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宜儘速完成相關補助辦法與執行規範之訂定,並妥善執行,俾利發揮紓困與振興計畫之成效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藝文產業之影響,文化部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8億元,辦理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辦理藝文場所消費及票券抵用券及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方案等計畫(詳附表1)。
附表1:文化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 目
金 額
1.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所需經費
380,000
2.補助辦理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所需經費
20,000
3.辦理藝文場所消費及票券抵用券所需經費
300,000
4.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方案所需經費
100,000
合 計
800,000
※註:1.資料來源,摘錄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歲出計畫提要及概況表」,本報告整理製表。
經查:
(一)允宜儘速完成相關補助辦法及執行規範研訂作業,俾有明確準據辦理紓困與振興補助計畫
為因應文化藝術事業、團體及個人遭受疫情之衝擊,文化部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所需經費3億8,000萬元,擬供補助人員薪資、展演映活動取消、延期或退票之製作成本、場地租金、研發創新及人才培訓等。據該部說明,將研訂「文化部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文化藝術事業紓困及振興辦法」,惟截至目前(2月27日止)前開辦法尚未訂頒。
另有關辦理藝文場所消費及票券抵用券計畫3億元,相關執行規範亦尚未完成訂定,文化部宜儘速完成相關補助辦法及執行規範,俾有一致且明確之準據,以利後續辦理紓困振興補助與藝文場所消費及票券抵用券計畫。
(二)部分事項於年度預算常態性業務已有辦理,允宜明確界定與本特別預算案之區隔,俾利妥善運用有限資源,並增執行成效
1.查文創業者貸款利息補貼乃文化部常態性業務,嗣108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文策院)成立後,文化部將該項業務移由文策院辦理,該利息補貼資金則由文化部補助該院之營運經費支應。是以,文化部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2,000萬元補助文策院辦理補助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業務,與前開年度計畫相似,文化部允宜妥善監督文策院訂定明確之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規範,俾與年度預算原有之常態性貸款利息補貼業務有所區隔,以期特別預算資源能確實用於受疫情衝擊之藝文業者,俾發揮本特別預算案之紓困振興效益。
2.本特別預算案有關辦理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方案計畫中,有關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振興培力活動等,與文化部年度公務預算辦理之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及博物館事業推展計畫相似,文化部允宜妥善擬定本特別預算案藝文產業振興方案執行規範,俾使振興方案特別預算與年度預算適當區隔,以增執行效益。
綜上,文化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藝文產業之影響,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等4項計畫計8億元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文化部允宜儘速完成相關紓困補助辦法研訂作業,並妥善執行,俾利增加紓困與振興計畫之執行成效。 (分機:8656 凃玉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