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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推動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彙總報告

二、重要決議事項彙整 日期:109年3月 報告名稱: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推動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彙總報告 目錄大綱:二、重要決議事項彙整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施岑佩

經查閱本院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其中有助推動我國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共計26項,謹摘錄相關決議內容,詳如下表:

項次

決 議 內 容

備註

1.

(十四)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之旨,各國政府應竭力維護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權益,合先敘明。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取得居留證者需經半年等待期,始可納保;我國許多新移民婦女來臺未滿半年,便已有孕,卻礙於健保法之規定,使是類婦女無法納入我國健康保險體系,令新移民懷孕婦女被排除於社會安全網絡之外,此況不僅嚴重侵害新移民懷孕婦女及其胎兒之應有權益,亦有違我國人權保障之核心價值。爰請行政院針對未納保新移民懷孕婦女之相關醫療補助提出可行之具體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

2.

(一)109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預算11億4,1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中央選舉委員會係為國家選務最高機關,建立歷年選舉之完整資料與分析,對於我國民主政治發展至為重要;又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歷年選舉結果之投票人性別、年齡等相關資訊之調查,付之闕如,亦無法使國人、研究者查閱相關資訊,實不利於我國民主政治之深化;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過去研究效益及未來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3.

(三)我國歷年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資料係公開於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資料庫網站」及「重大選舉資訊」專區中,選舉資料庫網站依選舉別公開各種選舉概況、政黨、候選人得票情形及各投票所明細及概況等,可透過該網站公開資訊知悉選舉人數、投票數及投票率等資訊,另查網站之重大選舉資訊專區,亦公開各種選舉之選舉統計,惟僅少數選舉有公開性別投票情形,且迄今尚無各年齡投票統計,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加強建立完整化數據資料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4.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係為國家選務最高機關,故建置歷次選舉結果之相關統計資料庫,亦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職責;然就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所示,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歷年各次選舉結果之投票統計,均未能以性別、年齡區分,相關資訊付之闕如。

又我國為一民主國家,選舉統計資料對於深化我國民主選舉制度,有深刻影響;先進國家之投票研究,均有納入不同性別、年齡層投票率之統計,以利於長期觀察與比較分析,更可作為政府推動提升投票率之政策作為擬定參考。

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後10個月內,參考先進國家作法,辦理性別、年齡層投票率抽樣統計,並研議於113年大選辦理全面統計,以供政府機關、研究者及國人查詢參考。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5.

(二)109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8億4,391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民間團體於108年發布調查指出,臺灣大約每4位民眾就有1位曾被科技跟蹤或監控,其中女性更佔近八成,年齡分佈則以18至25歲占35.4%最多,其次為31至35歲的15.6%,跟蹤騷擾案件持續發生。然「跟蹤騷擾防制法」民間團體倡議多年,歷經立法院兩屆會期、朝野政黨多名立法委員提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將「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最終協商修正條文,向立法院提出相對應修正意見後,始得動支。

2.109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國際刑警組織聯繫及偵防涉外案件」編列經費1,176萬元。係為辦理國際犯罪情報蒐集、傳遞及運用,偵辦國內重大涉外案件等所需。經查,近年臺灣涉入國際電信詐騙案聲名遠播,政府卻一直無法有效防制,…。顯然警政署在防制作為上仍有諸多亟待檢討及改善空間!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確實檢討及提出具體策進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准動支。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警政署及所屬

6.

(二)今(108)年外交部未即時妥善處理駐外官員性騷擾下屬一案,引發舉國譁然,實有損我國國際形象。駐外人員離鄉背井且身兼重任,外交部應檢討性騷擾之申訴、處理流程,並強化性騷擾防治宣導工作,以防再生類似事件。爰針對外交部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0,234萬3千元,凍結2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外交部

7.

(八)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為推動婦女政治、經濟、公民、社會與教育相關方面權利,每年於美國紐約舉辦世界婦女地位論壇,同時亦有非政府組織婦女地位委員會邀請世界各國之非政府組織工作者辦理周邊會議,於會期間促成NGO連結網絡、分享運動策略與最佳範例,並凝聚NGO代表共識、遊說政府落實已簽署之協議,以及提供CSW大會會議結論書寫建議,而我國亦每年補助專家學者及NGO工作者出席相關會議。我國婦女及性別主流化等政策推行成果豐碩,足以向國際展現我國之成績,應持續爭取以觀察員身分出席聯合國婦女地位論壇,組成國家官方之訪視團前往參與相關活動,並鼓勵我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參與婦女進行相關文件之撰寫,例如:NGO CSW Zero Draft。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預算編列2億9,523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針對前開要求召開會議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外交部

8.

(十八)鑑於外交部駐德國漢堡辦事處前處長發生職權性騷擾事件,外交部應強化性別平等教育,全體職員應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確保外交部全體主管認知職權性騷擾對我國職場環境之傷害,也建立保障機制,使受騷擾之外交部職員能於受脅迫時勇敢發聲,揭發部內職務主管不法行為。同時外交部應盡一切可能避免職務性別歧視、騷擾等情事發生,以利我外交官員能安心執行外交相關業務。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外交部

9.

(三十四)近來有媒體揭露數位臺灣女性在澳洲打工度假時於工作場所受權勢性侵,被迫以性服務換取住宿和生活費用。…。經查外交部定期參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主辦之「青年海外度假打工宣導會」,說明外交部提供青年海外度假打工協助之事項。外交部應於行前宣導會上加強說明法律方面之維權管道;駐外館處則應於當地提供國人法律上之協助(如:法扶),並強化與澳洲當地政府間的聯繫、合作。澳洲工會聯盟已於報告中指出打工場所發生的性剝削相當普遍,並非單一個案。爰請外交部就此案後續處理及針對如何協助國人應對打工度假期間遭遇之性侵等急難救助程序,以及(1)修改各國「打工度假勞動糾紛案件申訴、諮詢或救援資訊一覽表」上之文字,於備註欄中加註駐外館24小時緊急急難救助電話。(2)如何落實加強「青年海外度假打宣導會」上法律相關宣導。(3)於駐外館處設置法律扶助之可能性,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外交部

10.

(六十三)空軍肇發將級主官性騷擾事件,內部管理及經管考核顯有疏漏,應思檢討,爰針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人事行政」預算編列3,119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所屬

11.

(一一○)國防部所屬海軍…,對於工作平等之性別意識以及性騷擾防治之法律認知嚴重不足,甚者更有隱匿通報不為積極處理之可能。爰此,國防部所屬單位實應儘速審慎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所屬

12.

(十九)行政院100年函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將「持續推動並擴大實行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列為具體行動措施項目,除政府部門高階職務外,亦納入公營事業董監事、政府出資或捐助超過50%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與社團法人之理監事等,以提升女性參與決策機會,惟查「財政部暨所屬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106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顯示,目前由財政部直接投資並派任公股代表之轉投資事業計有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而此8家事業女性董事比例,從全部公民營董事以觀,計有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事業單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如由公股代表董事觀之,則有彰化銀行、關貿公司及台灣企銀等3家事業,未符合三分之一單一性別比例原則,另查財政部訂立之「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雖對董事、公股董事及監察人之資格及限制訂有明確條件,惟有關性別平等事項卻未訂有相關規範,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就提升女性參與工作機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財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財政部

13.

(二十八)查109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行家庭教育業務編列3億元。

因應我國於108年完成家庭教育法之修法,強化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之職能,根據家庭教育法第16條: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其立法理由係針對經社政主管機關評估判定不開案,惟達脆弱家庭風險指標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包括親密關係或家庭成員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兒少不適應行為致有照顧問題等,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服務。除針對疑似脆弱家庭之個案外,針對一般家庭之需求,教育部應鼓勵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結合地方公共設施及空間積極辦理定期性支持團體或提供臨托等多元服務。

另查,該業務包括「辦理性別平等議題融入家庭教育活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其教材媒材研發與宣傳」,凸顯性別平等教育及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藉由家庭教育推行之重要性乃立意良善,教育部應透過縣市國教輔導團,提供家長課程與教學資源及增進家長協助教學之專業成長團體,使其發揮更大之效益。

耑此,要求教育部針對前開事項研議相關作為,並於3個月內提具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教育及文化委員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

14.

(五十八)家庭結構、功能與涵義的調整,除受社會與時代變遷影響,不同文化和地域情境,也會影響不同型態的家庭互動。面對層出不窮的家庭教育事件,家庭教育應增加並強化情緒教育的落實。強化家庭應納入情緒教育、建立完善而長期的陪伴與支持制度及提供輔導與生活照顧規劃功能。

爰要求教育部應正視家庭教育納入情緒教育與提供陪伴支持機制,運用行政資源與經費挹注等方式,積極發揮家庭教育及服務之預防功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

15.

(一○二)公投第11案主文「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同志教育」,於107年11月30日獲得超過708萬票數通過,…。爰建請教育部研議撤回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草案,針對國中小實施適齡之性別平等教育進行檢討及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

16.

(八)我國於2004年為促進性別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並建立性別平等教育之教育資源環境,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內容包括: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之防治、申請調查及救濟程序。

教育部於十多年來,在各級學校對校內師生、職員推廣性平教育法,但長年在外移地訓練、比賽的體育生、教練,卻因為在校時間遠低於一般學生、教師,而減少了在校接觸性平教育的機會。

同時受雇於單項協會的教練,雖有大量時間與學生相處,但教練若是未在校園任職,也無機會接受性平教育課程。以上缺漏之處,皆應該加以補足。

請體育署於2個月內就體育生、在國家訓練中心受訓學生、單項協會教練之性別平等教育補強計畫、預計期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體育署

17.

(十五)教育部自105年推動專任運動教練聘用計畫,至今聘任比例卻仍僅73.94%,執行4個年度下來,聘任比例僅增加約16.3%,體育署應有更具體作為,要求各縣市體育班聘足依法應聘之專任運動教練。

105

106

107

08

應聘人數

684

679

721

713

未聘人數

290

268

241

197

依法聘任比例

57.6%

60.42%

66.57%

73.94%

近期國內體育教練性騷擾、性侵害及體罰凌學童事件屢見不鮮,惟體育署僅針對專任運動教練進行管理,規範其權利義務,解聘、不續聘事項皆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如查證屬實則會登錄進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但非專任運動教練則無相關規範,僅有108年8月公布的【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可進行管理,若該教練涉及體罰霸凌則無相關規範,也無資料庫可以查詢,恐導致更多學生受害。

體育署對非專任運動教練之管理顯有疏漏,為避免造成國內體壇的損失,爰請體育署提出針對非專任運動教練之相關管理辦法,並強化教練證核發及撤銷之規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體育署

18.

(五十六)有鑑於科技部為鼓勵女性受到不同階段外在挑戰影響,不斷從研究領域流失,產生女性進入研究領域的管漏現象,推動「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計畫。

經檢視目前申請專題研究計畫的女性研究員,從105年的 24.2%已逐年提升至108年的28.5%,但相較全國高等教育部門研究人員的女性比例,已有3成5以上,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且107、108年度該計畫審核的通過率偏低,107年度女性研究員申請694件、通過157件,核定率22%;108年度申請件數減少有606件、通過124件,核定率下降為20%。科技部宜檢討相關計畫審核標準,避免違背該計畫推動宗旨。

綜上,請科技部於 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科技部

19.

(十五)本於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解釋要求相關部會2年內完成修法之意旨,立法院於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保障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該法明定相關同婚關係所生之爭議,屬於家事事件,未來將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之規定。同婚專法制度甫上路,涉及同性婚姻之家事事件數量有限,惟未來可預期法院審理同性婚姻家事事件之機會將大幅提升,又同性婚姻與家事法院過往處理異性婚姻家事事件之經驗有所不同,法院恐欠缺相關處理歷練。司法院應透過完善之職前與在職進修制度充實我國司法人員相關法制知識與性別觀念,培養尊重多元與差異之精神,達到同理當事人之目的並落實於家事事件程序之中。

爰請司法院督促法官學院與各法院針對所屬家事事件相關之法官、司法人員、社工、家事調查官及調解委員等,開設同性婚姻法制介紹與性別觀念等相關課程及加強人員教育訓練,為承接同性家事事件預先做足準備。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

20.

(十一)「性別工作平等法」限定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配偶須就業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然實際育嬰情形複雜且多元,影響因素包括:家庭組成關係、嬰幼兒健康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雙親育嬰意願等,可能有同時育嬰之需求。再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然我國產業結構多為中小企業,若有事業單位規模之人數限制,難以保障我國諸多勞工之權益。又現行陪產假規定僅得由配偶申請之,但家庭組成方式多元,如單親家庭於我國約有80餘萬戶,倘生育或養育之公共化精神乃我國相關法制設計之原則,實不應限制相關假別僅能由配偶申請。綜上,因應現行家庭組成方式愈趨多元,為加強保障單親或新住民等家庭之受僱者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及團體,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陪產假由配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能由雙親一方申請及第19條規定限制事業單位規模召開會議討論。另高齡化社會來臨,針對長期照顧安排假之可行性,勞動部於108年度召開2次會議,且立法院亦針對照顧不離職之相關議題有多次質詢及討論,為保障我國勞工及相關照顧安排之衡平,爰要求勞動部研擬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

21.

(二十九)有鑑於我國人口組成已於107年步入高齡社會,勞工未來將面臨更沉重的照護負擔,衛生福利部更曾在100年推估全台灣1,153萬勞動人口中有231萬人因照顧而影響工作,13.3萬人因照顧而離職;尤其有安排長期照護需求的勞工可能將近或已屆中高齡,更因照護責任可能落於女性之上,綜觀近年來女性勞工自中年以上其勞動參與率明顯較低,為提升其勞動參與率,並有效分攤其照護責任,勞動部更應積極研擬將安排長期照護納入落實性別工作權平等、工時與請假相關規則中。勞動部召開2次長期照護安排假可行性座談會,勞雇雙方均同意該請假有其必要,然請假方式有待協商,勞動部應更積極評估長照安排假之可行性,並參考包括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等國內外單位針對長期照護相關需求之請假規則,研擬適當請假方式,以顧及勞工於安排長照時的彈性請假需求,以及雇主經營事業單位之穩定性。長期照護為一跨領域議題,更應提供有長照安排需求者多元之協助方式,勞動部更應積極會同長照業務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研擬將衛福部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勞動部員工協助方案等其他協助措施結合推動之可能性,俾利勞工使用政府長照資源、並兼顧事業單位需求安排請假,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

22.

(四十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對於受僱者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依法請家庭照顧假7日,併入事假計算。然此值少子化、高齡化且對於長期照顧人力有迫切之需求,若勞工遇年長親屬有長期照顧之需要,其所需照顧時間遠超過前開家庭照顧假之天數。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推估,台灣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於115年將超過20%,正式邁向超高齡社會,然「照顧老人假」的相關評估報告,勞動部遲遲未能作出。爰要求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長期照顧安排假相關評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

23.

(五十二)查,我國於107年底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其中第10、第12及第14案針對「同性婚姻」之形式進行表決,另有第11及第15案針對「性平教育」之內容進行投票,而相關研究針對非異性戀族群進行公投期間之心理狀況進行調查,並分析其中自殺意念之項目,發現該族群在公投前15.4%有自殺意念,公投後顯著上升至24.6%。再查,107年底全國性公民投票期間,為數不少之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性別友善團體為全方位支援性少數族群及相關支持者之心理健康狀況,自發性設立包含各縣市心理健康資源之網路諮詢平台,而為延續民間心理健康促進、協助自殺防治之量能,衛生福利部應整理、串聯既有之網路資源,並以此為基礎擴大設立相關平台,提供予具相關困擾或自殺意念者更廣泛及充分之友善諮詢資源。另查,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落實國內自殺防治策略,衛生福利部規劃辦理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作為檢討第一期計畫成效、未盡完善且需賡續推動之事項,並設有24小時安心專線1925,及補助官方及民間團體辦理相關專線,如:生命線1995、張老師1980、保護專線113、老朋友專線0800-228-585及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等等全國諮詢及救援服務專線。而為免因對性別議題不瞭解而錯失救援機會,自殺防治重要防線之第一線業務承辦人員,應具備相關性別敏感度,以全面接住具自殺意念之來電者。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心理諮詢及救援服務專線之承辦團體、接線人員辦理多元性別、族群課程或相關訓練,且需整理、串聯既有之民間網路資源並擴大設立友善資源平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相關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

24.

(二十九)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7年11月公布之台灣近12年之肥胖與代謝症候群之變遷趨勢資料之分析,我國男性近12年之肥胖與代謝症候群增加快速,如再將台灣肥胖與代謝症候群數據與國際進行比較,我國肥胖情形相較亞洲各國嚴重,雖低於西方國家,但代謝症候群盛行率則相對逼近西方國家。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國民健康署

25.

(十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中「辦理婦女相關福利措施規劃、評鑑、考核及獎勵,推廣婦女權益及福利相關工作等」編列預算128萬7千元。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發布「2019年性別圖像」內容顯示,台灣性別平等程度高居亞洲之冠,在全球排名第8,但仍然有許多公務員發表許多不利於性別平等之發言,社會中也出現所謂「仇女」之言論,此都需政府積極面對,且應由公務員自身做起,社家署亦應有積極度,在不當言論出現時,出面回應,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溝通聯繫,以維護婦女權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社會及家庭署

26.

(三)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7月31日公布第13屆環評委員名單,惟新任環評委員中,高達5人為環工專業,專業上完全缺乏文化、地質、交通等領域,民間環團質疑專業高度集中,可能造成環評審查缺漏;另查,環評委員之男女性別比例差距過大,連續兩屆環委女性人數皆僅1人,女性比率僅7%,顯然環保署於遴選環委時,缺乏性別平等之意識。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4,30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現行環評委員遴選標準及制度之不足,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環境保護署

※註:1.為利外界檢索,本表「決議內容」所列款項為本院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中「陸、審議結果」所列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