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第31屆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工作國際研討會」所需用經費,因未及納入預算而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監察院為辦理「第31屆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工作國際研討會」,因原編列預算不敷所需用經費,爰於「議事業務」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科目項下動支第二預備金551萬5千元,均屬業務費。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之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二)動支原因:為加強與世界各監察機構與組織交流,促進雙邊合作關係,監察院於107年11月派代表團赴紐西蘭參加國際監察組織(International Ombudsman Institute,以下簡稱IOI)第30屆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Australasian and Pacific Ombudsman Region,以下簡稱APOR)年會,會中經IOI執委會徵詢及該院積極爭取,嗣於107年12月7日確認我國取得第31屆APOR年會在臺主辦權,另為整合資源並於有限額度內達成最大效益,規劃與該院人權工作國際研討會共同辦理,並訂於108年9月25日至27日舉行,預估經費合計約751萬5千元。茲因IOI執委會係於107年11月底始徵詢我國主辦第31屆APOR年會意願,監察院108年度預算案已編定並送本院審議中,未及循預算程序納入前開會議所需經費,嗣經檢討該院108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可支用額度約200萬元,尚不足551萬5千元,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三)執行情形:本項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8年3月28日核定動支簽撥第二預備金551萬5千元,迄108年底全數執行完畢;另據監察院表示,經依前項規定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第31屆APOR年會暨人權工作國際研討會所需經費後,仍不足約15萬3千元,由「議事業務」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科目項下勻應。
(四)評估意見:監察院辦理「第31屆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工作國際研討會」,因該院於107年12月7日始接獲IOI來函確認,未及納入108年度預算案,爰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與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尚無不符。
(分機:8665 鍾俊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