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項、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日期:109年3月
報告名稱: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2款、行政院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一、第9屆立法委員缺額補選經費,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中選會及所屬辦理第9屆立法委員缺額補選所需經費7,462萬2千元,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因動支金額逾5,000萬元,並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由行政院於108年2月19日函送本院備查,執行情形及評估意見如下:
(一)動支原因:據中選會說明,第9屆臺南市第2選舉區、彰化縣第1選舉區及金門縣選舉區選出之3位立法委員,當選直轄市長及縣長並於107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應於108年3月24日前完成立法委員補選投票;另新北市第3選舉區選出之1位立法委員經法院判決確定褫奪公權4年,自107年12月26日生效,應於108年3月25日前完成立法委員補選投票。因中選會108年度預算未編列相關經費,爰依預算法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二)執行情形:本項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7,329萬2千元辦理之立法委員補選於108年3月16日舉行投票,執行數5,332萬6千元,執行率72.76%。相關經費按投票率70%估算,實際投票率為新北市42.10%、台南市44.53%、彰化縣36.59%及金門縣 21.21%,因實際投票率低於預估投票率致執行率未達80%。
(三)評估意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條規定,立法委員選舉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第73條規定,區域選出之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故出缺且所遺任期逾1年者,應依規定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因中選會108年度預算未編列相關經費,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補選所需經費,與預算法相關規定尚無不符。
(分機:8669馮于容)
下載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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