狀病毒,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20年2月11日訂名為COVID-19(2019新型冠狀病毒);依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公布資訊,截至2020年2月29日上午9時止,本次疫情擴散至今受影響國家數達63國,全球確定病例數8萬6,413例、死亡病例數2,977例,全球致死率為3.4%。

各國除防疫措施外,刻正進行COVID-19疫苗相關研發事宜,茲將歐美等國研發疫苗進度摘述如下:

1.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成立疫苗研究團隊,計畫3個月內開始人體測試,最快1年開發出疫苗。又美國基因工程公司Greffex表示已研發出預防COVID-19疫苗,並開始進行動物測試。

2.英國:倫敦帝國學院(Imperial College London)教授沙托克(Robin Shattock)所帶領疫苗研發團隊,將在下個實驗階段開始初步人體臨床試驗,最快明年初可上市。

3.德國:CureVac生技公司宣布獲得資金挹注投入疫苗研發,預計5至6個月後可展開人體臨床試驗。

4.另中國科技部宣稱部分疫苗已進入動物試驗階段,最快將於4月下旬申報人體臨床試驗。

(三)國衛院允宜強化執行能量,及早完成疫苗、快篩試劑及藥物等研發事項,並與國內相關學研單位持續交流合作

據國衛院提供與本次特別預算案之說明及近日發布新聞資料,推動3項研發重點計畫及辦理進展擇要如下,該院允宜賡續加強辦理各項研發計畫,期有效協助政府因應COVID-19之防疫工作:

1.疫苗研發計畫:於農曆年前得知該肺炎病毒基因序列後即啟動疫苗研發計畫,目前4大規劃方向,包括合成胜肽疫苗、重組病毒疫苗、DNA疫苗及次單元疫苗,其中合成胜肽疫苗將可以最快進入臨床試驗。

2. 快篩試劑研發計畫:利用過去與國防醫學院預防醫學研究所合作開發抗SARS病毒之抗體為基礎,挑選出可以辨識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毒之抗體,以利投入檢驗試劑開發。

3. 藥物研發計畫:以人工智慧找藥、老藥新用、娃兒藤植物藥及瑞德西韋(Remdesivir)等化合物試合成等4策略進行;關於瑞德西韋化合物試合成部分,研究團隊於109年2月5日啟動美國藥廠吉立亞公司(Gilead Science)瑞德西韋藥物合成試演練,旋於2月19日成功完成毫克級合成,並即投入公克級合成演練,原預定2週作業時程,亦提早於2月24日完成公克級合成,同時已有國內廠商表達後續大量合成生產之意願。

又現階段國內學研單位各自運用專長與技術,多管齊下投入 COVID-19 之快速篩檢工具、藥物與疫苗研發,中央研究院研究團隊亦於109年2月20日合成百毫克級瑞德西韋;復據國衛院表示,中央研究院與國衛院之研究團隊皆是第一次試製合成瑞德西韋,雙方皆獲得很好進展與結果,目前已設立討論群組,並針對未來交流或合作機會進行評估與討論。

綜上,國衛院乃我國唯一任務導向之醫藥衛生研究機構,為我國醫藥衛生戰略中重要角色之一,因應COVID-19疫情緊急情勢,允宜賡續強化疫苗、快篩試劑及藥物開發之研究與執行能量,並與國內相關學研單位交流合作,俾有效支援國家防疫。

四、健保署允宜妥擬醫療機構之補貼、補償等相關規範,主管機關衛福部並應儘速依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

衛福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10億3,050萬元,係預計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辦理補助醫療機構因防疫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因收治病患致營運損失所需經費。

依健保署說明,本次所需經費之估算包含醫院(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基層診所與藥局兩大類,各以設置負壓隔離病床之醫院、108年特約之基層診所與藥局為範疇,推估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家數及收入損失。又健保署表示,因健保醫療費用總額係依協商結果而定,而前開補助醫療機構因防疫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因收治病患致收入損失非屬健保給付範圍,無法於109年健保總額調整支應,且本次類似92年SARS狀況,當時亦補助醫療院所受疫情影響之損失。

復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業於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依特別條例第9條之規定,政府對於受COVID-19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機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補貼,且應對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予以適當補償,而前開醫療機構之認定、補貼、補償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福部擬訂後,報行政院核定;據悉衛福部及所屬健保署等單位刻正分工,針對業管部分進行研擬作業中,故衛福部及所屬允宜周妥研擬規範,儘速依法完成相關辦法之擬訂程序,以利後續補貼(償)作業之遂行。

綜上,健保署允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規定,妥擬醫療機構之補貼、補償等相關規範,衛福部並應儘速依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

五、編列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防疫補償金及急難紓困救助金,尚屬防疫業務所需,惟為避免浮濫發放,允宜詳予規範補助標準

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即新型冠狀肺炎,下稱COVID-19)急速蔓延,對國內社會及經濟所造成之衝擊,為有效遏止疫情,適時實施特定強制隔離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衛福部擬對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發給防疫補償金,編列18億2,000萬元;另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發給急難紓困救助金,編列7,800萬元。有關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之計算標準為每人每日發給1,000元,人數推估為13萬人,隔離14天;另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估計2,600人,每人發給急難紓困救助金3萬元。經查:

(一)對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發給防疫補償金及急難紓困救助金,尚屬防疫業務所需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鑒於COVID-19傳染性極強,且全球各地快速爆發之原因係部分國家、地區未落實居家隔離、檢疫政策,因此衛福部對於民眾配合政府規定居家隔離或檢疫措施者,提供防疫補償金及急難紓困救助金,使被隔離者安心接受隔離,減輕民眾生活及經濟上之不便,尚屬防疫業務所需。

(二)鑑於當年發放「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隔離慰問金存在部分之缺失,衛福部允宜詳予規範補助及發放標準,並要求受補助單位確實執行

經查本院於92年5月通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內政部依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編列慰問金9億5千萬元;另認定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不幸死亡或為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因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家計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救助後仍無法紓困者核給急難紓困救助金,編列5千萬元。

惟上述慰問金發放時不斷放寬發給對象,如臺北市政府發給對象不僅以衛生機關要求強制隔離之民眾,尚擴大至社會、民政、教育、警政等單位;又依據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針對該市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疫計畫之檢討意見,核有部分申請者未依規定檢附證件,如未檢附隔離通知書影本或非居家隔離通報名冊上者,甚至無里、鄰長證明,而係以自行書寫切結書方式申請慰問金,顯示發放作業規範未臻周延,且審核寬鬆,致慰問金之發放有浮濫之處。

綜上,衛福部擬對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發給防疫補償金,及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發給急難紓困救助金,確有其必要,惟鑑於內政部當年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居家隔離者慰問金作業,核有發放作業規範未臻周延,且審核寬鬆等缺失,衛福部允宜詳予規範補助及發放標準,並要求受補助單位確實執行,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以確實發揮計畫效益。

(分機:1931 何殷如、分機:8660 黃惠雯、分機:1930 芮家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