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所需經費不敷,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賦稅署因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所需經費不敷,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3億7,875萬6千元,均屬獎補助費,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二)動支原因
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1規定略以,98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造成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應受分配之地方政府每年度之稅收實質損失,於修正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前項稅收實質損失,以各地方政府於98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3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稅收之平均數,減除修正施行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稅收數之差額計算之。
2.「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108年度預算編列14億7,510萬3千元,依前揭規定計算實際應補助金額為18億5,952萬元,經勻應「地方政府土地增值稅款短少補助」預算賸餘數566萬1千元,尚不足3億7,875萬6千元(詳附表1)。究其原因,主要為遺產及贈與稅係屬機會稅,其稅收狀況較難以事前預測,雖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有鉅額案件徵起,惟仍無法抵銷其他直轄市及縣市之稅收實質損失,以致原編預算不敷支應。
(三)執行情形:本項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8年3月28日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3億7,875萬6千元,賦稅署實際動支3億7,875萬6千元,執行率100%。
(四)評估意見:賦稅署因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所需經費不敷,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3億7,875萬6千元,與預算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尚無不符。
附表1:賦稅署「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之概算、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年度
概算數
預算案數
預算數
第二預備金動支數
決算數
104
4,497,390
4,497,390
4,497,390
0
2,654,700
105
3,677,930
3,677,930
2,796,703
0
1,003,420
106
2,796,703
2,278,930
2,278,930
0
767,190
107
2,979,780
1,475,103
1,475,103
0
484,960
108
1,475,103
1,475,103
1,475,103
378,756
1,859,520
※註:1.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分機:8651黃朝琴)
